《福利密码》
第31节

作者: 长安射天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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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围绕“效率与公平”来思考问题,无论自由主义者或干预主义者都无法充分说服对方,路线之争就成了见仁见智的一地鸡毛。
  日期:2011-08-16 16:07:05
  但是如果人们换个角度来思考,从相对清晰的组织化与多元化概念及意义出发,问题就简化了许多。
  无论从实证还是从规范研究的推理出发,我们都可以得出一个人类社会进步的重要法则,组织化和多元化是推动文明进化的根本因素,不论在任何层级的技术层面讨论都如此,至少对我们地球人过去的经历或现在的感受而言。
  组织化本身就是提高效率的基本策略,也堪称最简单、最古老、最有效的措施,“1+1”的结果是肯定大于2的,至于组织化的内容则蕴涵了专业化及分工协作原则。市场化、企业化、制度化、标准化以及法治化,这些基本的经济学概念本身就是人类经济活动组织化的表现形式。
  组织化的含义是指为追求某些目标,在某一领域或某些领域针对人群乃至全社会推行某些规则,使人们的行为(有时也包括思想)在这种规则的指导下有序运行。我们也可以将组织化理解为达成某种秩序状态。组织化过程蕴涵了两个基本原则,其一为系统化(Systematization),其二为一致性(Unionization)。通过组织化,在人类活动过程中的力量载体不再是分散的个人,而是升华为由规则凝结成的人群结合体或曰联合性力量,从而大大提高了相关活动的效率,这种效率可以体现为活动规模的扩大、质量的提高与时间的缩短等种种形式。导致效率提升的核心因素就在于系统化与一致性的力量,这个不需要长篇论证大家都能理解。

  相对于在某一领域推行特定的规则、达成特定的秩序以追求总体目标的组织化原则,社会多元化则格外强调尊重“自然状态的差异”以保持个体、人群或某种社会存在的多样性,它的核心立足点是个人。需要明确的是:“自然状态的差异”不等于“原始状态的差异”,保持多样性的目标是为了避免行为及思想的同质化,这与组织化追求的一致性并非水火不容的矛盾概念。社会多元化也是有利于提高效率的一个基本法则,从理论上证明亦非难事。

  日期:2011-08-16 16:14:19
  自由主义是多元化的重要基础,干预主义则体现了组织化的原则。
  组织化带来的效率提高是无可否认的事实,所以将国家干预经济会造成效率降低作为靶子就显得单薄甚至荒谬。实际上我们应该考虑的是这些基本问题:
  1)组织化追求的目标是否合理科学?是否正义即符合人类社会崇尚的基本价值观?比如黑社会组织追求的目标及其组织化后的效率提升显然不是正常人愿意支持的,上个世界曾经风起云涌的无产阶级革命风潮以追求实现共产主义社会显然也是违背科学的。
  2)组织化会提高效率,但是不同规则与内容的组织化之间的效率却存在可以比较的差异性。就经济效率或其它效率追求而言,我们更应该关注优化规则与内容,这个结论与公共选择理论及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成果是一致的。

  3)组织化与多元化在微观上存在相互冲突的基本矛盾。同为推动社会进步与促进总体效率的基本动力,需要把握好尺度的平衡问题。以改革开放前的中国而言,中共推行的社会组织化就搞过头了,以政党的组织原则与意识形态来控制社会事务的方方面面,包括经济领域,得到的结果是组织化的效率所得远不如丧失社会多元化而带来的效率损失多,自然造成悲剧的还有很多我们熟知的其它原因。反过来看,缺乏组织化或组织化状态不良的社会得不到其提高效率的好处也属不智。后一种情况当下的中国也很多,劳动者因为没有独立工会而工资水平低下、基本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缺失或不足,这些因素导致国内消费能力低迷而经济丧失效率就是个典型。

  日期:2011-08-16 16:20:55
  市场化体系本身就是融合了组织化与多元化双重原则的客观存在,实证分析与理论分析都告诉我们在市场体系中组织化与多元化两大因素本身存在些矛盾而导致了不平衡,即使暂时达成了某种平衡也会因发展与变化对平衡形成冲击。从追求总体经济效率的立场出发,借助非市场力量推动的经济活动组织化所带来的效率我们为何要否定它?

  从组织化与多元化角度观察,恐怕没有人能证明“完美的自由市场机制”就一定会实现组织化与多元化的平衡,退一步讲也证明不了体现自由主义理念的组织化与多元化原则带来的效率可以彻底替代“正确的国家干预”带来的组织化的效率利益。所以追求效率没有理由以纯粹市场化为最高原则,同理对组织化的偏好也绝对不能用牺牲多元化的利益为代价。

  至于什么才属于“正确的政府干预”?这是个技术问题,当然存在些最基本的原则,比如“大社会与小政府”理念,比如“限权、监督与问责”。作为社会组织化的内容,我们可以像立法规定20岁以上的人才可以结婚而不是规定某些人不能结婚或所有人必须结婚那样探讨其细节。
  核心的问题是:关于国家干预主义与经济自由主义之争,我们应该树立理性原则,不可为个人的偏好或迷信所迷惑。原则之争基本可以盖棺定论了,干预是必须的,但是度应该而且必须谨慎把握。也许我们还应该下这样一个结论:总体而言,越是发达的社会其组织化程度越高,所以自由主义弥足珍贵,换句话说经济成熟国家更有资格偏好自由主义倾向;而针对各方面都很落后的中国,毫无疑问需要补课,组织化的重要性目前阶段高于自由化;但是中国社会与中国经济的组织化绝对不应该是现在的政府搞的这套四六不着的怪名堂。

  日期:2011-08-16 16:33:28
  就个人而言,我认为欧盟经济区的实践就是一个最高级别的实现经济组织化与多元化的经典模式,虽然这种模式也暴露了一些问题。
  政府是一种公权组织,它既有自己的经济需要,也作为组织可以与其它组织或个人发生经济关系,但是政府的主要目标是提供公共服务而非司职生产或交易。所以我们无法完全排斥政府的经济性行为,但可以坚决反对政府不务正业,以商业性赢利为其组织目的,至于官僚在政府行为的大旗下谋取不正当的个人私利或部门利益更是不言而喻需要鞭挞和惩罚的。

  就政治事务而言,“绝对权威将导致暴政”属于社会学的常识,如果政府因其目标合理、手段正当而应该被公民和社会给予尊重的话,这个政府也只配得上有限的权威。现代国家的政治生态还是必须追求公权治理、社会自治、公民自治相结合的原则,此即所谓政治多元化社会。
  关于政府干预经济的原则,个人比较推崇世界银行在1991年的世界发展报告中提出的“友善于市场的发展战略”。按照世行对政府干预或调控经济状态的认识:“干预只有在对市场能产生‘友善’作用的情况下才可能是有益的。”各国政府对市场实施“友善干预”应该遵循三大原则:1)不作主动干预,除非干预能产生更明显的良好效果,否则当让市场自行运转;2)把干预持续地置于国际和国内市场的制约之下,确保干预不致造成相关价格的过度扭曲,如果市场反映干预有误,则应取消干预;3)公开干预,使干预简单明了,把干预置于制度的规范约束下,而不是由某些个人、官员的好恶或判断来左右。

  尽管世行的倾向本质上是偏向于经济自由主义的,但它主张的三大原则与“友善干预”都是深思熟虑的明智建议,具有极高的现实指导价值。在世行倡议原则的基础上,补充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劳动保护的主张以及国际环保组织对自然的关爱情怀,政府干预经济的基本原则可以得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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