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经济学中的“制度”指的是行为规则,即人为创造的用于约束人际交流活动的规矩,它是社会意识的表现与表达,既包括了正式的、成文的、微观的制度,也包括约定俗成的非正式、非成文及宏观性的做人行事规矩。社会制度属于规范性的规则,是一种意识、观念或习俗,它关注和规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物的关系并非制度关注的要点,但制度同样可能间接体现人与物的关系。
经济学意义的制度有别于社会学或政治学的“组织制度”。组织是为达成特定目标由部分社会成员组成的人群团体,组织制度只适用于内部而不能作为全社会的通用游戏规则,哪怕这种组织制度再先进也不当对非组织成员或不愿意接受这种制度的人产生约束力。以政党组织的目标和规矩驾御或控制社会的野蛮做法,今天已经被人类文明所不齿,属于落后政党文化的愚昧一面。
日期:2011-08-15 19:27:40
新制度经济学接受了正统经济学的“经济人假设”,但认为人的利益最大化追求当分为“财富最大化”与“非财富最大化”两个领域,很好地弥补了传统“经济人”概念的缺陷;新制度经济学派否认人的完全理性、只承认有限理性,即人的认识不可能对现实世界做出完全正确的反映;同时提出了人的机会主义倾向假定,即在非均衡市场条件下,当事人存在追求内在收益而使成本外化的逃避经济责任的行为倾向。
人会算计以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但同样存在一定的利他性倾向或要顾忌一些可能给自己带来不利影响的因素;人从认识和能力上都无法做到完全理性;人在某些环境下会做出短视的机会主义选择。于是,建立起一套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制度就变得非常重要,包括其它的社会性事务领域,正所谓:“制度不是万能的,但好的制度可以让好人或好的行为得到鼓励、阻止坏人肆意横行,而坏的制度将引导大家一起堕落。”
日期:2011-08-15 19:31:54
新制度经济学的交易费用理论和产权理论支持自由主义,要求政府减少干预或通过正确干预而减少不必要的干预;制度变迁理论承认政府或者国家对制度进化、优化的积极作用一面,但制度变迁的目的是为了建立起更适合市场发挥作用的体制,而绝对不是让政府扮演经济领域的主角;新制度学派完全认同“大社会、小政府”的基本原则,按照诺思的著名认识就是:“没有国家办不成的事情,有了国家(干预)又有太多的麻烦!”,这表明了新制度经济学派承认政府干预的必要性,但是干预的范围、方向与方法都必须讲究,他们主张政府的干预内容重点应放在提供产权制度,在这个问题上私人与市场能力有限或者说起不到太大作用;企业组织理论最突出的贡献在于证明了企业规模不可能无限扩大。
对于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立场是支持的,不过他们也力主在澄清产权制度模糊的前提下,本着降低社会交易费用的原则,应该鼓励私人或市场力量加入条件成熟的公共物品的提供领域。
我们基本可以下这样一个结论:新制度经济学并不完全反对国家干预,至少在提供公共产品方面,目前阶段国家比私人更有优势。当然,这种优势是一种可能的优势,它取决于国家性质。政府无论如何绝对不宜插手很多事情,否则社会交易成本将因过多的官僚程序而大大抬高,效率急剧下降,甚至可能降低到负效率的程度。效率急剧下降的极端情况在从前的中国并不鲜见,可以视为制度成本。
日期:2011-08-15 19:46:44
关于经济自由主义的方方面面到这里基本已经介绍得比较完整而详细了。可以说正是由于凯恩斯主义在尴尬面对滞胀而接近破产后,新自由主义的各家各派才绽放异彩。相互竞争、相互补充、相互促进,这是西方现代经济学能够不断进步并保持活力的基础,社会宽容度差、学术缺乏独立性的中国在这点上毫无疑问应该向西方学习,这是我们摆脱思想单薄孱弱、理论支离破碎且浮于表面的唯一途径。
总体来说,经济自由主义思想在微观经济领域是有相当说服力的,自由竞争、分工合作、法治约束是获得经济效率的基础要素,市场是最好的资源配置场所。但是当下的人类社会发展阶段还不能完全依靠市场来完成所有对我们幸福有利的经济性活动,也就是说至少目前的市场制度并不完美,适当的政府干预是合理而且必须的。
自由分为主动自由(积极自由)和被动自由(消极自由)两种类型,所以针对自由必须加以合理的现代定义,也就是界定“权利的边界”,尤其是就保证个人的消极自由而言。不仅国家、政府或社会可能侵害人的自由,其他人的自由行动同样有可能使另一个自由人成为受害者,法律不可能覆盖一切或者有时赶不上社会的变化,一个成熟的社会必须树立关于自由的基本原则。同理,个人的权利边界也构成了对政府与国家权利的约束,建立在个人主义基础上的自由主义之根本目的是为了自利与互利,绝对不是纯粹的自私自利,尽管其价值观是个人本位的,对利他与互利的理解通常也难以统一。同样,在封建专制文化残余因素很多的中国社会,绝对不应该因为自由主义与国家本位、集体本位矛盾而打压或贬斥这种观念或主张,实际上国家主义与集体主义可能才是更该重新理性认识的东西,当然社会国概念是目前相对最好的人类对国家体制的认识。
市场会失灵,政府同样也会失灵甚至犯错。因此,一个国家建立宏观上的国家纠错体制就显得无比重要,民主宪政原则的好处就在于此点;战术上则必须重视“限权、监督与问责”原则,因为政府的干预将普遍影响到人们的切身利益,我们主观和客观上都要将这种潜在的损害控制或降低到最小程度。这些才是自由主义的精华所在。
日期:2011-08-16 15:57:45
【组织化与多元化】
传统观点认为国家干预主义与经济自由主义的立场差异在于对“效率和公平”的侧重点不同。自由主义者认为市场是第一性的,强调自由市场机制的重要作用,主张为了效率必须牺牲公平,反对政府对市场和社会的干预,在社会保障方面强调个人和家庭的责任。国家干预主义则看重政府对经济和社会生活的调节功能,主张为克服市场失灵政府有必要积极作为,强调社会公正和公民的社会福利权利。
实际上在我看来,两大经济理论阵营将矛盾焦点集中在“效率与公平”上显得狭隘了,或者说应该超出该视野看问题。
效率和公平本身就是比较容易起争执的概念,比如考核效率,既有当下或短期的效率也有未来或长期的效率,既有局部的效率又有整体的效率,并非每个局部效率的总合就构成整体的高效率,也并非当前的一个个有效率的操作就必然累计为未来的高效率。人们对公平同样有不同的定义与认识。而“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也绝非像看上去那样的对立而此消彼长,实际上两者的关系相当复杂。有一些事实或者说实证我们不得不承认:自由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和微观经济上是最具效率的,但不加干预的放任自流必然会带来贫富分化的结果,过度的贫富分化或不合理的贫富分化(后者特指剥削因素在造成两极分化中的比重较大,自由市场与自由竞争不代表没有剥削)对社会稳定不利,社会稳定出现波动将丧失经济效率;有效率的自由竞争通常导致垄断或寡头势力,垄断与寡头又转变成没有效率的破坏性力量,打破垄断则需要由立法及政府相关干预来完成;国家提供免费的良好教育或医疗服务从理论上讲没有私营机构经办有效率,但是明显的收益面要广大的多,教育与健康都是有利于个体发挥创造力的因素,通过一个很简单的或然率转变,更大的基数乘以大致相同的概率,全社会的科学家、艺术家、发明者的数量增多了,其智力贡献的内容也更加丰富多彩,技术的进步带来了效率的突破与社会福利的全面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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