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代政府的价值与功效在于提供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和公共便利,按照斯密的经典描述就是政府的正当职责当限于那些对社会有益而私人因无利可图却不会去做的三类事:抵御外来侵略、建立和维护法律制度、经营公共设施。当今时代背景下,政府追求法律最大限度地公正实施、市场监督、反垄断、促进环境保护,这几项是带有普遍意义的各国政府执政之主要目标。
2)政府干预经济活动时受影响的社会面太广,几乎牵涉到每一个人的利益,同时又无法彻底禁绝官僚机构或官员假公济私的冲动;这个特点与对外战争体现出暴力对抗与专业性的特征迥异,一般的外交事务通常也涉及的国民群体及公益有限、有时还需要适用保密法则,法律的操作更多情况下是在协调个体间利益冲突或局部利益(宏观效用当然是保证全体国民的公共秩序);所以虽然可以支持政府对经济的积极作为,但必须在微观技术上坚持限权与监督的原则,宏观上也要建立起国家纠错体制即政务官民主选举制度。
3)政府干预适合于宏观领域而不宜介入微观层面,适合以立法手段和财政、货币政策来体现,而不是直接操刀下场、涉猎需要专业知识和实务经验支持的具体经营性活动。
4)政府应该被赋予责任和权力以积极协调收入分配,但只宜有限介入生产领域。道理很简单,社会生产具有专业性,政府职能不在于此、长处不在于此。也就是说政府不专业,同时违背社会分工原则。
5)政府介入经济领域,建设公共事业或修正市场失灵,在现代技术长足进步的条件下,除非必要应该以间接支持手段为主。这意味着政府购买或公共工程建设都应该完全遵循市场法则操作,由市场力量承担实施主体的角色。
6)社会福利被实践证明是社会安全与稳定的根本保障之一,现代社会人对社会福利的追求与信仰越来越不可动摇。基于公认的一些核心法则,政府负责主持社会福利至少在目前阶段是合理的且主流的方式。私人机构或普通NGO无能力执行大规模且分布人群范围及地域都很广阔的具体福利事业,难以达成规模效益,暂且不论其积极性如何;而政府牵头部署实施社会福利可以迅速形成规模化的供给,即同时解决了生产扩大与规模效益的问题。即使是反对国家干预的西方保守主义人群,也对现代福利事业的这个特点予以承认,因为体现了效率原则。至于私营经济部门或非赢利社会团体全面地、积极地、大规模地参与社会福利的供给,随着技术与社会观念的进步,不排除未来的人们会加强这方面的努力。
7)针对中国的实际情况而言,经济涉外竞争领域由政府出面给予适当支持,这也是合情合理且当下正确的一项战略选择,以保护和扶持我们的相关产业。现阶段需要保护和扶持的应该是某些落后但相当重要的产业、代表未来世界经济潮流的新兴产业,同样科技进步也需要政府积极作为的激励。但是保护和扶持的具体措施必须科学化、正规化,要点在于甄别、正向激励与反向约束并重。比如落后产业的保护期限要设定合理,不能容许它们以落后为荣而不思进取;出口退税也应该体现出鼓励先进技术和高利润商品的选择倾向,而不是为了外汇而不惜牺牲本国民众的福利去补贴外国消费者;新兴产业的专利与知识产权保护都必须本着反垄断的精神设定合理的保护时间,因为其迟早将成为公共知识或普遍技术。针对政府的行为,要点依然是限权和监督。
日期:2011-08-04 22:26:00
我们中国人应该在未来学会熟练掌握和运用这些基本原则,现阶段的政府干预思路与做法可以说是粗蛮、笨拙且低效的,甚至评价其为假冒伪劣的国家干预主义也不过分。
以比较热点的廉租房及保障房建设为例,先不讨论房屋质量与分配方式这些细节上的弊端,去学习新加坡或香港模式本身就犯了方向性的错误。新加坡或香港的社会保障措施中,公屋或者廉租房确实起到了很好的修补市场失灵的作用,然而它们与中国大陆的情况完全不同,除了共同使用汉字。新加坡是著名的城市国家,香港也属于巴掌大的地方集中了众多的人口,地域太小、人员流动性差,所以市民对住宅的偏好与地域辽阔及人员流动性强的大国完全不同;这种局限性决定了我们大陆不能盲目仿效在它们那里行之有效的措施办法,说句不好听的,学香港和新加坡还不如学台湾更合适。
当然,中国房地产乱局的根子原本也不出在这里。不是没有更好更有效的办法来走出“困惑”,实现居者有其屋的正常社会目标,只是有关方面喜欢执迷不悟,普通国民无奈被动地跟着倒霉而已。
日期:2011-08-08 10:58:47
【自由主义】
关于自由我们前面已经重点介绍过。虽然自由并没有举世公认的标准定义,但是可以确定自由的基本属性是一种权利,我们通常所讲的自由是指对存在于社会中的个人权利的认识,属于价值观范畴。
如果一定要找到一种大家容易理解的自由内涵,那么可以接受的描述当为:自由是关于利益空间的主张,渴望自由意味着追求一个相对完整的、不受干扰的空间去实施个人的意志及达成个人意愿的努力,同时还蕴涵着界定来自外部力量的对自由意志的束缚以捍卫正当的权利。前者即传统理论的主动自由或积极自由,例如我们有爱慕和追求自己心仪的异性的权利,我们有按照自己喜欢的风格穿衣戴帽的权利,现代人应该被允许充分表达自己对社会事务的看法的权利。后者则属于被动自由或消极自由,比如我们追求幸福的行为必须立足在尊重法律与道德的基础上,不能以牺牲别人的幸福、破坏对方的选择权力为代价。
西方社会的传统自由观是隐含了一个基本前提的,就是守法。这里的“法”通常表达的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既明确指向各种人定的具有社会强制性的当前成文法体系,也包括了自然法以及某种习俗或惯例,比如天主教会的规定、清教徒的信仰,换句话说就是实施自由意志要以尊重现行法律及道德伦理的制约为准则,因为现实的法律未必覆盖了所有“禁忌领域”。
人类的迁徙居住行为是能够充分体现自由及其变迁的很好案例。远古的先民们可以自由自在的随意迁徙,最终的落脚点完全取决于自由意志及对外部变化的主动应激判断;而现代世界的我们决定移民到另一个国家时,必须首先取得相应的资格、履行一定的程序,却不论必须被动遵守的相关规定是否真的合理正确。
西方社会有一个老少皆知的概念:私域活动或私权主张,法无禁止则可行。这个概念非常充分地诠释了现代西方人高度尊重个体自由的价值观,只是它是基于一种规范的法律表达,实际上与广义的“守法”并不冲突。
自由在很多情况下也相当于一种机会或保障的真实存在,凭藉这种机会或保障,社会成员可以在受限但相对完整的利益空间里充分追求自身的目标。
日期:2011-08-08 11:04:48
自由主义是一种政治思想体系或者说社会文化传统,某些语境下也可以等同于社会制度模式。我们已经介绍过,自由主义的核心是个人至上,它的首要前提同样是遵循法律。
而这节的主角“经济自由主义”是指推崇和倡导自由市场经济体系,反对政府干预经济或者主张严格限制政府在经济领域的活动,支持私有产权及契约自由权利的经济学理论体系或意识形态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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