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密码》
第6节

作者: 长安射天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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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过程其实就是一个典型的经济的解决方案,公众追求某种效用,当某物品或服务实现不了或不具备这样的效用,人们可以在市场上选择替代品。只是在这里,国民的诉求或欲望是种政治要求,替代品是新的政治家和公职人员,市场是政治市场,公众通过“选票货币”来购买自己需要的效用。
  日期:2011-07-19 12:20:11
  而在现有制度下,我们只能看到没完没了的扯皮,等来的是敷衍应付和虚伪的远期承诺。这表明我们社会的交易费用(也可视为交易成本)太高甚至高不可及,效率则低得可怕。用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来理解,就是产权规定不明晰,制度安排不善,从而影响了资源配置,经济效率低下。
  人性的很大一部分是自利的,只是因为职业分工与社会合作带来的具有诱惑力的好处或利益,影响到了人们的个人偏好和价值观,才在行为上会表现出利他的倾向。政治家和国家公务人员同样是人,官僚机构有其自身注重的利益,同样不可能违背天性和社会规律。
  公权失去了社会的监督与制衡,民众意志无法有效地转化形成为国家意志,于是当事情对官僚集团有益的时候,他们边风风火火地“集中力量”干他们的大事,当事情妨碍或损害他们的利益时,官僚集团便以各种形式不积极作为,如此形成了恶劣的负社会效用,伤害了全社会的利益,降低了社会事务和经济活动的效率。

  诸如此类的咄咄怪事在今日的中国可谓不胜枚举,这反映出我们的社会的病态,相关社会制度存在重大的缺陷,其直接表现形式就是制度的低效用和高交易费用。由此可见公民社会特性的重要性,在福利问题上也同样如此。
  总之,公民社会机制的价值在于保证了国民充分的政治权利,事实上只有天真的人才会相信没有政治权利背书保障的经济权利。同时公民社会倡导的社会团结与合作精神则在现代社会福利理论里属于相当重要的概念,从某种意义上也可说是一国福利慈善事业的主要基础。
  日期:2011-07-19 12:28:59
  【社会权利】
  社会权利又被称为生存权或受益权,它指的是公民为维持其社会存在而当从社会获得基本生活条件的权利。
  按照牛津大学社会学博士迈克尔.曼的定义,社会权力有四种来源,即经济、意识形态、军事和政治,其中只有涉及集体安全的军事领域才适合完全由专业公权机构来驾驭。

  最早在宪法中明确社会权利为公民基本权利的是德国的《魏玛宪法》(1919),它在规定德国人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时,明确了国民的受教育权和经济权(主要是指所有权、劳动权、著作权、发明权、美术权和继承权等),国家承诺要为保障相关社会权利而积极作为。该法案还规定:“关于工作条件之国际法规,其足使世界全体劳动阶级得最低限度之社会权利者,联邦应赞助之。”

  当今世界多数现代国家的宪法都对社会权利给予明确的规定,只是在理解和定义社会权利范围上存在区别。
  《葡萄牙共和国宪法》(1982)关于“社会方面的权利与义务”的规定涉及了社会保障权、健康保护权、住宅权、生活环境权、家庭权,以及父母、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的权利,同时也明确了国家在保障实现这些权利上的职责。
  《希腊共和国宪法》将社会权利理解为作为社会成员的人的权利,包括和平集会权、非盈利性结社权、学术自由权、讲授自由权、受义务教育权、劳动权、罢工权、环境权和居住权等,要求国家机关必须保障它们的行使而使其不受妨碍。
  我国宪法明确的公民社会权利则主要包括经济权,受教育权和环境权三类,其重点是经济权即公民依法实现个人经济利益的权利。
  日期:2011-07-19 12:40:15
  社会权利的本质在于体现了个人对于社会的依赖程度,以及要求国家在保障公民权利实现过程中的积极作为。
  社会权利通常被理解为两层内涵:首先公民有依法从社会获得保证其基本生活条件的权利;第二,当这些条件或某些条件不具备时,公民有权要求国家提供这些生活条件的权利。如果一个国家无法保障社会权利,则该国一定是出情况了,或者因战争或灾害而出现混乱,或者本身无善法,属于不良之国。
  公民社会权利的实现需要依赖于国家的积极作为,在这点上与自由权和人身权的特性是不同。法律则是保证公民社会权利并赋予国家采取有关积极行动的唯一准则。

  在现代宪政原则指导下,各国宪法普遍承认公民的基本社会权利包括了经济权利、政治权利、受教育权利、健康权和环境权利等,从而全面协调公民与社会、公民与国家、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
  经济权利作为社会权利的核心,几乎毫无例外地被各国宪法认可并赋予保护。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就在第二条中将财产权与自由、安全和反抗压迫并列为四项最核心的“天赋的且不可侵犯的权利”,并规定:“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有明显的公共需要,经过合法手续,并事先给予公平的补偿,不得剥夺。”稍后的德国著名哲学家黑格尔也指出:“人格权本质上就是物权。”

  财产所有权被公认在公民经济权利中首屈一指,而中外社会实践都证明公民获得并拥有充分的政治权利是其经济权利顺畅实现的最可靠的客观保证。
  当代中国社会表现出的公民经济权利的不平等,甚至很多同胞的法定基本社会权利都根本无从得到保障(比如失学儿童问题、广泛存在的隐性失业及低人权、低安全、低报酬的劳动条件),这些让人痛心的弊端固然和中国社会的皇权专制、人治、官本位及事实上的封建式等级制度等文化传统缺陷有很大关系,但是我国当代宪法对公民社会权利规定的不明确、范围覆盖不足也是值得全社会反思的,特别是公民政治权利的实质性缺失。至于政府积极作为能力很差则属于执行层面的范畴。

  完善宪法,健全公民社会权利保障体系,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实现政治民主化,塑造公民社会,毫无疑问这些是中国社会前进的唯一合理方向,也是国民普遍的幸福的基本保证。
  通过把握社会权利的概念,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公民有权向国家主张要求必需的且合适的相关福利。
  日期:2011-07-19 12:48:05
  【社会公正】
  现代福利理论的诞生依附于对自由、平等、社群、权利等政治概念的重新解释,于是人们便要面对社会公正(Social justice)这个古老的课题。除了新福利经济学过于执迷于社会状态排序原则而忽视了相关社会状态的道德伦理判断外,从古典经济学、新古典经济学、旧福利经济学、宪政经济学到制度经济学等各大流派无不在考虑社会分配方案建设时关注社会公正问题。

  我们在这节讨论的社会公正与“扬善惩恶”的社会学或政治学概念不尽一致,而是一种主要出于经济学角度理解并解释的公正概念。
  经济学家眼里的社会公正,一般理解为对社会福利与负担的分配以及这种分配的产生方式的评价。
  关于社会公正的经济哲学也经常被称之为正义理论或公平理论。因为这种评价标准和思考方法与新福利经济学流派坚持认为的社会福利的高低仅仅取决于社会成员的效用水平,即社会排序要基于个人排序的福利主义(Welfarism)原则在认识上存在显著差异,所以被认为属于“非福利主义”的理论。
  福利主义有时也被称为“个人主义”(Individualism),它的核心是认为社会福利最大化的某种状态就是公正的,但它不在意福利在社会成员间的分配状况。而非福利主义哲学在关注分配时通常都会涉及要自由、平等、正义、公平等价值观因素,这些因素不仅被学者和思想家当作经济问题,同时也构成了的政治与伦理的基本理论系统。

  日期:2011-07-19 12: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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