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密码》
第5节

作者: 长安射天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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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世界上那些拥有优良公民社会传统的国度里,人们对公民的理解更加开放、完整而深刻。公民是指主权在民的政治体系下立足于社会契约基础,在无论公域或私域领域都充分享有国家法律所赋予、社会道德所支持的一切权利,同时对国家承担有限的且不与个人天赋合法权利及社会道德伦理观念抵触的相关责任的国民。
  对多数国家的国民而言,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是其最基本的公民权利。人们受法律、制度和程序的三重保证,在具有公开性和开放性的国家政治生活中可以自由行使参政议政的管理公共事务的权利。

  与法律概念的公民相比,人民则属于政治概念。
  人民原本是一个中性的概念,在现代中国却被赋予了独特的党国时代色彩。在我们熟知的政治宣传语境里,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道路,维护国家统一的社会成员、阶层及民众集团才有资格被政府称为广大人民。人民的对立面则是所谓的“敌人”或“阶级敌人”,换成更老的说法是从前的“反革命”或“反动派”。
  公民强调个体意识,人民是一个集合概念;公民彰显社会合作与契约精神,人民隐含了阶级斗争的内容;公民可以依法向社会和国家明确主张自己的权利,人民的权利在现代中国却始终是模糊而感性的,且经常是一个被代表的美丽概念。
  我们中国人曾经长期处于臣民的卑微地位,人类文明的进步潮流迫使现代中国社会的主政集团赋予了国人一个更时尚的人民名号,但我们的幸福希望在于同胞们公民意识的全面觉醒,在于中国转型为一个真正现代意义的公民社会。愚民、庶民与草民,包括时下普通国人自嘲的P民,这些反映权利不平等、社会欠公正的概念,已经到了该与中华民族永久道别的时候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承认一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都是本国公民,承认全体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承诺尊重和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自由。联合国大会于1966年12月16日通过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我国也是正式的签约国。虽然今天的中国实情远不是一个平等、法治、多元、自由的公民社会,但我们应该争取和捍卫属于你、我及每一个同胞的合法权利。

  日期:2011-07-19 12:06:07
  何为“公民社会”?
  在18世纪以前的西方世界,公民社会相当于“政治国家”或“政治社会”的同义词,指的是人们生活在政府之下的法治的、和平的政治秩序,从亚里士多德、西塞罗到孟德斯鸠和卢梭都是主张这种古典概念,其特点是国家与社会的同一,即所谓的“一元结构公民社会”。
  随着英法爆发资产阶级社会革命和建立近现代资本主义制度,欧洲政治思想领域的时代先锋们在二分法基础上确立了新的公民社会概念。自由主义公民社会理论家阿历克西.德.托克维尔主张公民社会是享有充分自由与权利的各种意愿性结社的集合体。由此公民社会脱离政治国家的拘束,成为非政治的社会自主领域的独立概念。
  当代公民社会的概念基于国家----经济----公民社会三分法。戈登.怀特的定义目前影响力最大:“公民社会是国家和家庭间的一个中介性社团领域,这一领域由同国家相分离的组织所占据,这些组织在同国家关系上享有自主权并由社会成员自愿结合而形成以保护或增进他们的利益或价值。”享有“当代的黑格尔”美誉的德国著名思想家及公共领域理论大师尤尔根.哈马贝斯则明确指出:“公民社会的核心机制是由非国家和非经济组织在自愿基础上组成的。”在此三分法基础上,企业或经济组织被从公民社会的概念里剥离,只是作为经济社会或经济系统的组织形式构成了现代公民社会的基础。

  日期:2011-07-19 12:09:31
  独立于国家和市场的公民社会被公认具有“个人主义、多元主义、公开性、参与性和法治原则”的精神内核。
  个人主义假设是现代公民社会的理论基石。个人是社会的基本单位,这是人所共知的基本常识,公民社会与国家法理上都是为了保护和促进个人的权利与利益而存在。在“以人为本”的旗帜下,捍卫人的尊严、基本权利和人人平等是一个健康社会不容讨价还价的价值观底线。
  多元主义的价值核心在于个人生活方式的多样化、思想文化的多元化和社团组织的多样性。公民社会理应基于宽容、妥协、互惠、团结与合作的精神。
  公开性是公民在公共事务领域开展社会活动并参与国家政治的前提条件,当代世界各国民众无不坚持公开性或开放性的社会基本原则。不公开、不透明,则剥夺了公众的知情权。信息不充分,公众难以有效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和政务活动。

  参与性的目的在于保证公民参与国家政治和社会公共事务,从而制约政府或其它形式的公权力,它既是公民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法律承认的适格国民具有的不可剥夺之基本权利。当然,我们都知道特色国情下的暗淡现实。
  法治原则则倡导社会协调与管理的规范性,强调明确国家行动或政府行为的界限,反对任何组织及任何力量在国民授权的法律框架以外以任何借口干预公民社会的内部事务,从而保证公民社会成为一个真正独立自主的领域。
  就当代中国公民社会的建设而言,国民层面的核心问题在于唤醒公民意识、培养公民文化、塑造公民精神。公民意识、公民文化、公民精神的基本要点则主要在于中国社会的各阶层就“自由、独立、合作、团结”与“参与、监督、责任、法治”等思想行为要素以及民族与国家的未来景愿达成社会性的共识。
  当代的公民社会理论认为:公民社会的结构性要素主要包括私人领域、社会组织、公共领域、新社会运动等。关于这些在这里不再展开,有兴趣的朋友可以自行了解。
  总之,公民社会的要义在于明确个人、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公民社会的本质在于其相对于国家的独立性和自主性。

  日期:2011-07-19 12:16:43
  在公民社会成熟的国家里,人们普遍坚持公民社会对国家公权的制衡,当然这种制衡不意味着对抗和制约,而是强调公民社会作为公民与国家的中间层,通过积极有效的社会活动参与一般性的公共决策和国家制度的改良,从而推动民主、自由、平等、公正等基本价值的实现与国家的有效治理。国家则当在承认、尊重和保护公民及公民社会的独立性并自主性的同时,也在法律或民众专项授权的前提下积极参与公民社会的相关事务,对有关领域进行有限度的必要协调和支持。

  此谓之公民社会与国家间的良性互动。
  公民社会要求的公开性,公民积极参与政治和制衡公权,在国家意志的形成中主张自己的诉求,这些对中国社会的进步和同胞获得普遍的幸福而言是非常重要的基础。新制度经济学派有个重要的结论:“当存在交易费用时,制度安排是至关重要的。”这里的制度是指社会规则,即社会创造形成的用来约束人与人、人与组织、人与社会互动关系的“游戏规则”,它可以体现为成文的法律,也可能以其它形式包括非成文的习俗惯例面目出现。

  如果中国是个民主的公民社会,那么国人现在强烈要求的公开官员财产制度与政府“三公消费”透明公开就根本不会遭遇如此大的阻力而迟迟不能实现。官员拒绝接受财产监督,相关政府机构在行政费用上遮遮掩掩,国民对他们不满意,大家就可以通过民主轮替或弹劾机制让他们滚蛋下台,不管他是部长还是总理。如是便简单地通过若干政治程序就圆满达成公众的心愿,让愿意服从公众意愿的人们出台强制官员公开财产、政府机关约束浪费的国家意志(即法律条文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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