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狭义的福利严格来说是一个经济概念,然而当代福利思想体系与福利经济学的研究却表明:社会福利是需要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伦理学等学科的相关理论支撑的复杂社会体系。现实世界中一个国家国民享受的福利及社会保障的水平与质量取决于众多的因素,而认识水平无疑是最重要的,认识水平或曰觉悟的高低则直接涉及到该国的社会文化传统与国民的基本价值观。
因而在进入人类福利文明实践的观察之旅前,这一章我们首先需要熟悉诸多相关基本概念,把握形成并决定一国福利制度构架的思想原则。这些基本概念的相当部分在那些拥有良好社会福利传统或国民福利发达的国家,也许对公众而言属于常识,但对于我们这个从专制农耕文明时代被动而混乱地迈进现代文明世界刚刚百年光景,缺乏相关传统和基础的同胞们来说却真的需要补课。
恰如建设高楼大厦需要牢固的根基和承重的梁柱一样,只有在全面破解这些复杂的福利密码的基础上,我们才可能理解福利的真正内涵并建构行之有效的中国国民福利体系。中国人不仅要学会做正确的事情,更要学会正确地做事,也就是说战略正确还不足以成功,技术正确才能保障事业的质量。
日期:2011-07-19 11:54:16
【国家与国民】
在研究社会历史变迁与现实问题时,多年来我时常问自己几个基本问题:“什么是国家?人类组成国家的意义何在?国家与国民的关系如何?”
直到最近几年,我才相信自己摸索到了真理的殿堂前。
马克思的认识为“国家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暴力机器”,这也是我们从小在教科书熏陶下比较熟悉的概念。但是显然这个定义是颇荒谬的,因为它表达的只是国家制度的某种特点而已,而且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这个特点在越来越多的现代文明国家不断淡化。
国际上比较流行的国家概念是三要素理论,即国家是集人民、主权与领土的独立政治经济单位。不过这个概念也主要考量国家之间的辨析,并没有反映国家的完整内容。
在我看来,国家的本质在于社会的组织化与社会利益的规范化。国家的内容是特定国民、领土、国民利益、主权、社会制度和社会发展状态的组合与统一。
国家是社会组织的放大与规范。相对于同样属于人类组织形式但组织状态松散落后的氏族或部落,国家是进步了的人类社会的高级组织形式。
国民是国家的主体,领土是国民生存的自然空间界限。国家存在的意义是为了维护国民的各种利益,社会制度是国家存在和运行的规则,发展状态代表了一个国家的文明度,而主权是现代国际政治体系下一个国家存在的法律标志和符号。
德国法学大师格奥尔格.耶林内克认为,国民与国家之间的地位关系存在四种基本类型:
①被动地位,即公民居于被动服从政权机构统治权的地位,此种状态的结果意味着公民单向承担对于国家的义务。
②消极地位,即公民居于消极的地位,获得国家承认,但享有不受公权力干涉的自由。因为这种基本权只是消极地用以对抗国家的侵犯,所以称之为消极。
③积极地位,公民享有积极要求国家实行特定给付的权利。
④主动地位,这种情况下公民处于主动地位,享有积极参与国家意志形成的自由。
耶林内克的这种基于公民地位而进行的基本权分类通常被称为地位理论(Statustheory)。
我们之所以愿意出让或让渡一定的个人权利与自由而组建国家,核心的目的是为了通过这一高级社会组织形式改善我们的生存条件与生活水平,是为了安全、秩序、便利和保障,是为了免于物质匮乏和精神恐惧。用简单的一句话来表达,国家存在的意义是为了本国民众实现更加美好的人生而不是其它貌似更高尚的东西及衍生的附加目的。
由此国家之本质与意义出发,一个良好的国家状态里,其国民理当处于积极主动的地位。只有最不堪的无耻政权,才自命为社会的权威,将普通国民视为工具和奴隶,侵犯和压迫人类天赋的自由与权利。
实际上,早在公元前一世纪,古罗马著名的政治家、思想家、哲学家马库斯.图留斯.西塞罗就意识到了国家与国民的这层关系。他在《国家论》中阐述了他对国家的理解:国家的存在应当基于对公民权利的尊重与依赖,国家的属性是一种“公共的事业”,它是人们在正义的原则和求取共同福利的合作下所结成的集体组织,国家及其政府追求的当是为国民服务的公共目标。如果丧失了这个目标,国家便与“大规模拦路抢劫的强盗”无异。他坚持认为“国家本身和它的法律永远要服从上天的法律,或道德的或自然的法律——即超越人的选择或人定制度的更高一级的正义统治。”
虽然西塞罗生活于强权制的古罗马奴隶制贵族共和国时代,他的眼光与信仰无疑是超越时代且今天仍足以借鉴的。
国家的核心作用在于组织社会和规范利益,福利既是一种社会组织形式,也毫无疑问属于真实的利益,于是法理上国家在建立社会保障及福利制度上是义不容辞的。
日期:2011-07-19 11:58:11
这里我们还必须明确一个概念,就是社会。
关于社会的理解相当多,但越是最基本的概念越不容易给出定义并获得广泛的认同。然而我们研究社会、探讨国民福利无法绕过这个起点,所以我尝试给出一个社会的定义。
在我看来,社会是人群与其存在的空间及相关利益并利益规则的集合,时间则可以作为默认的一个客观存在不需要特别强调。
社会的主体是人群,这里的人群不仅有一般性的数量要求也暗含了质量或曰素质的前提条件,即能构成一种正常且稳态的社会关系的人群必须具备最低的数量和理性条件。空间则是人群活动的所在,既包括实体空间也兼容虚拟空间。比如一个社区所在的固定地域,构成某个公司的相对固定空间与扩展空间(指带有流动性的活动空间,出差是一种大家很熟悉的情况),还有虚拟性质的网络。
有句大家很喜欢的调侃人际关系的话:“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有江湖就有精彩的故事。”这里的江湖故事其实说的就是利益纠葛及规则的演绎。
没有人群,只有空间、利益与规则是不能构成社会的。比如一片森林里有很多动物,彼此有利益纠葛,也有动物世界的规则,但因为没有人,所以不构成社会。当然你也可以勉强认为动物世界也是动物社会,但是其中的利益纠葛是原始状态的,遵循的规则是纯粹的自然规则;而人类社会具有明显的理性因素,并且在任何一个相对稳定的社会形式中,我们可以观察到其蕴涵的理性因素成分一般都是大于或不小于自然原始规则的,当然这种理性因素未必就一定是正义的。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一般意义的社会并非一种有意识的组织,它是自然形成的,包括对支撑一个社会的存在不可或缺的意识形态、价值观以及物质基础从本质来看也是自然的产物,不过这些社会构件基础是人类在自然中进化并整合自身理性与自然资源而逐渐积累形成的。但是社会显然可以衍生出很多的组织,国家就是其中最大且拥有合法暴力权的一种。
人是社会与国家的基本单位,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则复杂很多,社会并非过去通常理解的人与国家之间的中介,现代世界的社会可以是跨国际的。
日期:2011-07-19 12:02:39
【公民社会】
现代人类文明对社会状态的基本认知是:一个国家的健康社会状态应该而且必须是公民社会。
公民的概念不同于国民或居民,也与我们习惯了的人民的含义不同。
按照我们国家的概念,公民是指具有国籍并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并对国家承担相关法律义务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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