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则开始对熊亮变的不利。第二次开庭,熊亮及其代理人并没有意识到该司法文件精神的转变,仍执拗于两张借条的出具时间。而我方亦故意在借条时间及借款真实性问题上与熊亮纠缠,避免他们的注意力往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所需问题上转移。
开完庭,没多久,S市人民法院就做出判决,认为熊亮陈述借款用于购置郭强家纺厂的机器设备,没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借条中没有注明借款用途,且借款数额明显超出夫妻日常生活需要范围,熊亮亦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郭强负债所得财产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经营所需,故熊亮要求李梅对郭强的借款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熊亮不服该判决,上诉到S市中级人民法院。经S市中院开庭审理,在承办法官的释明下,熊亮最终撤回上诉,服判息诉。
李梅拿到S市中院的胜诉裁定,终于松了口气,对我说:“王律师,我终于能安心了,以后再有人到我家要钱,我可以理直气壮拿法院判决书给他们看。”
我也很高兴,毕竟案件胜诉了,但我心里知道这个案子赢得很惊险。如果不是提了个鉴定,在鉴定过程中,恰巧浙江省出台新的规定,法律规则的导向有转变(即从侧重保护债权人利益向侧重保护不知情配偶方利益转变),这个案件是很有可能败诉的。
司法政策的“天时”是决定案件胜负的关键因素。律师办案观“天时”,就是需要注意新的法律、法规的变更动态,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级地方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代表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的倾向性意见,在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会有不同的审理意见。因而相同的案件在不同的阶段可能会有不同甚至是截然相反的司法态度。譬如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草案)就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以往的夫妻财产归属规定。
譬如在各种类型法律纠纷中,规范劳动纠纷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是最多的,也是变动最为频繁的。律师办理劳动纠纷案件,需要掌握包括全国人大、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级高院和省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市级法院和市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自颁布的“法律”、“条例”、“若干问题”、 “批复”、“实施办法”、“指导意见”、“会议纪要”等规范性文件,繁琐而细杂,并且时有新的规定出台。
此外,司法机关根据整个社会发展大局,在具体审理案件时会有不同的倾向性态度。譬如,2008年下半年的金融危机发生前,司法机关偏向于保护劳动者权益,而金融危机爆发后,企业陷入困境,司法机关就倾向于保护企业利益。
作为律师,如果不清楚上述规定、不了解司法机关的倾向性意见,就很难为企业或员工办好劳动争议案件。
“天时”,是司法环境的气候性条件,无论是大气候还是小气候,律师都不能忽视。小气候,即要律师注意“蝴蝶效应”,任何一点小的规则改变,都有可能直接决定案件的胜负。成败往往在于细节。
社会在不断发展,司法环境亦“风云变幻”,律师需要时刻掌握直接影响案件胜负的法律规则的修订。
日期:2011-05-30 12:28:00
投标!
现在很多公司聘用律所都用招投标制。今年投了两个标,都未有消息,估计成功的希望渺茫。
今年年初,同事有个公司收购的案子(园林公司并购),邀我一起投标。幸苦做了投标材料,3个月过去了,没有消息。公司法务说是公司老板原先着急并购的,现在缓下来了,法务这边也只能缓下来。
上个星期,接到上海某公司法务的电话,说是在网上找到我的,他们公司在江苏有个1800万左右的案子,比较着急办,想找我律所承办。我问:为什么找我?我心想:这么大案子,他在网上应该找资深的合伙人大律师,或是通过其他朋友找大律师。他说:他看了我在网上的简历和介绍,觉得我比较合适。这个案子需要在外跑,而我的年龄和资历差不多。我对他的话将信将疑,但还是第二天约在律所见面。
第二天中午,他从上海过来,我们见了面。我看了他的名片,听了案情的介绍,他要求我们做个报价给他公司,说在江苏省内会找个三家律所选择。我按照他的要求做了报价。
今天电话联系,他说公司这个事要缓一缓。我说:了解。
估计这次做了陪衬。
努力不一定成功,但我仍需努力.(罗力彦律师语)
投标不一定中标,但我仍得投标.
日期:2011-05-31 10:33:57
今天一打开律所办公网,就看见办公室发了个消息:有个当事人送了一面锦旗到律所,感谢H律师(我的师傅)在遗产纠纷案中为她争取了权益。
其实律所不像公务机构,对锦旗什么的并不在意,毕竟影响不到律师的收入业绩。就像律师对评职称什么的不感兴趣一样。但当事人送锦旗给律师,说明确实这个律师做的工作令当事人从心底满意。
有些单位或许比较看重锦旗。记得有次家里的洗衣机坏了,请了洗衣机的维修部门上门维修,修好后,维修工说不收修理费,但要求我送面锦旗到他单位。呵呵
日期:2011-06-01 11:54:00
这是判决吗?
今天到律所,收到法院的一份判决书(离婚纠纷),该判决中有一项是这样写的:欠金某、赵某的债务合计20万元,由被告负责偿还。
什么叫金某?什么叫赵某?能在判决书中这样表述吗?这是写日记,还是写判决呢?
况且其中的金某作为证人(债权人)到庭参加庭审,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给法庭,金某的名字还不能确定吗?
这个法院在J市还是相当有影响力的法院,怎么也出这样的判决书。
真实无语了。
日期:2011-06-02 15:39:30
自己曾有兴趣收集案例,想编辑劳动纠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公司纠纷等方面的案例集。
有兴趣归有兴趣,但做起来才发现: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有很多律师做了总结,自己再做没有任何意义,劳动纠纷纷繁芜杂,自己是在没有能力做概括工作。
都说知难行更难,关键在实践,实践要毅力和能力。
我在法律书店里,看到有些律师不怕收集、归纳工作的繁琐,已出了案例集(包括相链接的法律规范),实在很佩服这些律师。
如陈枝辉律师编辑的《劳动争议疑难案件仲裁审判要点与依据》和《民商诉讼疑难案件要点与依据》,洋洋洒洒近百万字,不知他是如何完成的。他对于最繁琐的劳动纠纷案件的总结提炼,让人看了确实很受启发。
人比人,确实不如人呐。
日期:2011-06-02 15:41:33
司法视野中的股东知情权(一)
【权利含义】
股东知情权,指法律赋予股东通过查阅公司的财务报告资料、账簿等有关公司经营、决策、管理的相关资料以及询问与上述有关的问题,以实现股东作为投资者了解公司运营状况和相关业务活动的权利。
具体表现为: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股东在一定条件下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立法规定】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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