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凡律师的平凡事》
第10节

作者: 路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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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说:“这件事上,如你陈述的情况是真实的,你确实挺冤的。但法庭上讲究的是证据规则,从现有证据看,案件对你较为不利。虽然郭强跑了,但如果法院认定借条是真实的,且发生在你和郭强婚姻关系期间,根据现在的司法实践,法院从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出发,很可能就认定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求你和郭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现在郭强跑路了,熊亮其实就是在向你要钱。”

  李梅问:“这些借款我真的一丁点都不知道,而且我们的离婚协议里写明各自的债权债务由各自负责处理,与对方无涉。难道这些都没用吗?”
  我说:“老百姓之间的小额借贷,都是现金往来,而且一般也是手写借条,谁借谁签名。出借人一般不会要求夫妻在借条上共同署名。虽然我们可以在法庭上据实陈述不知情,借条上没有你的署名,但法院从常理出发,没有在借条上署名并不能证明你不知情,而且知不知情并不是夫妻共同债务构成与否的必要条件。至于离婚协议,其内容只能对你和郭强有法律效力,对其他人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

  李梅急了:“那怎么办呢,难道我要为郭强的不知道有多少的高利贷背一辈子吗?”
  我说:“你先别着急,我把资料研究一下,再想想对策。”随后我简单交待李梅在后天开庭时需要注意的一些情况,尽量能通过自身的不幸遭遇来感染法庭,希望在情理上多挣点分。法律并不是不容情理。这也是在案件对己不利情况下的无奈之举。
  第二天,办好委托手续,我和李梅就坐车到了S市。在宾馆,我连夜拟好代理思路,确定发问问题,把整个庭审可能出现的情况梳理一遍,准备好应对措施。
  第三天一早,我和李梅就赶到S市法院。让当事人提前熟悉法庭环境,能够稍稍缓解她的紧张情绪。老百姓不像律师,一辈子打不了几个官司,很多人从没到司法机关去过,本能的有畏惧心理。
  承办法官,较为年轻,属于“学院派”出身。案子开庭前,先是有几个律师找这个承办法官办理撤诉手续。他们也是代理“债主”告郭强和李梅的,但“借条”的落款时间在离婚时间之后。既然“债务”产成在离婚之后,则当然为郭强的个人债务,与李梅无关。故经法院释明,都撤诉了。
  很显然,“债主”都是冲着告李梅来的。既然李梅抓不住,光告郭强就没有意义,告赢了,找不到郭强,也执行不了,还要平添诉讼费,得不偿失。
  办好撤诉手续,法官就准备开庭审理熊亮诉郭强、李梅的借贷纠纷案。可能受前面几个撤诉案件的影响,法官开庭前走到被告席前,拿着熊亮的借条对我们说:“我看了一下,借条上郭强的署名与其他债主手上借条上的郭强署名是一样的,是真的吧?”
  我听到这个话,心里一惊,法官可能有先入为主的印象了,认为存在借钱事实的。我对法官说:“郭强借钱的事,李梅完全不清楚,现在郭强不到庭,借条的真实性,我们真的无法确定。”
  法官说:“嗯,那我们开庭吧。”

  熊亮代理人宣读起诉书:郭强在2005年和2006年分别向熊亮借了伍万元和伍万伍仟元,至今只归还了25000元,现要求郭强偿还借款本金加利益计103000元。李梅系郭强之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该借款具有共同偿还责任。
  我代李梅答辩:首先因本案另一被告郭强没有到庭,故熊亮所称的两笔债务是否真实存在,李梅根本无法确认。有可能该债务根本就不存在,也有可能郭强已将该债务还清,也有可能是熊亮与郭强串通伪造借条骗取李梅财物。其次,退一步讲,如果该债务确实发生过,但李梅对借款毫不知情,借款并未用于家庭生活、经营,故该债务也属于郭强的个人债务,与李梅无关。

  在法庭对双方出示的证据质证完毕后,我提出对原告熊亮问几个问题,法官准许。
  我问:“这两张借条,郭强是在哪里写的?”
  熊亮:“在我家写的,他向我借钱,我在家里拿钱给他的。”
  我问:“是一手拿钱,一手出具借条吗?”
  熊亮:“是的。”

  我接着问:“两张借条,一张落款时间是2005年9月,一张是2006年1月,是这两个时间写的吗?”
  熊亮:“是的。”
  我问;“你知道郭强借这个钱是做什么用的?”
  熊亮;“郭强有个家纺厂,是给厂子购买机器设备的。”
  熊亮的代理人可能预感会问出问题,低头跟熊亮窃窃私语。我接下来的几个问题,熊亮都推说时间长了,记不清了。

  我向法庭指出,郭强并不是家纺厂的老板,只是一名普通员工。此外我们向法庭申请对两张借条进行时间鉴定,要求鉴定借条的实际形成时间,以及两张借条是否是同一时间形成。法庭同意鉴定申请,宣布休庭,待鉴定结果出来,另行通知开庭时间。
  走出法院,李梅问我:“王律师,你看我还能够打赢啊?”
  我说:“需要看鉴定结果,现在还不好判断。”
  我又嘱咐李梅要注意法院这边的动态,有情况要随时和我联系。
  S市法院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两张借条进行鉴定。大约半年后,鉴定结果出来:无法鉴定出两张借条的具体形成时间;但两张借条的字迹是同期书写形成。

  对于这个鉴定结果,真是半喜半忧。喜的是,熊亮的法庭陈述与鉴定结果不符,至少证明有一张借条的落款时间与实际形成时间不符。熊亮向法庭说了假话,这个对李梅是有利的,能够让法官知道熊亮在造假。忧的是,鉴定结果无法证明借条的形成时间在何时(在离婚前还是在离婚后?),按照证据规则,对李梅很不利。
  按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谁主张谁举证?熊亮主张借条是在郭强与李梅离婚前形成,用书面的“借条”为证;我们主张借条有可能是离婚后书写,只不过是把落款时间写在离婚时间之前,但我们手中并没有证据。原本希望司法鉴定能够为我们提供依据,但鉴定结果没有达到我们预期目的。
  法院又送达了第二次开庭的开庭传票。因无法找到郭强,法院依法对郭强公告送达。公告送达的时间较长,第二次开庭时间定于2009年11月。
  而正是在这个时候,在民间借贷纠纷问题上,浙江省的司法政策发生了改变,朝着对我们有利的方向转变了。
  对于目前广泛存在的离婚后债务追索,不知情一方需承担其无法预料的离婚前另一方名下债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从先前侧重保护债权人利益,转变为倾向于保护该不知情一方的利益。
  2009年9月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在该份文件中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包括日用品购买、医疗服务、子女教育、日常文化消费等;但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的,应认定为个人债务,除非出借人能证明负债所得的财产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经营所需。

  根据这个司法文件,熊亮不仅要证明两笔借款发生在郭强与李敏离婚前,还要证明这两笔借款用于郭强的家庭共同生活或经营所需。两笔借款共计十万有余,借款数额明显超出一般日常生活需要。熊亮在第一次开庭审理时,明确回答借款用于郭强的家纺厂购置机器设备,而郭强并非是家纺厂的投资人,且借款期间家纺厂财务账上没有机器设备的购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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