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件里面,律师就是运用了“围魏救赵”的计策。李东的困境是,他要解除和程琦之间的二手房买卖合同(以便将房屋转售给他人),但程琦不同意,且一直不露面,回避李东。李东欲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困境,但如果诉讼的切入点为程琦逾期不付款,李东单方解除买卖合同,则法院较难支持,无法保证胜诉。律师从婚姻法的角度,以李东未经严娟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屋,确认李东和程琦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则较能获得法院支持,能有较大可能的胜诉性。并且抓住程琦怕房、钱两失的心态,必定会出庭应诉,则又可依据法庭的平台,让李东和程琦商谈协商解除合同,如能协商一致,则又可免去当事人或有的合同无效会不会导致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担心。
律师是谋士,在分析多种可能的解决方案的前提下,从专业的角度,为当事人选择方便、快捷、经济、有把握的诉讼方案,以实现当事人的目的。
法律链接:
《物权法》 第97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法》第17条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日期:2011-05-26 15:11:30
早晨从睁眼开始 朋友
你好。我认为你叙述的情况属于合同履行问题,尚达不到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即你所说的退房)。
你能否合法退房(即单方解除买卖合同)得看对方有无根本违约,是不是目前的履行障碍必然使你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即拿到房屋)。我个人观点是:退房的条件还没成就。
目前的问题,不是你要不要承担违约金,而是你能不能退得了房。我个人观点是,即使你交了违约金给卖方,也不一定能退得了房。
开放商说你要退房,要承担违约金。这个说法自然要看你们之间的合同约定才能判断。但你明确要退房的,在法律上可能构成预期违约,开发商有可能据此将房屋转售给他人。
如果开放商在你支付违约金或补偿金(也可以是其他名义)的基础上,同意退房,我个人理解这应是开放商与你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行为。
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买方的违约行为只表现为不按期支付房款,但在你的叙述中,我看不出你有拖欠房款的行为。
如你有逾期不付房款行为的,则开发商可要求你支付房款并支付违约金,如逾期行为严重的,构成根本违约的,则开放商可要求解除合同(即退房)并要求你支付违约金。
卖方的违约行为表现为不按期交付房屋,如迟延不交付的,你可要求卖方继续交付并支付违约金,如迟延行为严重的,构成根本违约的,则你可解除合同(即退房)并要求支付违约金。
以上仅为个人观点,请朋友考虑。
日期:2011-05-27 11:55:14
天时
兵法云,战争胜负的关键因素:天时、地利、人和。
律师执业,无论是诉讼事务还是非诉事务,都如打战一般,也讲究运用兵法,注意“天时”条件的转变。同样的案子,在不同的“天时”环境下会有不同的结果,甚至是截然相反的结果。
这里所说的“天时”,一般指案件所依据的法律或政策环境。
我曾经代理过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原本认为可能败诉的,不曾想在诉讼过程中,因为法律规则的“天时”变化,竟然乾坤大挪移,胜诉了。
2008年12月,一位浙江S市的当事人李梅(女,化名)通过朋友找到我。她说她的案子后天就要开庭,比较紧急,希望我能立即介入。
我约她在茶室见了面。焦急的脸色,一看就知道她遇上麻烦事了。我接过她的资料,边看边听她叙述案件的背景情况。
她与前夫郭强(男,化名)在1991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对儿女。婚后郭强变得好逸恶劳,且沉溺于赌博,对家庭不闻不问,夫妻间感情逐渐破裂。2006年10月李梅与郭强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
离婚后,依照离婚协议,李梅承担了抚养子女和郭强老母亲的责任,平时做点小生意,勉强维持生计。而李强则“一如既往”,继续“赌徒生活”,不但子女的抚养费分文不出,更把离婚时分给他的宅基地也卖掉,而后跑到外地,不知所终。
郭强跑掉后,就有不断的“债主”寻上门,手里拿着“借条”,声称郭强向他们借了钱,现在郭强不见了,要求“夫债妻还”,要求李梅代郭强还债,否则“后果自负”。
李梅的一双儿女,年龄尚小,看到来势汹汹的“债主”,惊恐不已。虽然李梅不断解释,她与郭强已离婚,郭强“借钱”的事她一点都不知道。如果郭强确实“借钱”了,“债主”也应找郭强去要,而不是找她们孤儿寡母。面对不依不饶的各方“债主”,李梅屡次报警求救。
李梅告诉我,她确实不知道郭强借钱的事,如果有,肯定是郭强为了赌钱借的高利贷。她也求助过新闻媒体,家乡电视台报道过她的遭遇。
现在,有不少债主已把她告到法院。她把离婚证出示给他们看,其中有些“债主”手中“借条”的“落款时间”是在离婚时间之后,在法院的解释下,这些“债主”已到法院撤诉。而有个债主熊亮(男,化名),手中“借条”的“落款时间”在离婚时间之前,现在把李梅告到法院,认为李梅对郭强的“借款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要求李梅连本带息偿还郭强的十万余元债务。
李梅对我说,熊亮手中有两张郭强的“借条”, 听说他有个女儿是做律师的,可能有意让郭强把借条的落款时间写在离婚时间之前的。
现在家乡很多人都盯着熊亮跟她的官司,如果熊亮赢了,那肯定有更多“债主”要跟她打官司要钱。她不知道这些人有多少,更不知道郭强在外借了多少钱,就像是个无底洞,她每天心里都很恐慌,无法估计的“债务”压得她喘不过气。
她说:“王律师,请你一定要帮我打赢,不然以后日子我就不知道怎么过了。我现在上有老,下有小,每天辛苦挣钱,还要随时应付这些官司,真的没法过。”
听完她的话,我也看完了整个案件材料,知道这又是一个典型的离婚后债务追索纠纷。说实在话,心里对李梅的遭遇很同情,但从案件的证据材料上看,对李梅是很不利的。
现在郭强跑路在外,当时肯定不会出庭应诉。郭强是否曾向熊亮借过钱,“借条”上“郭强”的签名是否是真实的,现在都不得而知。
我问李梅:“熊亮出示给法院的借条上郭强的签名是否是真的,你能否确认?”
李梅说:“我不是很清楚,看上去好像是郭强的签名。”
这样的案件,说实话,很不乐观。对于夫妻一方离婚前的借债,司法实践中法院侧重保护债权人利益,不论另一方知不知情,一般都会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夫妻共同偿还。除非另一方能有证据证明该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但很显然,另一方是很难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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