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凡律师的平凡事》
第7节

作者: 路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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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当即向法院提出奥林公司做假,二审提供的证据全是伪造的,因为传真件显示时间都是2009年,这与奥林公司在一审时的陈述完全矛盾。而且,仓库收货单只有一份是真实的,我方东华公司申请法院去上海仓库实地调查取证,愿意承担调查费用,请法官实地核实究竟哪份收货单是真实的。并且,向法庭提出,奥林公司恶意伪造几十份证据,意图骗取法院判决,且已经骗取一审判决,涉嫌诉讼欺诈,且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要求对奥林公司进行司法处罚。

  二审法官直到这里,才确信奥林公司诉讼欺诈,我方的陈述是真实的。第三次开庭时,奥林公司律师承认证据确实是假的,但他律师不知情,想与我方调解。
  我问东华公司老板,调解否?老板说:算了,我就是争口气,既然他们承认造假了,我也不想追究奥林公司的刑事责任了,就调解吧。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奥林公司确认L服装是1000件,按照单件19元的价格,扣除必要费用,东华公司一次性支付2万元给奥林公司。双方所有货款均已结清。
  二审法官说,她第一次碰到这样的案件,感觉不是二审案件,而是一审案件了。
  我对东华公司老板说,吸取经验教训,如果双方的结算协议写的详细明确,对方即使造假技术再高,也不可能有这场诉讼。
  我又对奥林公司律师说:这个案件可以看出你们公司有一造假达人,做了这么多假材料,很不易啊,估计奥林公司不是第一次做这个事吧。

  奥林公司律师无语。
  日期:2011-05-06 13:31:14
  这几天,在看罗力彦律师的新作《找到辩点》。
  说实话,现在律师出书也成一种风潮。
  有的书写得很好,不但真实,而且总结自己的实践经验,具体操作方法,看了很受启发。

  而有的律师写的书,东拼西凑,书中一半内容是法条法规,根本没有价值。
  罗律师的《找到辩点》对于做刑事案子的经验归纳,不仅让律师觉得给力(刑事案件律师有可为),而且理论联系实际,不是就事论事,具体操作原则、规则、方法,从实践中来,又到实践中去。
  我不是在推销这本书,只是觉得现在要发现一本有价值的书不容易,故向同行推荐一下。做刑事案件的律师,可以读一读这本书。
  我平常给同学、同事、朋友送东西,一般都送书,我觉得只有书。
  虽然物质价值不高,但精神食粮无价。

  真正的朋友,应该是精神层面的意识交汇。
  今天上午,离婚案第三次开庭。
  这次主要是辩论程序。结果对方(原告)律师冒了一句:要求对被告这几年40万的工资收入进行分配,这个收入我方是按照公积金缴纳情况推算的。
  我纳闷了:你要主张工资收入,应首先在诉讼请求、法庭调查阶段提出,怎么前面没提,等辩论阶段提这个呢。
  且辩论程序是围绕法官归纳的争议焦点展开。这个工资收入是突然冒出来,要辩论,那要重新回到法庭调查程序了。

  况且离婚只能分配现有的收入余额,不能按照应有什么来主张,这是每个律师都知道的。
  我看法官皱紧了眉头,看了一眼原告律师,但没说话。
  日期:2011-05-11 16:35:31
  无所适从的案子。
  小柯是我在法学院的小师弟,最近家人遇上了一起二手房买卖纠纷。小柯的妻子小贾,有一套公房,准备出售。小贾与付某通过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小贾将房屋(公房转私房后)卖给付某。
  小贾在公房转私房过程中,发现自己工龄不够,无法将公房转为私房购买,但小贾的母亲方某有条件购买。故小贾将公房租赁权转让给母亲方某,后方某以自己名义将公房购买为私房。随后,方某将该房屋转让给其他人。
  付某将小贾诉至法院,认为小贾一房多卖,要求返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5万元。

  小柯找到我,希望我能帮他出庭应诉。小柯说:是付某签约后,担心我们不一定能办下私房两证(房产证和土地证),故她跟我们讲不愿买我们这个房了,我们才转卖给其他人的。
  我说:你现有什么证据证明是付某明确不愿继续购买房屋的?譬如书面协议或录音证据。
  小柯说:没有书面的东西,就是口头跟我们讲的,那时也没想到录音。
  我说:如果小贾和付某签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则目前的证据对付某是有利的,你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是付某违约在先。况且即使是付某违约,那也应该先解除合同,后转卖房屋。但这个案件有个特殊情况是,后来的房屋产权人不是小贾,是小贾母亲方某。从这点出发,小贾和付某签订的公房买卖协议应为无效,则你退还定金即可,不存在付某违约金的主张。

  小柯说:我认为买卖协议还是有效的,小贾和付某是一家人嘛,你就按照有效的去打这场官司。
  我说:付某也希望合同有效。有效的话,对她有利,因为你们一房多卖的事实是确定。她不但能退回定金,还能要求违约金的主张。对于你,合同有效并不有利,因为你主张付某违约的事实没有证据证明。你还是考虑一下,按照合同无效的角度去打。
  小柯:不,还是按照有效的去打,如果法院认为无效了,就按无效的去打。
  我说:真要这样做的话,我看这个案件你到法庭实事求是的阐述案件情况就行了,不一定要请律师去。
  小柯:你还是去一下吧,把把关。

  我想我去了怎么说呢。还是第一次碰到律师意见当事人不接受,但当事人又要求请律师,要求律师按他的方式去打官司。
  无所适从。
  日期:2011-05-12 15:22:20
  律师要尽量避免低级错误。
  今天在Y法院开庭,对方来了两个人:一老一少,一胖一瘦。一开始,我以为这两位并非律师,应是对方单位内部员工,哪位胖的老者,西装笔挺,手带戒指,以为他是单位老板。(法庭没有宣读双方的代理人身份)
  随着庭审的进程,我发现这两位对事情的细节根本不知情,我想对方可能是法律工作者。因为,这两位代理人陈述和质证的语言并非专业律师所为,很多说的都不到点子上,甚至是犯低级的错误。
  例如:瘦的少者说,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只有赠与人将钱交付给受赠人之后,赠与合同才成立。当事人还未给付钱款,赠与行为还没成立。故本案行为不是赠与行为,

  我记得自己在学校当老师,给学生讲合同法,讲到合同的类别,说到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的区别时,是把赠与合同作为典型的诺成性合同来讲解的。还调侃对学生说:大家不要随意开玩笑送某人什么东西,如果说了,对方同意的,则你们在法律上就建立了赠与关系,以后反悔不送则为违约,当然在送物交付之前,是可以撤销赠与行为的。

  后来签庭审笔录,才发现这两位是律师,而且是本市较有名气D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开完庭,走到洗手间,和对方闲聊,胖的老者说,他开庭之前对案子一无所知,这个案子不是他承办的,他是陪瘦的少者来开庭的。下午他有案子在这个法院开庭,瘦少再陪他开庭。两人互相陪对方开庭。(我还是第一次听说,开庭寂寞,需要人陪。)
  我想,怪不得你在庭上讲的都不在点上。但作为律师,如此这般对当事人确实不负责任。
  年轻的那位瘦少,估计事先案件准备工作不充分,不然不可能犯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的低级错误。
  案件无论大小,都是要认真对待。小案件,也有大问题,不能不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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