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凡律师的平凡事》
第6节

作者: 路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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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当事人2006年刚因诈骗罪坐牢出来,2009年再次犯事,按规定,是不能适用缓刑的。我和当事人的丈夫讲,不要在外面瞎花钱,他老婆这个事是不能适用缓刑的。
  后来案件判决,当事人判了三年半,实刑,也是最低刑期了。她的妹妹,刚有小孩2个月,被判处缓刑。法官说,虽然两人是同案犯,但这个妹妹毕竟有小孩在哺乳期,只能判缓刑。
  我想,这个妹妹估计以后还会再走这条路,以后再怀孕,或生小孩还是会出来做生意。(当事人把假金元宝骗钱叫做生意。)

  当事人看到老婆被判实刑,很气愤,说要找J市中院那个法官讲理,要退钱给他。
  后来,他告诉我,说钱没要回来,说是花光了。
  日期:2011-04-28 17:33:03
  律师的眼力!
  经常买一些律师经历的书,因为真实,所以爱读。

  比如李海珠的《律师的天空》,谢长宇的《在路上》。
  李海珠在书中,谈到通过看飞机票来训练律师新人的眼力,我认为很准。
  很多案件,都是在开庭时才提交证据,需要律师在极短的时间内,看出证据的瑕疵,这确实需要一定的眼力。
  2010年,我代理了一件货物买卖纠纷,在一审败诉的情况下,二审帮助扳回来了。这个案件,我一直向同事吹嘘是2010年办的第一经典案例(自我吹嘘一下)。
  东华公司是一家从事对日服装贸易的企业,奥林公司是东华公司的工厂。

  东华公司与奥林公司如此业务往来:东华公司接到日本客户订单,就发传真订单到奥林公司,奥林公司做好服装后,直接组织货运公司将服装运到上海的仓库,仓位事先由东华公司定好,东华公司将仓位单发传真给奥林公司,货运公司凭仓位单将货拉至仓库。仓库公司出具收货单给货运公司。服装运输到日本后,东华公司将服装款结算单发传真至奥林公司,奥林公司据此出具增值税发票,东华公司收到发票后,汇货款给奥林公司。

  双方合作多年,一直是传真的往来方式。因近年,奥林公司的服装质量问题,东华公司经常被日本客户退货,故双方矛盾凸现。后双方就退货达成协议,奥林公司承担17万元退货损失。
  2009年,奥林公司将东华公司诉至本地法院,诉称东华公司有17万元服装款未结算。
  东华公司接到诉状后,在当地找了个律师。这位律师说,首先争管辖权,法院都有地方保护。东华公司就先提出管辖异议。
  结果很当然,异议被驳回。不服,提出上诉,又被驳回。这位律师又提起再审,还是被驳回。
  一审开庭时,这位律师辩称,虽然增值税发票显示,东华公司还有17万元货款未支付,但与奥林公司17万元退货损失相冲抵,故东华公司不欠钱。

  奥林公司律师拿出一份服装款结算单传真件,称有一款L服装,九千件,价值17万元,与奥林公司17万元退货损失相抵扣了,奥林公司现在诉的是增值税发票67万元与东华公司汇款50万元之间的差额。
  东华公司律师对东华公司老板说,反正是传真件往来,就说没收到这批货。老板云里雾里,开庭时也没去人,律师在庭上就说,没有收到过L服装。
  奥林公司律师,将双方往来的服装款结算单(传真件)、增值税发票及东华公司汇款凭证都提交法院。东华公司辩称,其他传真件都认可(因为东华公司付过款了),但9000件L服装不认可,认为没有收到这批货。况且,传真件上显示的时间是2007年,跟奥林公司诉称L服装是2009年定制的不符。
  奥林公司称,所有的传真件都是显示时间与实际发生时间差两年,是东华公司的传真机没有调对时间。
  法院最终认定,所有传真件都是显示时间跟实际发生时间差两年,双方业务往来全是传真件,根据增值税发票67万元及汇款凭证50万元,东华公司确是尚欠17万元款项未付,9000件L服装价值17万余元,能与奥林公司承担的17万元退货损失相抵,故法院支持奥林公司的诉请,判令东华公司支付17万元货款。

  东华公司律师拿到判决书,还是按照管辖异议和没收到货物作为上诉理由。
  东华公司老板通过朋友找到我,我问:有没有收到L服装?老板说:收到的,不过不是九千件,而仅是一千件。但律师说只要说没收到货,就行了,哪知法院不认我们的说法呢。
  我说:之前你们都是传真件往来,怎们能付过款的结算单传真件就认,唯独L服装结算单传真件就不认,这到哪都说不通的。另外,我看这个L服装结算单传真件上9000件字样,是你们笔误,还是对方伪造。
  老板说:我们也很纳闷。伪造吧,不是太像,把1划成9,总能看得出来的。但我们自己不可能写成9啊,绝对的不可能。
  我问:这个传真件的原件呢?老板说:传真往来太多,也不保留,找不到原件了。
  我接下这个案子。先去中院调档查阅,复印一审开庭笔录及相关证据。东华公司的律师没有把一审的奥林公司证据给东华公司。
  我发现奥林公司证据里面,有一份上海仓库公司出具的收货单,收货单载明收到115箱。我让东华公司将该证据发给仓库公司核实。因为,如果L服装是9000件,则箱数是115箱。如果L服装是1000件,则箱数是15箱。

  核实结果,奥林公司造假,上海仓库公司的收货单底联上是载明15箱货,而非115箱。
  看到仓库公司传真来的收货单底联,我心里逐渐有底。(说实话,奥林公司的证据很充分,我无法确信东华公司收到1000件服装真实与否)
  二审时,我将日本客户的订单、发给奥林公司的订单传真、银行的信用证通知书、结汇凭证,海运仓单、海关报关单据和上海仓库公司出具的收货单底联作为证据交给法院。
  我陈述,东华公司收到L服装只有1000件,至于增值税发票,按理奥林公司开给东华公司67万发票,东华公司应付款67万,但扣除奥林公司承担的17万退货损失,我方故汇去50万。双方未结算的,只有1000件L服装。
  奥林公司见到这批证据,矢口否认,立马又提出一批新证据,包括L服装的几次订单传真、催货传真,并让运输司机出庭作证,证明有115箱货运至上海。

  二审法院法官一开始,是相信奥林公司的。毕竟有一审判决放在哪,东华公司一审说没收到货,二审又说收到了,只有1000件,可信度毕竟不高,且奥林公司老板在庭上信誓旦旦,一副很委屈的样子。
  我拿到奥林公司二审证据,逐渐发现奥林公司证据的瑕疵。我发现奥林公司二审时提供的L服装订单传真上显示的时间都是2009年,而根据一审奥林公司的陈述,所有传真件显示时间都比实际发生时间早两年,如果传真件是真实的,显示时间应为2007年,而不是2009年。
  奥林公司的做假人员,估计是想做的逼真,2009年发生的订单,显示时间就做成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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