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析秦朝覆灭之谜》
第9节

作者: 夏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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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以上情况下,个人也没有土地所有权。不管爵位多高,这些所"名"的田宅也不归私人永久占有,更不能买卖,而是要"身死田收"⑤。在云梦秦简中的《秦律杂抄》可见一条法规:“战死事不出,论其后” 规定:只有父亲战死,儿子才可以继承田产和爵位。而除非儿子也战死,否则就不能再传给下一代。
  正由于这个原因,连大将军王翦这样功高爵崇的人,也只能在出征伐楚之前向秦王嬴政特别请求,"请赐田宅为子孙业"⑥ 。因为他待遇虽高,土地却是用钱财买不到的,也不能把自己的"名田"擅自留给子孙。

  ①《昌言·损益篇》-仲长统,东汉)
  ②《试论秦国商鞅变法后的土地制度》-张金光,《中国史研究》1983年第2期)
  ③《汉书·食货志》
  ④《史记·商君列传》
  ⑤《韩非子·诡使》

  ⑥《史记·白起王翦列传》
  日期:2012-02-01 10:31:33
  第二部 强国之路
  4. 全面土改
  白寿彝在《中国通史》中,虽然已承认"秦国的土地所有制。。。是一种国有制",但可能是圉于意识形态或学派所限,又说秦国土地私有制仍然广泛存在,前后有些矛盾。而董仲舒所说的,商鞅“废井田,民得卖买。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① ,就更加荒谬。从近半个世纪来出土的秦代官方简牍之中,根本找不到任何有关土地转让或买卖的契约文书,也看不到一点土地私有制的痕迹。

  而且秦代的土地国有制,所指的不仅仅是可耕地,连所有土地上的山川林木、矿产甚至野生动物,都属国家所有。对此,杨师群在《从云梦秦简看秦的国有制经济》一文中有过详细的论述,将在后面的章节提及。
  汉儒曾指责秦代连"山泽"樵采,都要征税,那其实是在指桑骂槐地批评汉代的现实。在出土秦简中,并没有征山泽之税的数额,却能发现有许多专门的官吏和法令管理自然资源。
  商鞅变法时,的确提出了"壹山泽"的政策,由国家“专山泽之利,管山林之饶” ②。与此相映证,秦简中的《田律》规定,在春二月到夏七月间,不准砍伐山林,不准堵塞水道。夏季以前不准烧草作为肥料,植物刚发芽时不准采摘,不得捉取幼兽、鸟卵和幼鸟,不准毒杀鱼鳖,不准设置捕捉鸟兽的陷阱和网罟③。这与现代国家的自然保护法如出一辙,假如土地属于私人的话,国家定出这样的法令就纯粹是多此一举了。

  正是由于经过这样全面的土地改革,一种在秦代经常发生的特殊现象,看来便合乎情理了:秦统一前后,领土急剧变化,曾多次大规模迁徙民户。《史记·秦本纪》载:昭襄王二十一年,“魏献安邑,秦出其人,募徙河东。赐爵,赦罪人,迁之。” 仅见于《始皇本纪》的,就有秦始皇二十六年,统一六国当时, “徙天下豪富于咸阳十二万户”;始皇三十三年,北逐匈奴,占领河套以外地区,"属之阴山以为十四县,城河上为塞。。。徙谪,实之初县";三十五年,"徙三万家丽邑,五万家云阳";三十六年,又"迁北河榆中三万家"。

  在人民安土重迁的古代,秦王朝政府能够如此频繁大规模的移民,而未遇到太大阻力,正是因为根本没有土地私有的概念。另一方面,把新占领地的豪强富户迁往他地,再迁入新的居民,既打破了当地原有的土地所有制结构,又得到了可以重新授田的土地,从而进一步加强土地国有的制度。
  后来在汉代武帝时期,由于土地私有化的发展所带来的土地兼并日趋严重。董仲舒也东施效颦,模仿秦制,提出要“限民名田,以澹不足”的限田制④。西汉末,师丹、孔光、何武等人又再次提出限田,不论贵族、平民,“名田皆无得过三十顷”,以三年为期,到期过限部分没收为官。而且"商人不得名田为吏,犯者以律论"⑤。以行政手段限制个人拥有土地的上限。

  可是,这样的"限田"即便真的得到贯彻,也不可能长久坚持。由于土地私有制的存在,这样的努力只能是缘木求鱼。
  ① 《汉书·食货志》
  ②《商君书·垦令》
  ③《云梦秦简所反映的土地制度和农业政策》- 杨宽
  ④《汉书·食货志上》
  ⑤《汉书·哀帝传》、《汉书·食货志上》

  日期:2012-02-01 10:36:42
  第二部 强国之路
  5. 消灭资本主义
  然而商鞅的经济体制改革,并不仅局限在土地上。
  变法之后的秦国,抑制工商业发展的手段极为强硬,当时无出其右者:“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 ① -从事工商业的人,要依法没身为奴。

  初看起来,这似乎同历代封建王朝重农抑商,以农业生产为重心的政策别无二致。然而商鞅的工商业政策实际上是非常特立独行的。
  我们都知道,西汉昭帝时,曾经有过一场关于"盐铁专卖"的大辩论,还因此产生了著名的《盐铁论》一书。汉代从武帝时期开始的盐铁、酒类专卖,包括"均输"和"平准"两项政策,主要目的是由政府来控制盐、铁、酒等生产生活必需的流通和价格。
  这一做法弊病甚多,在盐铁辩论中,被师承董仲舒的"贤良文学"派指责为"与民争利",最终结果是“罢盐铁、酒榷、均输”,取消了专卖制度。
  商鞅变法后的秦国也是盐铁官营,但比之汉代的专卖和价格干预可要彻底得多。以铁为例,从采矿、冶炼、到产品制造和流通运输,全部由政府经营,也就是今天所说的"国营"。《史记·始皇本纪》中提到,商鞅死后的秦惠王时期,秦国攻占蜀地,就派张若在成都“置盐、铁市官及长丞”。
  到统一天下之后,云梦秦简中的《秦律杂抄》还能见到负责采矿、冶铁的“右采铁、左采铁”等官职,管理生产的从高层有“右府、左府” ,到基层小吏有“啬夫、佐、曹长”等等,近百种职务,组织非常严密。

  而且秦代的国营体系中,盐铁只是其中一项而已。杨师群在他的《从云梦秦简看秦的国有制经济》中,就指出了很多有趣的发现。现摘要如下:
  其一,根据《商君书·垦令》中“重关市之赋”的规定,对私人交易的征税几乎到了令人发指的程度,秦简中的《法律答问》对于不经课税而偷运的定罪也十分严厉。但是另一方面,却由政府在各地直接开办市场,从事各类手工产品的买卖。
  如蜀守张若在成都置盐铁市官的同时,“修整里、市,张列肆,与咸阳同制”。可见在咸阳等秦国腹地的国营市场已十分发达。在秦简《关市律》中亦可见这样一条规定:“为作务及官府市,受钱必辄入其钱中,令市者见其入,不从令者赀一甲。” 即官吏在收取营业所得的时候,必须要交易者现场监督,以防止贪污。可见这种国营市场之普遍和成熟。

  其二,秦代于酒类的禁令,也远比汉代严厉得多。商鞅提出要“贵酒肉之价,重其租,令十倍其朴”。② 果然在秦简中就有“百姓居田舍者毋敢酤酒。。。有不从令者有罪”这样的记载。但是又可以见到官营酿酒作坊的痕迹,只是对什么时候,什么人可以喝酒,也得依法而定。
  其三,商鞅的法令,对私营工商业者打击的手段,竟细致到连雇佣劳动和私营水陆运输都予以禁止的程度。“百姓或之县僦及移输者,以律论之”③ ;“作务及贾而负债者,不得代” ③,严禁工商业者雇佣他人代服徭役。
  ①《史记·商君列传》
  ②《商君书·垦令》
  ③ 《云梦秦简 -效律》

  日期:2012-02-01 10:40:26
  第二部 强国之路
  6 .一石二鸟的工商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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