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墙内的三百天——我在看守所的日子》
第20节

作者: bbt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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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时厂里说起他们就恨的慌,编排起他们也是不遗余力,说是一到节下年根儿就得提防这帮孙子,竖起耳朵在院子里转,有事还跟做贼似的听墙根,因为队里肯定又给他们下了任务,缴获的赌资和罚款直接与他们的收入挂钩。这些说法是真是假我不好说,但是缴获赌资可多可少,对他们来说这是一个稳定的收入。后来,社会趋于稳定,这个部门民怨也有点大,政府就顺水推舟地裁撤了。
  三哥说出一个名字,他和酒驾之间马上建立起一条沟通的纽带,再你来我往地递支烟什么的,俩人就像是相见恨晚地热络起来。对于三哥,这是一种套路,一种需要,但是对于酒驾这是一种待遇,一种归属感,一剂去除恐惧和孤独的良药。酒驾说他现在已经不干丨警丨察了,他在本省一著名景点处开了一个宾馆,反复叮嘱三哥回去要到他那里住住,让他好好做一回东道主。三哥满口答应,可是我如今能想起的只有他是酒驾和开了宾馆再想不起其他,也不知三哥能记得多少。

  酒驾用我们的话说就是,没有正式编制的临时工,我们则是有正式编制的。如果是有关系的临时工,这三天就跟度假差不多,只要不招惹是非也没人为难。没有关系的,就会体验一下真正的号子生活,干一些体力活。

  酒驾要释放的时候,三哥督促我把电话留给他,把想说的话告诉他。我想了想说,让我兄弟给捎点肉进来吧,其他都挺好让家里勿念。三哥说我开始上道了,不在乎往里面传递了什么,最主要是家里跟看守所的这条线路要保持畅通。
  酒驾走后的第四天,秦所把我叫到他的办公室,告诉我家里说了安心呆着外面跑着,我感激地对秦所表示我的感谢,临出门的时候,秦所递给我一包拌肉和几盒烟。我把这些东西藏在衣襟里,尽量避开无所不在的摄像头,小心翼翼地回到监室。
  日期:2016-09-28 20:27:54
  漏了一点事情,就是小胖子下判了。下判的那天,他很伤心,哭得梨花带雨,跟身上的囚服很不相称。他的关系李队在窗口安慰他,别哭了,有点人样子。家里已经尽力了,就剩几个月而已,挺挺就过去了。
  小胖子好像听不太进去,自顾自的数落父母不尽心,把自己扔在号子里不闻不问,又哭诉自己的命不好判的重。终于李队听不下去了,大声的训斥着他:我要养你这么个儿子就掐死,爹妈让你盗窃还是爹妈让你**?不是你爸拜托我,我有心情管你的死活?不是父母在外面跑才判你一年?光**就可以判你三年,你还要爹妈怎么管你?先好好想想怎么做人再来找我。
  被关系劈头盖脸地骂,这是我见的唯一的一次,小胖子愣在当场好半天,顾不得再哭。他带着哭腔问老陈,陈叔,我该咋办?老陈说,咋办个球上楼呗(楼上是余刑不足一年的已决犯监区)。小胖子又问,我能上诉不?六子在旁边笑了,总共剩下半年多,万一上诉再走八个月程序你还亏俩月。小胖子不吱声了。
  我看得出小胖子是对楼上陌生环境的恐惧,既然不能缓那么留在过渡号的服刑是他最好的选择。六子的话很大程度上是在忽悠小胖子,上诉的程序简单的多,怎么会那么长,他的意图是希望小胖子赶紧滚蛋,这样他就能接过小胖子手里的差事,这是明眼人都看得出来的。我不知道小胖子是否看得出,但即使看出也没办法,能让他留在过渡号的只有柱柱。
  柱柱很明显没有想帮小胖子的意思,只是敷衍地说,他会跟楼上的大跑打招呼。其实,这些话很没意思也很有意思,没意思是因为即使打过招呼在那边最多保证不挨打,其他什么也保证不了。有意思是说,如果用一种交易的方式,他还是可以留在过渡号,这些事情没法明说,只能靠自己悟。真的伸手问他要钱,柱柱就不是柱柱了。

  小胖子的举动是收拾行李哭着上楼,临走时,柱柱拿了不少的肉和方便面给他,但是在我看来,能有二分之一进到自己肚里已属不易。柱柱说,遇到难事下来找哥。小胖子点点头,但是等他再下来找的时候,柱柱已经释放,而他自己也已经不再是小胖子。
  日期:2016-09-28 20:38:55
  这里需要普及一下法律知识,自己还在外面的时候对这些一无所知,现在把我了解到的一星半点拿出来分享。
  作为犯罪嫌疑人,我们被关在看守所,然后就是少则几个月多则几年的程序,在此期间,理论上我们是无罪的,事实上我们失去了自由甚至无权会见,更有甚者在逮捕阶段由于办案单位的不配合都无法会见律师。好在新的刑事诉讼法又给了律师一些空间,让我觉得中国的法制改革在缓慢的前进着。逮捕,是第一步,通常在进入到看守所37天内一定要履行的,就是号子里常说的转正;接下来是上检,也就是案件走到检察院审查阶段,如果检察院认为案件事实不清楚或证据不充分,通常要发回补充侦查,最多可补充侦查两次,每次三个月;然后是下起诉,即案件移送法院,法院接受起诉后通常在15天内会开庭审理;庭审之后下判决,至于下判决的时间长短就不好说了,我见过十几天就下判的也见过一年多没有下判的,我想也许有更长的,只是我没有见到而已;下判十天之后如果不上诉就下发执行通知书,这个日期是我见过的所有程序中最守时的。到此,一个程序就算完成,走上十个八个月实在稀松平常。

  可是,我总抱有质疑,如果一个程序走完证明嫌疑人无罪,那这十个八个月又算怎么回事呢?好在政府不会冤枉一个好人也不会放过一个坏人,反正无罪的嫌疑人我一个也没有见到过。倒是远在四川广元的四川老哥最终是无罪释放,也不知道政府给的是怎样的解释,是赔钱还是怎么的,我想正常情况是黑不提白不提放出来拉到,临出来签一个不上告不质疑的法律文书了事。
  以前也看到各种媒体针对具体事件对执法单位提出质疑,比如男子被枪毙9年后真凶现身,再比如佘祥林杀妻案,看得多了觉得中国的司法简直是掉进了黑窟窿里——煤黑。但是,客观的说,我在看守所看到的基本没什么冤案,有点冤的就是像崔哥这种检察院直接办理的整人的案子,即使是这样的案子也总能拿出一些证据证明在某些方面有把柄在检方手里。这就是说,中国的司法存在腐败这是谁也无法回避的,但是这样的腐败基本还能控制在刑法的规范之内。

  就像号子里常说的,中国的法律就是猴皮筋,弹性很大,给了公检法部门足够的盘旋空间。刑法中的量刑我始终觉得值得商榷,我没见过一个条文是明确规定判决年限的,一般都是一个区间,比如三到七年、十年以上;也没有一个条文是具体量化罪行的,比如金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多少算巨大由执法部门具体量化。而这些就是暗箱操作和司法腐败存在的基础。
  看守所,我始终觉得是一个不伦不类的存在,犯罪嫌疑人更是一个模棱两可的说法。在证明一个人有罪之前,这个人就应该是无罪的,既然无罪羁押在看守所又算是怎么回事,从逻辑上很难说通这件事,但是逻辑和现实往往有着很大的反差。话语权在执法人手中,执法人可以很中肯的对你说:把你管制起来是对你的保护,万一有人要灭口呢?执法人也可以很中肯地对社会交待:万一嫌疑人串供毁灭证据呢?这样把嫌疑人羁押起来就有了合理的解释,至于逻辑,连个屁都不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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