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到市局签发的协查命令后,我和小汤、小王师兄直奔雪花区铜心桥刑警中队。负责此案的刘警官,知道我们的来意后颇为惊讶,但还是很热情的调出了所有卷宗供我们查阅。
由于此案受害人小玲(化名)是在案发后第4天上午才来报的案,且第二天曾经洗过澡,换下来的衣物也被她丢弃,所以在物证方面基本没有收获,负责活体检验的法医师连**反应都没检测到,更不用说提取嫌疑人的DNA样本了。小玲这种做法虽然可以理解,但非常让人无奈。而报案时间太晚,也让犯罪现场的痕迹破坏的一塌糊涂,警方没有找到任何的指纹、足迹线索,无法推测加害人的特点。
看过卷宗,我想起了一个老前辈:赵教授。之前我们曾请他帮过忙,画出了好几个嫌疑人的面容,后来都成功定案,想来这次也不差。于是,我们专程开车去请来了赵教授,再取得了受害人小玲的配合,开始做嫌疑人模拟画像。
模拟画像的工作,说来也不复杂,就是赵教授一边和小玲闲聊,让她描述下嫌疑人的特征,一边用铅笔在画稿上绘画。两个多钟头后,一张模拟画像就诞生了,小玲看后直点头说就是他就是他。
而另外4名受害人,因为与嫌疑人接触的时间很短,加上光线不好,完全讲不清楚嫌疑人的面容特征,赵教授判定为不具备画像条件,只得作罢。第二天一早,我们带着赵教授,跑了一趟丽阳,见到了可能是同一嫌疑人侵害的另一名受害者。
受害人小芳(化名),对于那天的经历说的有些含糊,而且从时间来看颇有矛盾之处。尽管我们已经在派出所看过了卷宗里的询问笔录,但我始终觉得有点不对劲。商量过后,我和赵教授先去吃了个饭,让小汤陪着小芳一起去公园里走了一圈。
等到傍晚小汤回来时,她果然带给了我们一个惊喜:原来,经不住小汤的开导与劝慰,受害人小芳提到,当时嫌疑人曾经对她有猥亵行为,用手摸过她的胸部,还曾企图对她性侵犯,只是恰好远处一辆汽车路过,嫌疑人才吓得放弃了继续作恶。这一点让我非常惊讶,看来派出所的兄弟在接处警时还是有些疏漏。从笔录上看,当时接警的是两个男警官,这种事情女孩子感觉难以启齿也是正常的;受害人为了面子没有把这一节说出来,他们也就没注意到,幸亏小汤会说话,脾气又好,这才说服了她。
有了这一层,我对师父之前作出的串并案决定暗暗觉得佩服。抢劫后再加上性侵,而且作案惯用手法(MO)又很相似,很大可能是同一人所为。
然后,赵教授趁热打铁,请小芳配合,给嫌疑人做了模拟画像。然而,因为当时天太黑,加上事情过去已经大半个月,很多特征已经记不清楚了,画出来的模拟像可靠性就不高了。把两张模拟画像对比,我们发现还是有些共同点的:长脸、板寸头、耳廓较大、鼻子小。当然,这些定性的特征,目前还没法帮助我们去锁定嫌疑人。
而对犯罪现场的勘查,也因为时过境迁而变得意义不大了。
作为刑警的立场,当然是希望犯罪越少越好,最好是世界上没有犯罪,不再有人受害。然而,在那个时刻,我心里其实很矛盾。如果这个人不再犯罪,当然是天下太平,但感觉我们能抓获他的机会就很渺茫了,只剩下销赃渠道的监视和社区中的摸排。但是,在金宁这么大的一个城市,甚至可能还包括周围郊县,从销赃这方面抓到人是个小概率事件,孟某被抢劫杀害案中的那个手机纯粹是运气太好碰上了。而社区的摸排,更是有点大海捞针的感觉,流窜作案、随机作案,我们手头又只掌握一张模拟画像而已,究竟从哪里去摸呢?
所以,当一个月后,听到又有一起类似案件发生时,我们几个人都立刻兴奋起来了。有了新的案子,就意味着一定会有新的线索,也就意味着我们离那个嫌疑人越来越近。
这次的案子,是110指挥中心直接转给我们刑大处理的,发生在上官区,又是一起持刀抢劫、性侵案。
当我们接触到被害人后,我突然心里咯噔一声:这个人比我预想的要厉害多了。
由于是现行犯罪,而被害人当晚就报警了,所以物证应该是保存得很好的。案件经过并不复杂:小薇(化名)是一家商场的职工,21:50打烊下班,坐车回到了住处附近,当走过上官区农工新村的一条小道时,被人从后方袭击,抓住头发、刀子压在脖子上;受害人没敢反抗,被嫌疑人押着走向了旁边一个河畔小道上,被抢走了提包并被性侵,可以说跟之前的案子如出一辙。
在简单的询问之后,我们让小汤带着受害人,去定点医院做了身体检查和取证。然而,令我们都没想到的是,对被害人身体中的提取物进行了**反应的预测试,结果居然是阴性,更别说发现DNA了。一同去的陈法医毕竟经验老道,把提取的检材送到物证中心一测,果然在受害人的体内发现了另一种不该有的物质:微量的甘油。这只能说明一件事:嫌疑人自带了安全套,并在性侵害中使用过,甘油就来自于安全套表面的润滑剂。物证组的兄弟在现场拉好警戒线,在附近找了一上午,也没有发现这个使用后被丢弃的安全套,说明是被嫌疑人自己带离了现场,或者干脆就是扔到河里冲走了。
光凭这一点,我就感觉到了这个嫌疑人并不简单,他一定具有良好的反侦察意识,知道DNA将会是追查线索和审判他的铁证。而后面的另一个发现,简直令我刮目相看。
那是一块手机电池,是我们在离案发现场800米远的一个路口上,一个再普通不过的垃圾箱里找到的。
经过受害人辨认及与同型号电池比对,我们确定这块电池就来自于受害人被抢走的手机,但我们并没有找到相应的手机。换句话说,嫌疑人抢走了被害人的提包后,在里头发现了手机,随即取下了电板丢弃,这在侵财类犯罪中非常罕见。因为在2002年时,手机还是个值钱玩意,受害人这台八成新的手机,市场上原价是两千多块,那把它抢走之后,要么自己用,要么就是低价销赃。为了防止被害人或其亲友拨打这个号码,我见过的绝大多数两抢一盗犯罪,都会把被害人的手机拆下电池,再把SIM卡抽出来扔掉;但丢弃手机电板的,却是我第一次遇到。很容易理解,一台手机如果没有了电板,恐怕是更加难以销赃的。
这一点,让我们都非常的迷惑。要么,这个人根本不缺钱,侵财不过是他的一种掩护而已;要么,就是这个人紧张过头,本想要丢弃SIM卡的,却在慌忙中误扔了手机电板。但从之前几次案件看,这个人明显是对钱很感兴趣的;而第二种假设的可能性大一点,却没法解释SIM卡到哪儿去了。我们把附近的垃圾箱都翻了个底朝天,又用金属探测器仔细篦了一遍,依然没有找到。
日期:2015-09-04 0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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