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够兑现的法律——秦史的秦律视野》
第48节

作者: 嵩阳云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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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14-10-22 08:55:03
  【连载108】
  令史对衣服的价值当场做出估价,这将是未来对案犯量刑的直接证据。“盗杀安、宜等”一案中,尽管犯的是杀人罪,赃值似乎已无关量刑,但狱史还是评估了宜等所丢失的衣物的价值,计四百一十六钱。狱史,县属吏,负责刑事案件的搜查、预审以及其他治安工作。秦代,狱史即为令史,“狱”字仅表示其所担当的业务范围(详见后文)[11]。而令史对赃物的当场估值所以成为秦代办案人员现场勘查的必要一环,是考虑到破案时限、物价等因素对量刑的影响,这也是对案犯权利的一种保护,办案人员在这一环节如有疏忽,亦要担责。《法律答问》就提到,士伍甲盗窃,如在捕获时及时估其赃物价值,所值可能超过六百六十钱——足可判“黥为城旦”的重罪,但办案人员当时没有这样做,等到审讯时才估,赃值因不明因素降为一百一十钱,甲因而只被判处耐刑。上级办案机关及时发现并纠正了此案,甲黥为城旦,该办案人员如若只是一时疏忽,以用刑不当论罪;若是有意这样做(端为),则以“不直(不公正)”论罪[12]。三十六年,秦始皇就“谪治狱吏不直者,筑长志及南越地”。谪即谪戍。

  人之生老病死,如风雨晴时,自然了。但某家若有人非正常死亡,比如自杀,家属没有向官吏报告,就草草把死者埋掉,其家属就得担责[13]。里典不知道这当中的情况,说明这家人有可能是乡野散落的住户,相关信息不便及时掌握,所以本款律条没有涉及对里吏的处置问题。按照上轨道的里的建制,像自杀这样的大事,里吏不可能不知情,而且在事情未弄清楚之前,“自杀”还是“被自杀”,里吏有责任报请官府调查真相。某里的里典甲就一脸惊慌地报告说,本里士伍丙昨天还好好的,今儿不知怎的就吊死在家里了。令史某便奉命和牢隶臣某,随同里典前往丙家,并在丙的妻子和女儿的帮助下,对丙进行现场勘验。

  丙的尸体悬挂在其家东侧卧室北墙的房椽上,面向南,用拇指粗的麻绳做成绳套,束在颈上,绳套的系束处在颈后部。绳索向上系在房椽上,绕椽两周后打结,留下的绳头长二尺。尸体的头上距房椽二尺,脚离地面二寸,头和背贴墙,舌吐出与嘴唇齐,流出屎溺,沾污了两脚。
  解开绳索,将丙平放在床上。发现丙的口鼻似有气排出,象叹息的样子。绳长一丈。绳索绕颈部一周留下瘀血的痕迹,只差颈后部两寸不到。尸体其他部位没有外伤,没有兵刃、木棒等器物留下的痕迹。房椽粗一围,长三尺,西距地上土台二尺,站在土台上面可以系挂绳索。地面坚硬,没有提取到任何有价值的痕迹比如鞋印之类。丙身穿生丝衣一件,生丝裙一件,脚上没有穿鞋。
  现场勘查到此基本结束,令史命里典甲和丙的女儿,一同将丙的尸体运送县廷,有待进一步的调查。本案很可能是作为非正常死亡的成熟案例得以留存下来,意在指导经验不足的办案人员,现场出现什么情况才能判断是自杀,同时自杀一定有原因,还需询问家属,以进一步确认真相。
  在秦代,里吏很可能是最基层的官吏了,工资不高(百石或以下),事情不少,婆婆妈妈,既需要耐心又需要细心,还得有一定的胆气,否则杀人放火的,畏畏缩缩可干不好这份工作。可见有一定的危险性。尽管这样,里吏并不是人人都能当的,其任命通常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由乡啬夫提出要求,县廷审批。迁陵县启陵乡就向县廷递呈了这样一份请示函。
  日期:2014-10-22 14:13:40
  【连载109】
  秦始皇三十二年正月十七日,启陵乡啬夫斗胆请示:
  “成里的里典、启陵乡邮人出缺,打算任命士伍、家住成里的匄、成二人补缺,成为里典,匄为邮人。敢请县令、县尉批准。”
  正月二十日,迁陵县丞作出回复,驳回了启陵乡的请示:
  “成里廿七户已有一里典,现又任命成为里典,这是据何律条作出的决定?县尉已任命成、匄为启陵乡邮人,一切按律令办。”
  据此可知,乡邮人归县尉管辖,一个“里”最多只能有一个里典。里典在尽到该尽的义务之后,也能享受到该享受的权利,这是秦律明确透露的信息。就是说,里吏可以免服徭役,并且只要工作出色,其上升渠道是畅通的。前已述及,“盗杀安、宜等”一案,狱史触、彭沮、衷三人因侦破了疑难案件而获得晋升,以及下文的狱史“举”。因此,当某乡负责人奉县丞的指示,查封被审讯人某里士伍甲的房屋、妻、子、奴婢、衣物、畜牲时,里典更得出现在现场了。

  甲的房屋、家人计有:堂屋一间、卧室二间,都有门,房屋用瓦盖,木构齐备,门前有桑树十株。其妻已闻讯逃亡,查封时不在现场。甲的女儿已成年,但尚未成婚。儿子未成年,身高六尺五寸。成年男奴一人,未成年女奴一人。公狗一只。乡负责人询问里典:“甲是否还有其他应加以查封而因遗漏未加登记的,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我们都脱不了干系。”里典和甲的四邻公士某都说:“甲应查封的都在这里,没有其他应封的了。”乡负责人于是让里典和同里人轮流看守甲家,等候下一步的指令。

  里典又得搬条板凳坐在甲的家门口,这就是他的工作。这位里典刚打个盹,咸阳县最里的里典“嬴”却睡意全无,一时又惊恐失措起来,因为就在他的眼皮底下,竟然发生了凶杀案。
  案发的那天是秦始皇某年的六月癸卯日,天空下着雨。家住咸阳县最里的成年女子“婢”,撑着伞,从集市回来,手里提着一千二百钱往家走。刚走到巷中,婢感觉背后好像有动静,正纳闷间就被莫名其妙地击倒在地,一时失去知觉。等她缓过神来,手上的钱早已被人抢走,贼人已不知去向。该人袭击的动作很快,像是男子。婢于是大喊“来人啊,有强盗”。叫龀的女子闻讯赶来,发现婢背后插着一把刀,鲜血直流。婢这才发觉自己受伤了。里典嬴以最快的速度将案情呈报县廷,狱史“顺”、“去疢[chèn]”、“忠”等人亦以最快的速度出现在现场,并展开侦查。

  狱史询问婢:“感觉背后有人,怎么不回头看一下?”婢答说:“当时打着伞,雨落在伞上啪啪作响,听不到后面来人的脚步声,所以没回头看。”又问:“从集市回来,遇见谁没有?”答:“有遇见一些人,但彼此都不认识。”狱史让婢好好回忆一下,平时有没有与谁闹过矛盾闹过不愉快的。婢肯定地说没有。狱史于是把注意力转向作案凶器,是一柄长九寸的刀(合今20.7厘米),青铜制造,柄首为环形。在婢摔倒的地方,还发现了一枚长尺半(合今34.5厘米)的荆劵,是右劵。前已述及,劵是债务的凭证,双方当事人各执其一。通常是债权人执左劵,债务人执右劵。看上面刻的齿,类似市中贾人所用。婢说:“这不是我的劵,我没有这样的劵。”讯问最邻近的住户,叫哙的女子答说:“我生病了在屋里躺着,没注意有什么人进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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