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够兑现的法律——秦史的秦律视野》
第39节作者:
嵩阳云树 无故入人室宅庐舍,上人车船,牵引人欲犯法者,其时格杀之,无罪。
“其时”就是即刻,当下,马上动手,强调进行时和在场感,相当于后来的正当防卫,这样的条件下杀人无罪。此一条虽是汉法却可以有秦的精神。平头百姓如此,官吏照样不能胡作非为,公务在身也不行。居延汉简提到:
捕律,禁吏毋敢入人庐舍捕人,犯者其室殴伤之,以毋故入人室律,从事。
捕律禁止官吏擅自进入他人庐舍抓捕人犯,胆敢违犯而室人打伤他,违犯者以“毋故入人室”罪论处,打伤他的室人可以免罪。这是因为实在很难界定滥用职权的界限,尤其对于来去如入无人之境的执法官来说。关于这一点,《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一书明确提到:“依照美国的司法观念,警察是一种合法的暴力和必要的邪恶;对于这一机构的权力必须予以严格限制,否则它将沦为专制暴君和贪官污吏祸国殃民的工具。”对于秦汉时人是否达到这个层面的认识,于此暂不予评论。
法家的思想者在不同时期均表述过,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何谓盗贼?窃货曰盗,害良曰贼。杀人越货逐渐减少乃至绝迹,十里八乡的每一个夜晚宁静得就如熟悉的睡眠,连犬吠声听起来都那么天籁而懒洋洋,这才是最大的王政。公民出门扔垃圾才几分钟七个月大的孩子睡在自家床上不会无缘无故的失踪,上街摆摊不会被扇耳光,走路不会被捕头家的马车撞着,想吃什么也不用担心会有毒。百姓理解的太平之世就这么简单,不用那么华丽,也没有太多奢侈。因了这一层,商鞅亦要面色柔和下来,劝说治下子民要讲孝道,不能因为分家单过了,便不管父母。“谁要这样,”商鞅瞬间铁青着脸,“杀无赦”。
秦律以很大的精力来处理父子关系。“杜县女子和奸”一案中有提及,生前不供养父母要处死,死后不祭祀则无罪,这就是秦人的现实主义。很显然身强力壮、血气方刚的子女分家单过(包括分走财产),父母一方随着年龄的增长,牙口也不好了,走路也不利索了,病病歪歪的时候明显多于健朗的日子,这就是说需要人照顾了。孔子也关注这个问题。子夏问什么是孝,孔子说:“最不容易做到的就是对父母和颜悦色。有了事情,儿女替父母去做;有了酒饭,让父母先吃,难道这就是孝了吗?”于是而秦律赋于年迈的父母以必要的家长权。比如要胆敢殴打祖父母,将会被黥为城旦舂。《封诊式·迁子》一案,就是年迈的父母控告儿子不孝,请求官府其不孝儿流放。《封诊式·告子》一案就是父母控告亲生子不孝,请求官府判其死刑。
日期:2014-10-11 08:4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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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上父母有杀死、刑伤、髡剃其子或奴婢的权利,即便有人告发,官府也不予受理,这叫非公室告[7]。因为父母一旦到官府指证子女不孝,则该子女非死即迁。“告子”里官府即赋予了那个愤怒的老人“谒杀”不孝子的权力。该案提到“同里士伍甲”告“同里士伍丙”不孝,这说明作为父亲的甲与作为儿子的丙已分户别居,是两家人的关系而非“同『居』”。“同里”则是指他们在最基层的行政编组中的关系。另一个怒不可歇的老人来自咸阳县,同样因为亲生子的不孝而请求咸阳县将他流放到蜀郡边远县份,并特别嘱咐让他终生不得离开流放地,遇大赦也不行。咸阳县遵照老人所说去做了,并且连同其亲生子的家属一并流放。要知道,迁刑可是仅次于死刑的重罪。关于“非公室告”,秦律赋予邻伍可以睁眼不管,管了反倒要挨处分[8]。
所谓理论上是说,家主真要狠心这样做,那也得谒请官府来执行,却是不可以私自在家里动刀砍人,否则也要担责。秦律规定,擅自杀子,应黥为城旦舂[9];擅自杀死养子,则要处以弃市之刑。之所以要必经官府这个环节,其意义在于用事实说话、让真相发言。简言之就是防止错案的发生。汉初的汉中郡就发生一起案例,公大夫“昌”控告私奴“相如”不孝(私奴对主人不敬都可以称不孝),官府判“昌”可以亲自动手笞打“相如”。可能是昌下手太重了,相如在保辜期内死亡——所谓保辜期是指,在法定期限内,出现伤害后果后依法治罪的规定[10]——昌大惊,立即自首。官府事后查明相如其实够条件免除奴隶的身份,但昌与之私下约定不免除。就是说,相如不应是昌的奴隶,昌在控告相如“不孝”这一事实上有出入,明显的错告案,昌之后被追究刑责。
本案表明,主人与私奴也适用“孝”。
在秦国,有条件的家庭蓄有私奴,这些私奴得来的途径无非有二:一是市场上买来的,再是因军功的赏赐。虽是主人的私产,但私奴可以结婚,可以生子,可以拥有少量的财产。其妻可以是奴隶,也可以是自由人。这就是说,有些社会责任私奴同样需要担当,比如服兵役。主人同样不能像处置一张桑叶或一根扁担一样私自处置私奴,到底是人命一条,天大的事也得提请官府来主持公道,是为“谒杀”。
五大夫乙有一婢女丙,骄悍,不听主人话,做任何事情都搭拉着脸,一幅死人相,又牢骚满腹。乙看看实在不成体统,于是派家吏甲向官府提出控告,请求对丙施加黥刑。官府提审,丙供述:“是乙的婢女,没有其他过犯”。一面派人前往乙的户籍所在地,要求该乡负责人协助查明丙的供述是否属实,并确定其姓名、身分、籍贯,曾犯有何罪,再察问还有什么问题,用书面回报[11]。五大夫是军功的高级爵,尚且不能胡乱处置一私奴,何况他人。《封诊式·告臣》一案是普通的士伍甲对私奴丙提出控告,说丙“骄横强悍,不在田里干活,不听从甲的使唤”,“请求卖给官府,送去充当城旦,请官府给予价钱”。官府随即审讯了丙,并命令史当廷检验丙,在确定身体健康、没有什么病患,外调人员赴其户籍地查清必要事实的前提下,主管钱财事宜的县少内某、佐史某按市场标准价格,当着县丞的面将丙买下[12]。此后丙的身分变成官奴。
日期:2014-10-11 14:11:37
【连载91】
通过这二则案例可以发现,秦代的司法制度,追求程序公正似乎远远超过了寻求案件真相本身。秦末的田詹便是利用了这一程序,达到了个人目的。秦末大乱,天下人响应陈胜的办法便是起而杀死地方官,以表反秦之坚强决心。田詹是齐国旧贵族,他见狄县县令疑心重重,戒备森严,轻易靠近不得,便想到了“谒杀”这一环。于是以苦肉计绑了私奴押赴官府,面请狄令杀之。狄令不知是计,击鼓升堂,田詹因击杀之。
至于人奴所生的子女,其身份也还是主人的私产,西汉的卫青就是这样。他是汉武帝的姐姐平阳公主的奴婢的私生子,后来凭军功摆脱了奴隶身份,又凭军功做到大将军,再后来鸿运高照,娶了曾经的主人平阳公主为妻。当然这样的好事不多,千年以来也就一二例,属于天山雪莲级别。都是主人的私产意味着,私家奴婢无权处置其亲生子,如果私家奴婢擅自杀子,将会被官府施以黥刑。私家奴婢如果笞打儿子,其子因此患病死亡,其额头和颧部将会被刺上永不消失的墨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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