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够兑现的法律——秦史的秦律视野》
第9节

作者: 嵩阳云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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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14-08-28 20:01:55
  【连载十七】
  尽管刘邦好人缘,但需要面对的刚性事实是,工资不高。亭长和他的属吏求盗、亭父等都是斗食之吏,年工资五十石。秦以石为最大量器,故以石表示官秩的等级。秦汉的习惯,以年计俸,按月颁给。秦制,16两为一斤(一斤相当于现在的半市斤),120斤为石。50石就是6000斤,一年12个月,月俸刚好500斤。按当时的最低消费标准,隶臣替公家做事期间每月可得120斤口粮供应,这样的工资标准可以养活4口人。另需指出的是,衣裳添置、柴米油盐、人客应酬、红白喜事等等,一应包括在里面。而刘邦有一大家子要养,嫡妻吕氏——后来心狠手辣的吕后,长女即后来的鲁元公主,嫡长子刘盈即汉惠帝,又有庶长子后来被封为齐悼惠王的刘肥。捉襟见肘想来难免。刘太公就见一次骂一次刘邦,不如其兄刘仲的持家有方,骂得刘邦火大死了,当了皇帝后还耿耿于怀。于是,吕氏就得带着二个年幼的子女在田间耕作,而他亦要“告归之田”,请假回家干农活。一次刘邦又姗姗来迟,吕氏也是多嘴,告诉他刚有人给她娘仨相面,说均是大福大贵之人。刘邦又撇下农活,扭头就去追那相面人,这说明刘邦也如陈胜一样不安份,否则也不致于上酒馆赊酒来喝,年终还不上帐,还得酒馆老婆子把酒帐给扯了了事。

  亭长的职级虽不高,管的事却不少。禁盗贼、盘查过往行人、调解民间纠纷、接待往来官员、负责邮传以及管理集市等等,着实一大摊子事。亭长手下有亭卒(或称亭佐)若干名。“亭父”留在家里洒扫应对。“求盗”就得跟着亭长在辖区内巡逻,以维持治安。李悝说:“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王道政治,最紧急的要务是惩治盗和贼)”,可见“求盗”的工作亦不容漠视。《睡虎地秦墓竹简·捕盗律》规定:“求盗勿令送逆为它,令送逆为它事者,赀二甲。”就是说,求盗的任务是捕盗,不能让他干迎送官吏及其他杂事,否则主管官吏要受到处罚。秦简中经常提到“资甲资盾”这个词,甲指铠甲,盾指盾牌,甲、盾实是资罚的标准。赀二甲换算成钱即2688钱,差不多是普通劳动人民一年的工钱,这就是刘邦让求盗跑到薛地去给他定做竹皮冠的风险值。所幸泗水至薛,属于短途旅程,往返用不着太长时间,只要该求盗不说,也便没人知道——刘邦经常干这种擦边球的事,后来果然吃上官司。

  身为亭长,刘邦理应有比治“刘氏冠”更为急切的事,那就是“持二尺板以劾贼,索绳以收执贼”。“二尺板”不是兵器。板,指长度为二尺的版牍,上面写有法律条文;所谓“以劾贼”,即如章告劾,也就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惩办“盗贼”。亭长在巡徼时,手持“二尺板”的意思是,必须当场弄清楚“不法分子”的罪行,并向县廷提出准确无误的控告。绳索是用来捆绑“不法分子”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亭长可以随便抓人,随便杀伤人,却是一切均得按章办事,这就是“如章告劾”的意思。

  求盗同样受到这个约束。
  日期:2014-08-29 09:15:01
  【连载十八】
  亭抓到嫌犯后,应将嫌犯与赃物一并解送县廷,由县廷来处置,这是因为亭这一级无权审判罪犯。只要是在辖区内发现的案情,无论是自己发现的,还是居民检举的,亭都有责任将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控告人的姓名,以及其他有关细节记录下来,报告县廷。《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就有这样一则亭向县廷报告案情的文书:
  盗马爰书:市南街亭的求盗某里人甲捆送男子丙,还有马一匹,是苍白杂色母马,右眼有病;丹黄色帛面夹衣,有帛里,领和袖有宽大的缘边,还有鞋一双。(求盗)报告说:“丙盗窃了这匹马和衣物。今天在亭旁发现的,于是将丙捕获送到”。
  案情叙述得如此详细、具体,简直用得上历历在目这个词,其新鲜程度仿佛就在昨日。

  亭长手中的二尺版,除“如章告劾”的意思外,还有一项极重要的功能,那就是普法。秦律规定:各级官员都有向吏、民宣传法律的义务。1975年12月至1976年1月,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大量发现以秦律为主的法律史料,内容包括:《编年记》、《语书》、《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为吏之道》、《日书》(甲种、乙种)等十种,总称“睡虎地秦简”。文物出版社出版有《睡虎地秦墓竹简》同名书籍二种,1977年9月版的是精装本,内有竹简的实物照片;1978年11版的是普及读物,没有照片。其中抄录的法律条文有《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抄录的法律解释有《法律答问》,抄录的诉讼程序法规和治狱案例有《封诊式》。《语书》便是地方官员向吏、民宣教法律的告示,“令吏、人皆明知,毋至于罪”。《法律答问》是官员向吏、民解释法律的记录,把这种记录编成书籍也是一种法律宣教形式。

  刘邦手中的二尺版作为法律宣教的一种形式,并不是一成不变地一直用到坏为止,却得花样翻新,至少每年得更换一次。《尉杂律》规定:“岁雠辟律于御史”。廷尉是秦代的最高司法官,廷尉每年要到御史处核对法律条文,某些法律条文,或因过时已修改,或因文字与副本有出入,不得执行,否则有罪。御史掌管法律副本,收藏在禁室中:
  封以禁印,有擅发禁室印,及入禁室视禁法令,及禁剟一字以上,罪皆死不赦。一岁受法令以禁令。
  封条上盖上“禁室”的印,如果有人私自揭开“禁室”的封条,以及进入“禁室”偷看“禁室”的法令,以及删改“禁室”法令一个字以上,都是死罪,决不赦免。每年一次,依照“禁室”所藏法令的条文,把法令颁给官吏[7]。
  各县接到朝廷颁布的法令后,应分别通知设在该县的都官,抄写该官府所遵用的法律[8]。就是说,刘邦每年都得到上级机关抄录最新的法律。上述秦简便是墓主人喜,出任县里的治狱官吏时所抄录的法律条文。喜出生于秦昭王四十五年(前262),始皇三年(前244)八月进用为“史(书记)”,翌年任安陆县之“□史”,六年,成为该县的狱史。七年,转任邻近之鄢县的令史;十二年在同县从事“治狱”之职务。安陆县为今湖北省云梦县,云梦睡虎地墓群位于云梦县安陆故城的西郊。鄢县则在今宜城附近,与安陆同属南郡[9]。

  日期:2014-08-29 14:45:13
  【连载十九】
  5.吹号的人
  把权力关在笼子里,这是商鞅极力推崇的思想:

  诸侯和郡县一接到朝廷送来的法令,就学习法令的条文。官吏和人民想要知道法令,都来问法官,所以国中的官吏和人民没有不懂得法令的人。官吏明明知道人民都懂得法令,所以不敢用非法的手段对待人民;人民也不敢犯法来干扰法官。假设官吏对待人民不遵守法令,人民就可以去问法官;法官就要把法令所规定的罪名,告诉他们;他们就会拿法官的话,严正地警告官吏。官吏知道是这样,所以不敢用非法的手段对待人民。人民也不敢犯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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