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教育事业方面。朱元璋采取国家培养人才的方式,解决了生员本人及其家庭的生活来源。洪武十三年(1380年)八月,朱元璋颁制天下,规定:学校师生的廪膳(公家发给生员的膳食津贴),为每人每天一升米,鱼肉蔬菜之类的副食,也都由官府负责供给。洪武十五年(1382年)四月,朱元璋诏告天下都要祭祀孔子,又赐给学校钱粮,以扩大师资力量,扩招学生,应天府增加一千六百个名额;地方各府分别增加一千个名额;地方各州分别增加八百个名额;地方各县分别增加六百个名额。师生每月供给廪膳米一石,教官的薪俸不变。
朱元璋上述各种举措,主观目的在于实现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安定团结,从而实现江山世代永固,客观上有利于社会的和谐进步,许多创新性的改革,特别是在居民自治方面的探索,前无古人,罕有来者,至今仍有借鉴意义。
日期:2013-02-06 11:14:57
四十四、朱元璋依靠群众监督官员
一个地方经济发展的好不好,社会是否和谐,与地方官关系密切,元朝之所以灭亡,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吏治腐败,朱元璋“惩元季吏治松驰”的教训,十分重视干部队伍的建设。
为了减轻农民的负担,也为了提高官府的办事效能,朱元璋尽可能地压缩政府衙门和官吏的数量。据洪武四年底统计,全国设置府、州、县共一千三百四十六个(府一百四十一个,州一百九十二个,县一千零一十三个),官员共四千四百九十三个。据洪武十三年统计,京城六部门官吏总共有五百四十八人,全国文职官吏不过五六千人,每个县的平均负担不过五六个人。在中央机构,出于同一理念,朱元璋在建国初期就取消了中书省内副丞相——平章的职位设置,大大削减了权臣的数目。
对于官员的俸禄,朱元璋奉行适当的以薪养廉,同时避免官员奢侈浪费。原则是既不“虚费天禄”,又使官员得以制禄养廉,为朝廷管理百姓。他说,不预先给以养廉之费,便难以责其奉公守法。洪武二十五年(1392年),一个正七品知县月俸七点五石、年俸九十石,一个正九品县主簿月俸五石,年俸六十石,相当于四十亩田的中小地主进益,从理论上可以实现小康生活,但又不至于奢侈。朱元璋要求官员们“量入为出,裁省妄费,宁使有余,毋令不足”,过一种恬淡节俭的生活。
对于新赴任的州县官员及其家属,朱元璋都给予绸绢、罗布以及路途盘缠,因为新上任的地方官员多是布衣百姓,到任之初,如果向人借贷,难免渔猎百姓。官员回乡迎养父母,或是官员在远方任职,死于任上,老婆孩子不能回到故乡,政府部门都派车船接送(有司给舟车资送)。
为了提高行政效率,朱元璋下大力气整顿文风。刑部主事茹太素有一次上奏稿,写得很长,洋洋洒洒有一万多字。朱元璋让内侍一连念了三遍,最后发现其中有用的不过五百来字,其他全是一些歌功颂德、溜须拍马的废话。朱元璋叹了一口气,说:“做皇帝难,做大臣也不容易,朕之所以要广开言路,是想得到那些切中要害、有益于国家的话。这些虚浮华丽的语句,只会扰乱视听罢了。太素所说的事,五百字就可以说清楚了。”于是朱元璋让在关部门制定一种固定的建言格式,颁示全国,并亲自作序,序言中要求以后凡有建言,都要按照这种格式书写,只需把中肯的意见列出来就行了,不许没话找话地无病呻吟(因令中书定奏对式,俾陈得失者无繁文。摘太素疏中可行者下所司,帝自序其首,颁示中外)。
朱元璋出身平民,对官吏的横征暴敛、贪赃害民,富民勾结官吏仗势欺人的行为有切身感受,对贪官污吏和不法乡绅祸害百姓十分痛恨,洪武二年,朱元璋说:“从前在民间,见州县官吏大都不体恤百姓,贪财好色,饮酒废事,对老百姓的疾苦漠然视之,心里恨透了,如今要严立法禁,凡有官吏贪污蠹害百姓的,决不宽恕”。
《明律》规定:监守自盗,赃至四十贯绞。洪武四年,朱元璋下令:凡贪赃六十两白银以上,就要将犯者枭首、剥皮示众。明初的一两银子,按当年的米价折合计算,相当于现今人民币600元左右。由此推算,在明代官员贪赃相当于4万元左右人民币的财物,便会被处以极刑。当时在县衙附近都设一土地庙,作为剥皮场,又称皮场庙,被剥下的案犯人皮,填满草,悬挂在官府公堂坐旁,后任者见此情景,无不胆战心惊。
但是朱元璋并不像人们普遍认为的那样一惯残酷,宁可错杀一百,也不漏过一人,而是宽严相济,视情节而定。尤其在建国初期,朱元璋出于休养生息的需要,采用刘基的建议实行宽政,颁行了量刑较轻的洪武七年律,剥皮场等主要取其震摄意义,极少实施。
对于犯了错误的官员朱元璋并不完全依靠刑罚,他特别重视给予名誉上的惩罚。对于犯了错误的官员,在专门修建的亭子里或是犯者的家门口张榜公示其罪行,(揭诸司犯法者于申明亭以示戒。又命刑部,凡官吏有犯,宥罪复职,书过榜其门,使自省),只有那些屡教不改的才按法律罚处(不悛,论如律)。处罚官员以劳改为主,一般官吏犯罪的,鞭打一顿后发配到凤阳种地,如洪武八年,“宥杂犯死罪以下及官犯私罪者,谪凤阳输作屯种赎罪”,洪武九年以前到凤阳屯田的犯官有1万人之多。洪武十八年,朱元璋又下令逮捕历年侵害百姓的官员到南京修筑城墙。由于明初官场极缺人才,更多的犯官则是戴着镣铐继续办公,以观后效。洪武年间,在各级府衙中,这种戴罪办事的人,一度达到328人之多。于是,在大明帝国的官场上,便出现了这样一道罕见的风景:坐在公堂之上的官员,问案时铁面无情,而他脚上却戴着镣铐,因为他本人已被判了罪,只是在提着脑袋干活,如果干得不好,脑袋真的就保不住了,这样的处境,哪个官员还敢不好好干呢?这种情景与战争年代朱元璋刻意处罚将领让其戴罪立功的做法和思路是一脉相承的。
在处罚之前,朱元璋也很注重预防和教育工作,他将各种禁令公示,并附以相应刑罚,对官民进行宣传(累颁犯谕、戒谕、榜谕,悉象以刑,诰示天下),使其知所进退。
明初官员的选拔任用主要通过荐举、学校和科举三个途径,为了约束、钳制官僚队伍,使他们不乱纪、不害民,朱元璋大力开展制度建设,明确政府职能,规范官员行政行为,并建立了一套监督考核体系。他亲手编定《诸司职掌》、《责任条例》、《到任须知》等规章条例,明确规定各级官员的职责、责任和禁令,他命令将《责任条例》刻板印刷,广泛张帖宣传,要求官吏永远遵守。
官吏的考核由吏部的考官清吏司和督察院的河南道负责,考核又分为“考满”和“考察”两种形式,考满是在官员任内进行,考核的依据是《诸司职掌》中规定的内容,根据官员的表现,给予“称职”“平常”“不称职”的评定。“考察”是针对全国官员进行定期考察,每六年举行一次,又被称为“大计”,在大计中不称职的官员分为八类情况:贪、酷、浮躁、不及、老、病、罢、不谨,这种划分法被称为“丽以八法”,凡被列入八法之中的,都要降级或是撤职,是京官的还要调出京城,在大计中受到处分,被官员认为是最大的耻辱,有的终身不再任用。洪武十八年对天下地方官员四千一百一十七人的考核结果是:称职的的四百七十一人,贪污的一百七十一人,无能的一百四十三人,称职的只占百分之十多一点,可见考察是十分严格,绝不走形式主义。
朱元璋并不是只会用酷刑惩罚,用物质奖励,而且十分重视精神层面的奖惩,对大臣的名誉进行处罚,使其产生愧疚,是朱元璋整顿吏治的一大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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