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2-11-12 23: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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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搞清楚的是,秦惠王不喜欢商鞅,却把商鞅制定的法律大致上保留下来了,原因何在?因为一个有着稳定的框架和机制的国家,它只能靠两种东西来维持社会的秩序,一种是礼,一种是法。秦国也想成为一个稳定有序的国家,所以它也只能在礼和法当中进行选择。如果它没有礼,那就只能选择法。这样会带来一个疑问,礼是宗教所规定的社会行为规则,秦国人难道没有宗教信仰?为什么其他国家都有礼,而秦国却会没有?
秦国人当然也有自己的宗教信仰,在秦简的日书中我们看到,秦国人的信仰主要是各种自然神,比如风雨雷电,山川河流等。但是,秦人强烈的实用主义风格,使得他们对于这些自然神灵并不是那么的虔诚。他们向某个神灵献祭祈祷,都是为了获得某种具体的好处。如果祈祷过后好处没有如期到来,下次就不再祈祷了。和神灵之间的这种讨价还价,说明他们对于神灵的信仰远谈不上纯洁坚定虔诚。秦人没有对自己的宗教和神灵的真正崇信,他们自然就不会太在意这种宗教所延伸出来的礼。
自然神信仰本身也是一种原始粗糙的宗教体系,它并不象华夏民族的祖先崇拜信仰那样,几千年来形成了一整套比较完整成熟合理细致的礼制规定。所以,秦人的宗教信仰影响力弱,礼制不发达,无法用来满足一个国家维持安定有序的社会秩序的要求。在秦国,它的礼是起不到太大作用的,它无法象在其他六国那样,和法进行竞争。
日期:2012-11-27 23: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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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秦国的礼起不到多大作用,所以秦惠王仍然只能把希望寄托在法制之上,他没有其他选择。
那么,既然秦国可以从六国引进法制,为什么就不能依葫芦画瓢的引进六国的礼制,成为一个和六国各方面都差不多的国家呢?因为,礼制是一个族群的文化核心,是它的思想,信仰,传统在社会日常生活中的具体体现。它不象法制那样,只要政府最高层下达命令,就可以立刻形成的。必须首先把自己这个族群的文化,思想,信仰,风俗全部都转化过来,族群中人才能理解和执行其中包含的礼制。这一定是一个漫长和困难的过程。我们可以举楚国的例子,楚国从建国一开始就很自觉的向中原地区的华夏文化学习,从来没有否认过华夏文化的先进性。但楚国用了几百年的时间,一直到战国时期,文化水平已经很高了,从曾侯乙墓,屈原的辞赋这些成就可以看出楚国的物质和精神文化所达到的高度。但是还有人不承认他们的文明国家身份,比如孟子,和来自楚国的思想家辩论的时候,就意气用事的骂他是蛮夷。
对于急功近利的秦国人来说,用几百年这么长的时间来引进复杂,深刻的思想,文化,然后礼制根本就是远水救不了近渴。还是政府一规定,就能起效果的法制更符合秦人的口味,也更容易被秦人所理解,接受和执行。
日期:2012-11-29 22:5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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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点需要澄清,秦惠王的确大致继承了孝公,商鞅时期制定的那些法律规定,但是他在运用这么法律的时候,和孝公,商鞅也有不同的地方。
一个是用法的目的不同。秦惠王并不认为把军队中法律扩展开来就可以让国家更强大,因为在实践中,商鞅的所谓军法治国可以强国这个观点被证明是纸上谈兵,是很荒谬的。秦惠王用法的目的仅仅是为了维护国内的社会秩序,和国家军事力量强不强大是无关的。这一点也很自然,因为这是几乎所有国家用法的根本目的。比如,现代社会的美国已经是一个法制非常完善的国家了,但它打赢了二战的时候,也从来没有回来给国内的法官们颁发过任何军功章。即使是这样先进的法制国家也并不认为法有什么强国的作用,战争的胜负和国内法律无关,几千年前古代的法律当然更不可能有这么大的奇迹作用。
另外,秦惠王不是用军法的方式来运用法律,他也不会有意的采取从军法中推导出来的严刑竣法,轻罪重罚等等办法,所以他和孝公,商鞅具体用法的方式是不同的,他要温和的多。秦惠王从来没有象商鞅那样,一次用刑就杀掉700人,甚至连一次杀掉70人,7个人的的记载也没有。因此秦惠王在历史上,没有留下象商鞅或者秦始皇时期那样的残酷名声。
日期:2012-12-01 21: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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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国内的法律和秦的强大无关,那么,秦能够不断打胜仗是不是因为秦国制定了更加严密合理的军法,而且执行中比其他国家更加得力和有效呢?我认为是不大可能的,因为军法的原则各个国家,古往今来都是差不多的,都是非常严厉和强硬的。秦国的军法再怎么严厉强硬,和六国的军法来比较差异也不会很明显,不会造成彼此之间战斗力上的巨大差距。而且,实际上秦国的军法也是模仿东方六国的军法来制定的。
六国的法律文件在秦始皇统一天下的过程中,和历史记载一样,被完全销毁了,所以我们也无法将它们和秦国的军法进行逐对比较。但是幸好,其他地方的资料还能看到六国军法的一些蛛丝马迹。这就是战国时期的一部兵书,《尉缭子》。先说明,这个尉缭不是史记记载中秦始皇时期担任秦国太尉的尉缭,按照大多数学者的意见,这个尉缭是秦始皇之前一百年左右魏国魏惠王时期的一个也叫尉缭子的人。《尉缭子》当中保存了战国时期(具体可能是魏国的)一些重要军事法令。下面是《尉缭子》第十三篇‘重刑令’的原文和翻译。
将自千人以上,有战而北,守而降,离地逃众,命曰国贼。身戮家残,去其籍,发其坟墓,暴其骨于市,男女公于官。自百人已上,有战而北,守而降,离地逃众,命曰军贼。身死家残,男女公于官。使民内畏重刑,则外轻敌。故先王明制度于前,重威刑于后。刑重则内畏,内畏则外坚矣。
【译文】
统辖千人以上的将领,若有作战失败,守城投降,擅离防地,弃军逃跑的,叫做国贼。对这种人要处死抄家,取消他的官籍,挖掘他的祖坟,把尸骨暴露在大街上示众,全家男女收入官府作为奴隶。统辖百人以上的官吏,若有作战失败,守城投降,擅离防地,弃军逃跑的,叫做军贼。对这种人要处死抄家,把全家男女收入官府作奴隶。这样就会使全军将士对内畏惧重刑,对外轻视敌人了。所以从前英明的君主,都是首先中明法令,然后使用重刑。刑罚重则人心畏刑,人心畏刑就会坚强对敌了。
日期:2012-12-01 21:3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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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条军法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魏国的军法之严酷,已经到了让人毛骨悚然的地步,秦国的军法再怎么严酷,也很难超过,更不用说超过很多了。还有,军法当中是非常明确的提倡重刑原则的,这是法家的重刑原则来源于军法的具体证据。再看下面的《尉缭子》第十四篇‘伍制令’。
军中之制,五人为伍,伍相保也;十人为什,什相保也;五十人为属,属相保也;百人为间,闾相保也。伍有于今犯禁者,揭之免于罪,知而弗揭,全伍有诛。什有于今犯禁者,揭之免于罪,知而弗揭,全什有诛。属有干令犯禁者,揭之免于罪,知而弗揭,全届有诛。闾有干令犯禁者,揭之免于罪,知而弗褐,全闾有诛。吏自什长已上,至左、右将,上下皆相保也。有干令犯禁者,揭之免于罪,知而弗揭者,皆与同罪。夫什伍相结,上下相联,无有不得之奸,无有不褐之罪。父不得以私其子,兄不得以私其弟,而况国人?聚舍同食,焉能以干今相私者哉?
[译文]
军队的联保制度,是按五人编为一伍,伍内的人互相联保,十人编为一什,什内的人互相联保;五十人编为一属,属内的人互相联保;百人编为一闾,闾内的人互相联保。伍内如有触犯禁令的,同伍的人揭发了他,全伍免罪,知道而不揭发,全伍受罚。什内有触犯禁令的,同什的人揭发了他,全什免罪,知道而不揭发,全什受罚。属内有触犯禁令的,同属的人揭发了他,全属免罪,知道而不揭发,全属受罚。闾内有触犯禁令的,同间的人揭发了他,全闾免罪,知道而不揭发,全间受罚。将吏从什长以上到左、右将军,上下都互相联保,凡有触犯禁令的,揭发了的都免于治罪,知道而不揭发的,都与他同罪。同伍同什的人都互相具结,上下之间都互相联保,就没有不能破获的阴谋,没有不被揭发的罪恶。即使父亲也不能够包庇他的儿子,哥哥也不能够包庇他的弟弟,何况一般的人呢?既然同吃同住在一起,哪还敢有违犯禁令而私相包庇的呢?
日期:2012-12-01 22:1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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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看着这样的规定是不是很眼熟呢?这不正是商鞅变法中在秦国全国推行的什伍保甲法,其中的著名规定吗?由此我们可以推测出一条线索,商鞅在秦国全国推行军法,而这些军法所包括的数量众多的规定不是商鞅一条条劳心劳力地现编出来的,他是直接从魏国的军法中照搬移植过来的,所以才会有这么大的相似度。
魏国位于天下之中,许多重大关键的战役发生在魏国的领土上或者周边地区,军队的建设,军事力量的强大关系着魏国这个国家的兴衰存亡,所以魏国是非常重视军法的制定和严格执行的。而商鞅以军法为国法,这个军法的蓝本就是他从魏国引进的。秦国的国法和军法,和魏国的军法在具体规定上其实都是基本一致的。所以,秦国不可能是靠它先进而且严格的军法强大起来,从而战胜魏国和其他国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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