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密码》
第15节

作者: 长安射天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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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社会保障的核心目的或主要意义,西方民众和学者普遍认为:当个体或部分社会成员因经济社会地位或其它突发性因素而致生活限于困顿,无法依靠自身力量维持个人及家庭生计时,国家相关机构负有积极采取直接经济救助及间接扶助措施的义务,使其能够克服苦难、度过生存危机,有机会重返正常社会生活状态,达到再度拥有自力维生能力的社会国目标。

  现代社会保障的软件基础分为思想学说、国家法律和社会制度三个层面,这些核心的非物质要素保证了各国社会安全制度体系的实践内容与质量。
  当代主流的社会保障学说有三大流派,其一是以福利经济学、瑞典学派(又名北欧学派)、凯恩斯主义和新剑桥学派理论为代表的国家干预主义学说;其二为脉流相承的古典自由主义和新自由主义思想主张的自由放任主义;其三为所谓的“第三条道路”学说,这派认为国家经济政策与社会政策的把握当注重自由市场与国家干预之间的平衡,亦即折中了社会民主主义与新自由主义思想,其著名拥趸有美国总统克林顿、德国总理施罗德和英国首相布莱尔。

  以前苏联为代表的计划经济国家信奉的相关福利理念也属于自成体系的社会保障理论,不过确实在理论高度和实践内容上都不入流。
  以沙特阿拉伯为典型的中东产油国情况比较特殊,这些国家的政府因造化赋予而坐拥巨量的石油财富,因而对其法定国民普遍给予一般国家根本无力承担的超级福利或超级国家保障,其国民福利状态属于“传说中的低税收高福利”类型,与当代中国的“高税收低福利”算得上是相映成趣。受制于穆斯林社会传统与古老神圣的伊斯兰教法,政府又忒有钱,在这三条重要因素作用下,海湾产油国家的政府一般对社会保障学说及法律也不讲究,他们的相关制度已经足以让一般国民感到经济利益上的满足。

  新加坡社会的福利保障也有与众不同的独特之处,关于这个城市国家实施国民福利与社会保障的思路、法律和制度我们在第七章的相关章节再专门关注。
  日期:2011-07-28 15:04:14
  世界上最早的涉及社会保障的国家立法诞生于英国。1531 年, 英王亨利八世颁布了救济法令, 该法令被称为“史上第一个名副其实的救济法令”。1601年英国政府颁布的《伊利莎白济贫法》(又名《旧济贫法》),这项法案后来产生了世界性的深远影响。
  法国则是全球第一个在宪法中明确社会保障权的国家。大革命之后的法兰西共和国于1793年宪法之《人权宣言》第21条规定:“社会对于不幸的公民负有维持其生活之责,或者对他们供给工作,或者对不能劳动的人供给生活资料。”第23条则明确:“社会保障就是全体人民保证个人享受并保有其权利的行动;此种保障是以人民的主权为基础的。”

  受德国新历史学派进步思想与社会主张的影响,在铁血宰相俾斯麦的主持下,德意志帝国从1883年起陆续推出了《疾病保险法》、《工业伤害保险法》、《老年与残疾保障法》、《孤儿寡妇保险法》等社会保险法典,这是世界史上最早的成体系的社会安全法规,不过其内容主要覆盖社会保险领域。
  崇尚个人主义和自由经济的美国在宪法中并没有明文规定保障公民的生存权,但是遭遇大萧条冲击后的美国人民认识到:“政府必须竭尽全力救助失业人员,此举不是慈善行为,而是社会的责任。”转而追求“通过政府的作用,现代社会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保护那些已尽全力维持生计但仍做不到的人避免遭受饥饿,防止可怕的人力资源的巨大浪费。”1933年美国出台《联邦紧急救济法》,1935年国会通过《社会保障法》,1944年罗斯福总统宣布“第二个权利法案”, 1964年约翰逊总统誓言“向美国的贫困无条件宣战”并促使国会制定反贫困立法计划。随着战后欧洲“福利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的鼓舞人心的实践,保守的美国人民逐渐承认和支持政府在社会保障领域的有限积极作为,授权政府承担为贫困或困难国民提供必要而充足的最低限度保障的宪法义务。也就是为保障美国公民个人尊严与福祉的要求,政府有责任实施涉及食物、居所、医疗、教育等满足最低限度的生存手段的行政给付,是为美国公民之“福利权”,又在理论上被称为“新财产权”。

  虽然美国宪法迄今并未明确社会保障权与福利权,但是当代美国社会普遍支持这些利益之目的在于确保个人的自足,恢复其健康,使其成为家庭和社会共同体中的有价值的一员的观点。这种认识其实与欧洲国家的概念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日期:2011-07-28 15:07:19
  根据荷兰学者亨利.范.马尔赛文《成文宪法的比较研究》中的资料,当今世界142个国家的宪法中,有33部宪法中赋予了国民享受宽裕或合理之生活标准的权利,95部宪法明确了涉及失业、养老、医疗、残疾的国家救助与社会保障,62部宪法规定了国民享受社会保险及社会救济的权利。其它相关研究资料表明,截止2010年,全球224个国家和地区中,目前有174个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明确赋予了公民的社会保障权利,有108个主权国家于其宪法中或直接、或间接地规定国家对国民的社会保障义务,具体的概念表达有社会保障权、福利权或生存权的微小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也于第四十五条承诺了国家在社会保障上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1945年《联合国宪章》和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都明文倡导社会保障权是现代社会的一项基本人权。截止目前阶段,中国政府还签署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国际公约》、《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等国际公约,加入了相关国际组织。
  不过就目前的立法现状而言,中国法律体系对社会保障权或福利权的很多细节尚不够明确,有些相关内容包括很重要的内容属于法律空白,宪法的相关描述也存在若干“未列举权利条款”。
  日期:2011-07-28 15:10:24
  以第一个建立现代福利国家体系的英国为例,我们来看看普通英国人享受的国民福利及社会保障。
  目前英国政府主持的社会福利事业或曰社会保障项目大致有40多个子项,按照其性质可划分为福利津贴、社会救助、社会服务、国民医疗保健服务、社会保险五大类别。英国的福利津贴包括了儿童津贴、残疾人津贴、疾病照顾津贴、工伤津贴、孕妇产妇津贴、法定疾病津贴、丧葬津贴等主要内容;社会救助分为收入补助、负所得税(又名所得税补贴)、住房补助、社会基金四大类,社会基金又细化为社会关怀补助与救助贷款两种形式;英国公民有权免费享有政府提供的多种无偿社会服务,比如免费基础教育、再就业技能培训、体育运动设施、文化娱乐服务等;社会保险则囊括了养老、失业、疾病和寡妇给付等内容;英国的国民医疗保健服务体系也广为世人称道,不仅覆盖了全体国民,连在英国居住超过一年以上的外国人也受到一视同仁的照顾,费用主要由国家与社会承担。

  英国人享受的福利与保障尽管比起北欧福利国家来显得逊色一筹,但是困绕当代中国人的教育、医疗与住房三座大山可以说通通被政府的积极作为削平了。
  日期:2011-07-28 15:13:43
  德国是最早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1881年,德皇威廉一世就在其“皇帝告谕”中宣布:“工人因患病、事故、伤残和年老而出现经济困难时应得到保障,他们有权得到救济。”帝国政府将“最大限度地保障需要帮助的人”,“这是国家的最高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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