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密码》
第11节

作者: 长安射天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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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在17世纪英国人约翰.洛克就在其《政府论》中宣扬民主宪政思想:国家权力是由个人转让出来的权力构成的,个人让渡出来而由政府享有的这些权力是人们过公共生活所必须的。个人没有转让的权力,国家则不能享有。个人权利是前提,国家权力是结论。个人权利是本源的、先在的、自然的,国家权力是后发的、衍生的、约定的。个人权利是目的,国家权力是工具,国家权力因个人权利而存在;个人权利限定了国家权力的范围,设定了国家权力的边界,在个人权利的范围内,国家权力是无效的。国家权力是否正当,都当以个人权利为依归。

  19世纪的法国社会学家亚里克西.德.托克维尔如此表达他的政治信念:“无限权威是一个坏而危险的东西。在我看来,不管任何人,都无力行使无限权威。……当我看到任何一个权威被授以决定一切的权利和能力时,不管人们把这个权威称作人民还是国王,或者称作民主政府还是贵族政府,或者这个权威是在君主国行使还是在共和国行使,我都要说:这是给暴政播下了种子。”

  近代自由主义的先锋人物法国思想家邦雅曼.贡斯当同样指出和论证了绝对权力的危害性,他认为权力作为一个抽象概念时或许是高尚、公正和无私的,而现世的权力从来都必然地表现出偏私性与压迫性,因而必须加以限制。他甚至下了这么一个著名的论断:“即便人民的同意也不能使不合法的事情变得合法,人民无权将自身并没有的权利授予任何代表。”

  如果说这些哲人的信仰是建立在当年社会权利极度不平等,人民不堪承受封建贵族势力的重压盘剥而呐喊求索的旧时代背景之下,那么我们不妨看看现代人关于政府权力的一般信念。
  在新古典主义经济思想体系中,政府的主要经济职能被定位和论证为保护契约的执行和维护私有财产的专属所有权。
  2006年才告别我们的现代经济学巨匠、货币学派的开山宗师米尔顿.弗里德曼在其《资本主义与自由》的著作中也曾充分表达了他对政府的认识。
  弗里德曼坚持古典自由主义的基本信仰,个人自由或者说社会经济自由是基本目的,也是达成政治自由的不可或缺的手段。个人权利是目的,国家权力是工具,政府权力的尺度必须受制于个人权利,公权以不介入私域为基本准则。对国家干预相当排斥的弗里德曼认同洛克的立场:“在个人权利的范围内,国家权力是无效的。”出于对自由和市场机制毫无保留地信仰,这位大师甚至反对政府和社会把“福利与平等”作为目标。他主张政府构架必须符合两大原则:首先“政府的职责范围必须具有限度”,第二“政府的权力必须分散”。

  日期:2011-07-20 17:06:23
  事实上,我们并不需太多借重西方学者的观点来思考对我国政府职能与权力的合理定位,只要从现代政府的性质和人类社会运行发展的常识及基本法则就能得出所有重要的结论。
  首先,现代政府不是企业,也不是科研学术部门。它的作用是保护和促进公共利益。目标是提供安全、公正与便利,即和谐的秩序。达成目标中的和谐秩序,对外核心活动是外交与国防,对内的主要业务工具是法律与政策,监管与裁判,再下来则是其它私人无法提供或者难以经营的公共事业。除此而外,政府应该并且最好回避具体经济事务。

  其次,政府是人类组织性活动的最高形式,它的工作目标是“主事”而不是管人、管钱或管物。即使是国家处于战争状态需要经济动员或临时管制,政府的行为准则也只宜涉及直接组织、管理和调动人力、物力与财力,这些本质上还是工具,根本目标还是把事情做好。
  第三,多元化、专业化与社会分工是推动社会发展前进的基本动力。全能型政府显然与这三条基本原则直接悖逆,这个连论证都可以省略了,相当于无可质疑的公理。政府不务正业,在自己非擅长的领域直接或间接客串投资者或经营商的角色,说句不中听的话,即使国民确实给政府授权了也是出力不讨好的笨伯做法,何况还违背了政府谋公利、非盈利的基本组织原则。

  然而同样基于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基本目标,虽然政府并不司职生产、交易或科技研发,不直接创造财富,但一个称职的政府提供的政治产品,包括合理的政策、规范的秩序、良好的自然环境及便利的公共设施确实将支持和帮助物质财富与精神财富在社会的创造形成。同时政府作为社会的重要组织实体对社会的运行无论理论上还是事实上都将产生巨大影响,所以政府被视为构成一国经济系统之重要组成部分是合理的。

  由于市场经济体制本身无法根除的内在缺陷,现实经济运行会呈现周期性的波动,纵然依靠科技创新刺激和其它技术性手段调整也不可能彻底治理。当严重的经济危机来临并有可能给生产带来灾难性的破坏并进而威胁整个社会的幸福时,不能完全排斥政府采取有限的积极性行动以援助市场和保护国民利益,但政府干预同样有无效与失灵的可能,甚至激进的错误决策有可能让事情更遭。

  国民福利就是当今世界相对公认的促进国民收入分配均衡化,熨平经济波动的积极性政府行为的主要内容之一。经济的长期繁荣和稳定增长是国民获得经济上便利、自由和安全感的主要保障或体现,这点实际与自由主义原则及政府的职责目标并不冲突。同时,政府主导的社会保障与国民福利事业蕴涵的人道主义情怀,在当今西方社会,哪怕是最顽固的自由主义学者也不会公然反对。道理其实很简单,政府兴办福利事业在本质上是给国民发钱或提供物品与服务,是一种促进国民消费的活动,而我国各级政府习惯并喜欢的政府投资是政府在花纳税人的钱,暂且不论其项目的合理性、效率和效益。

  日期:2011-07-20 17:07:46
  总之,未来中国政府的改革方向应该且必须是小政府与大社会关系,需要建立的是一个精干、专业、高效、廉洁的服务型政府,体量惊人、胃口奇大、行动蹒跚的恐龙型政府模式该作古了。建设新型政府的原则在于彰显和突出四大基本原则,即“主权在民,法律至上,公权制衡和服务意识”。具体的公权与私权的运行法则当是在西方家喻户晓的一句话:“公权领域法无授权不可行,私权领域法无禁止则可行。”

  如此我们将建构属于中国人的既崇尚个人自由又恪守社会秩序的社会法治国,我们及我们后代的幸福才有一个真正坚实的制度基础。
  日期:2011-07-21 10:57:04
  【公共物品】
  公共物品理论是研究公共事务的一种现代经济理论。
  所谓公共物品,顾名思义是指公共消费或集体享用的商品或服务。它是与满足个人需要的私人物品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是用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

  公共物品一般被分为纯公共用品和准公共用品两类。
  萨缪尔森对纯公共用品的概念给出如是观点:“公共物品是指每个人对这种产品的消费,都不会导致其他人对该产品消费的减少。”这种观点反映了意大利公共财政理论的传统认识,也是被现代经济学接受最广泛的概念。
  纯公共物品具有完全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特点,单纯依靠市场的力量无法实现有效配置。而标准的私人物品则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能够通过市场交易达到资源优化配置。
  在纯公共物品和纯私人物品这两个端点之间的区间内,则存在大量的准公共物品,这些物品表现出有限的非竞争性和(或)非排他性,其经典属性有“竞争性+非排他”、“非竞争性+排他”。一般将准公共物品按照使用中收费与否分为公益物品和公共事业物品两类,准公共用品在消费上具有“拥挤性”的特点。
  日期:2011-07-21 11:03:57
  ①非竞争性
  非竞争性是指任何消费者对公共物品的消费都不会妨碍和影响到其他消费者对该物品的享用。这意味着其他消费者可以同时消费该物品,从中获得效用,而且消费的数量与质量均与前者的消费行为没有任何关系。

  公共物品非竞争性的特点主要是因为它的效用通常都具有不可分割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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