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史上误解最多的朝代---秦》
第12节

作者: xajh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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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过,后面秦国又打了一场俘虏公孙座的战役中。这场战斗,根据资
  治通鉴的记载是‘秦、魏战于少梁,魏师败绩;获魏公孙痤。”几个
  字,很简单的记载。根据常理判断,由一个国家的丞相亲自带领的军
  队应该不是小数目,而且打到连主帅都被俘应该也是一场非常激烈的
  战斗。败绩在文言里面是大败的意思,所以魏国在这次战斗中的人员

  损失按理应该是很大的,但却没有记载斩首数字,所以我认为,秦国
  当时的斩首记功还没有形成商鞅时期那种正式的国家制度,所以这个
  也不是军国主义的部分证据。
  商鞅最强调的是法,而秦献公的改革措施里面并没有强调法,看来他
  并不怎么重视法律的作用,当然更没有以军法来治国。他们的改革方
  向,不同之处还是比较大的。所以,秦献公的改革不是仅仅为商鞅打
  基础。

  日期:2012-06-27 22:19:26
  军法治国的逻辑后果
  商鞅的这种军法治国的做法,会产生一些新问题。比如,步过六尺者罚,
  弃灰于道者刑,这些规定在军队里面是容易理解的。军人的脚步如果不
  规定,不训练,那行军的时候就容易互相碰撞;路上如果有障碍,那本

  来整齐的行军队列就会被打乱。但是老百姓的平时生活不需要整齐的队
  列,这些规定就显得有些多余和麻烦了。这说明商鞅把军法挪用到日常
  生活中时有些机械,少了些变通。
  而且,管理一个国家比起一只目标明确,结构简洁,人员单一的军队,
  还是要难的多。需要管理的土地范围大的多,人数多的多,人际关系,

  社会分化复杂的多。仅仅是简单的挪用军法时间长了总会产生许多新
  弊病。对于这些新问题,新弊病,法家提出了一个新的理论,那就是
  重刑。
  日期:2012-06-27 22:47:01
  重刑理论有两个方面,一是“重刑轻赏”,刑罚的比例应当大大超过赏
  赐,最好是“刑九赏一”。这是因为赏赐等于把国家的财富分给了被赏赐
  的人,不利于加强国家所集中掌握的力量。法家是国家本位主义者,自

  然就反对了。而惩罚不需要付出国家的财富,如果有抄家之类的惩罚还
  可以增加国家的财富。
  另一个方面,也是更重要的方面,也就是轻罪重罚,“刑者,重其轻者,
  轻者不至,则重者无从至矣。”如此才可以“以刑去刑”。法家为什么会
  形成“以刑去刑”的极端思想呢?

  个人看法,这个和法家开始统治情况要更为复杂的整个国家全体人民有
  关。为了治理整个国家的复杂局面,东方各国一般都是采取礼法并用的
  办法。(当然,这里的法指的是国法而不是秦国的那种范围扩大了的军
  法。)礼制的作用是‘防患于未然’,通过传统习惯和文化风俗的潜移
  默化,使人们自然的不去犯法;而法制的作用是‘治患于已然’,对于
  那些已经越过礼制的界限,触到了法律的禁区的人,用法制去惩罚他。

  日期:2012-06-27 23:08:50
  但是法家是不允许礼制的存在,要消灭礼制的。那怎么才能‘防患于未
  然’?这么大的国家,这么多的人,这么繁杂的法令规定,如果都要人
  已经犯罪了才去处理,司法官员忙不过来 。所以一定要想办法减少犯
  罪者的人数,让人们根本不敢去犯罪。 而这个办法只能在法令内部找,

  所以才有轻罪重罚。按照法家的逻辑,如果很轻的罪都会遭受重惩,那
  人民就不敢去犯轻罪,当然更不敢去犯重罪了。也就是说让人们根本就
  不敢去犯罪来减少工作量。
  轻罪重罚还有一个用处,如果法制是要求罚当其罪的,那每个案件都需
  要很多时间和精力去搞清楚犯案的具体情节和触犯法律的严重程度。象
  美国,为了精确的量刑,经常听说有些案子延续好几年时间。这样的话,

  司法官员还是会太忙,工作效率会太低。一般来说,敢于犯轻罪的人多,
  敢于犯重罪的人少,而为了精确量刑,单个的轻罪和重罪给司法人员带
  来的工作量并不会有什么明显区别。也就是说,法家认为,轻罪重罚后,
  即使人们还敢于犯罪,也可以尽量减少犯轻罪的几率,因此就减少了总
  体案件数量。
  而且如果轻罪都重罚,那重罪肯定也是重罚,就可以把很多案件的处罚
  搞成一刀切,也可以提高效率。比如商鞅一日论囚七百人,如果每个人

  都是需要精确的量刑的,那肯定没有这么高的效率了。一刀切,都杀掉,
  执行就简单多了。
  日期:2012-06-27 23:36:59
  那么,为什么秦法在历史上会留下那么突出的严苛的名声呢?我想了不
  少理由,到现在为止还是觉得因为秦国没有礼。礼本身的规定也是非常

  繁缛苛杂的,对生活细节的规定也是很具体的。比如孔子说的,‘虽疏
  食菜羹,必祭,必齐如也’。礼到底有多复杂,看看周礼和礼记这些书
  就知道了。秦国的法需要同时肩负东方各国礼和法两方面负责的功能,
  作用,和内容含量,所以看起来就非常苛细了。
  但是,礼虽然复杂,却有一个核心,那就是德。内心的德运用在各种不
  同的具体环境中,表现出来的外在行为,就是礼。也就是说,只有记住

  德,饯行礼就不会错的太离谱。而德只有仁义忠孝这么几条基本准则。
  秦国的法却没有这样核心的,简洁的原则,它是一大堆规定的集合。没
  法总结和简化,所以让人觉得特别苛细。
  还有,如果没能很好的履行礼的规定,会被人批评或者嘲笑。如果没有
  遵守法,却会被投入监狱,所以秦法在东方各国人看来,就显得过于严

  厉了。再加上秦法从军法中继承而来的一些严厉特征,所以总的给人的
  感觉就是严苛了。
  日期:2012-06-27 23:58:32
  规定的那么细致的法律,即使有‘以刑去刑’的理论,还是有人免不了
  会触犯其中的一条两条。对于犯法的人,法家是绝对不放过的。法律有

  了规定,人们却可以想办法逃脱,长此以往法律的威信将荡然无存。所
  以,法家主张“刑重而必”,“赦死宥刑,社稷将危”,还有“不赦不宥,
  刑人必得”,每个犯法的人都必须找出来给予严惩。但是,这里又有一
  个问题,军队是集中驻扎在一起的,行动整齐划一的,如果有谁违法,
  或者和整体行动脱节,军法官容易发现,而日常生活是分散居住的。一

  个县尉管理的范围就很可能超过一只十万大军驻扎的范围,这么大的范
  围上分散居住那么多人,怎么才能及时发现每个犯了法的人呢?
  所以,商鞅发明了连坐法,让老百姓自己互相监督。如果谁犯了法,应
  该马上被居住在附近的人发现和告发。一家犯了罪,周围的九个家庭必
  须揭发。若不揭发,则十家连坐。
  为了保证连坐法的有效性,商鞅还特地规定了极其严重的惩罚:不检举

  揭发的人,会被"腰斩",检举揭发的人同斩敌人首级的士兵一样受到赏
  赐,窝藏有罪的人与投降敌人的士兵同样罪行。(又是明显用军法做类
  比)降敌罪的惩罚是本人斩首,全家罚为刑徒。不告发的情节最轻的都
  是判死罪,这么严厉的规定足以看出商鞅对连坐法的重视程度。
  日期:2012-06-28 12:16:35
  军队里的士兵,互相之间一般都没有什么特殊关系。但是在日常生活中,

  人们都是以家庭为单位生活在一起的,血缘关系和亲人感情完全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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