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个业务员——一个销售人员的成长经历与自我救赎》
第33节作者:
孤自幽伤曲 2011-10-05 22: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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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月之后,我是除伊璐外,第一个离开平安的。他们还有人继续做着发财梦,还有人要继续为将来坚持一下看看,或许也还有人完全就是不甘心——为什么他们做到的而我做不到?有时候所谓的自尊完全可以战胜自知。
我们连生存都保证不了,何谈发展?当然,这是后话。当时的我们没有意识到这些所谓的“老板不给我们底薪是惯例”其实是罪恶的,他们用各种各样的方法冠冕堂皇地打发了我们,而我们只能靠向父母伸手讨取他们的血汗来成就这些所谓的老板,资本积累的原罪让他们可以没有人性,却让我们耗费了青春。
在未来的岁月里,我们还是会被这些沾满我们父母血汗的刽子手用各种方式剥削着。现在想来欲哭无泪,留下的只能是一堆堆瘦骨嶙峋的皑皑白骨。
这段时间,我经常听到有许多老板抱怨现在的员工太难招了。其实每每听到这句话,我都会很开心,因为新人们终于不用再为老板们的发家致富而买单,老板们也终于到了应该为自己赚更多的钱而必须要付出更多成本的时候了。当然,这并不是新人们一夜之间都有了意识,更不可能是老板们良心发现,而是整个中国大的战略和产业转移带来的影响。
请新人们记牢:没有底薪的业务根本就不是业务,养不活你的工作也肯定不是工作。因为你用青春为他们打电话、见面拜访客户,无论结局如何,你依然功不可没!
请老板们记住:商人不能只是为了赚钱而活着。是谁每天不停的在拨打着那么多的电话,是谁在酷暑之中为你去拜访客户,又是谁每天忍受着客户的奚落却还要对你笑脸相迎?不要说都是为了业务员自己,其实最大的受益者只会是你。无论他们有没有出单,你的生意都会得到宣称,除非你是个骗子,准备骗点钱潜逃,不然这种日积月累的宣称对你来说会是笔虽然无形却巨大的财富,当条件成熟,这种无形的财富立马就会变成真金白银。
2011-10-06 13:3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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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于可以为保险作个总结了,为了尽量客观公正地表述,也为了能够让新人们看明白,更为了让需要保险的人们买到真正所需的保险,我将用讲义提纲问答的形式<也学一学我们伟大的薛培望老师>,并且尽量引用权威的论述和经典的文字——当然,现在这个社会里很难说什么是权威,什么又是经典——你信不信,反正我信了,以及各个保险公司所用的内部资料,来全景的展示保险。)
一、 什么是保险?
二、 保险到底好不好,能不能买?
三、做保险的(保险代理人)为什么那么招人烦?保险是不是不可以做?如果不考保险人代理证,能从事保险工作吗? 四、保险公司怎么知道我电话的?
五、如何才能购买到需要的保险?
六、保险公司为什么一年到头在招人?
七、保险公司招人常用的招数有哪些?为什么我一进入保险公司的课堂就会被忽悠?
八、如何防止买了保险之后扯皮?
2011-10-06 21: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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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什么是保险?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版)第二条之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版)第二条之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本节里如没有特别说明,《保险法》将特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版)。
认真比较这两个不同的版本,细心的人会发现,在2009年修订版中,把1995年版“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里面的“时”改为了“等”,虽然只有一字只差,但是意义却非常重大,这个“等”,我们可以用后来网络上被炒的火热的另一个句式来代替,那就是“……,包含且不限于……”。
简单点说,也就是多了这个“等”,本来很多有争议的“投资理财型”保险里的对投保人、被投保人和受益人不利的因素得到了消除,这是法律的进步。
我们再来看看考保险代理人资格证的必看教材里对于保险的分析是怎么样的(这里为了避免广告的嫌疑,同时也为了能让大家更直观更方便的查找到原文,我在比较了几个版本的《保险原理与实务》后——发现它们大同小异,决定直接引用百度词条,因为百度词条也是别人在总结了诸多版本的《保险原理与实务》的内容之后才创建出来的)。
2011-10-06 21: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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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是以契约形式确立双方经济关系,以缴纳保险费建立起来的保险基金,对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或给付的一种经济形式。
保险是最古老的风险管理方法之一。保险合约中,被保险人支付一个固定金额(保费)给保险人,前者获得保证:在指定时期内,后者对特定事件或事件组造成的任何损失给予一定补偿。
保险属于经济范畴,它所揭示的是保险的属性,是保险的本质性的东西。
从本质上讲,保险体现的是一种经济关系,表现在:
(1)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商品交换关系。
(2)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收入再分配关系。
从经济角度来看,保险是一种损失分摊方法,以多数单位和个人缴纳保费建立保险基金,使少数成员的损失由全体被保险人分担。
从法律意义上说,
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即通过签订保险合同,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被保险人以缴纳保费获取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赔偿,保险人则有收受保费的权利和提供赔偿的义务。
由此可见,保险乃是经济关系与法律关系的统一。
保险是一种经济制度,同时也是一种法律关系。保险源于海上借贷。到中世纪,意大利出现了冒险借贷,冒险借贷的利息类似于今天的保险费,但因其高额利息被教会禁止而衰落。1384年,比萨出现世界上第一张保险单,现代保险制度从此诞生。
保险首先是一种经济制度。
保险是为了确保经济生活的安定,对特定危险事故或特定的事件的发生所导致的损失,运用多数单位的集体力量,根据合理的计算,共同建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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