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地,在把单证交付国外开证行之前,国内出口商的开户银行(信用证通知行)会应出口商要求预先审核一遍,发现错误及时更改。但此时货物已经出运,很多情况既成事实,不符点无法更改了。此时,在确认客户会接受的前提下,可以“不符点交单”,承担不符点扣款,完成信用证。但这样做的风险很大,万一客户不接受或中途变卦,出口商难免蒙受损失。所以不符点交单要特别慎用。出现此情形的时候,最好先与客户联系,请客户确认接受不符点。必要的话,请客户出具“公司信”(office letter,一种抬头落款齐全,内容完整的正式商业信函),届时提供给国外开证行。更稳妥的方法,如果国内银行议付的话,由国内银行通过SWIFT接洽开证行,告知不符点,请开证行与客户(开证申请人)联系,让客户向开证行确认接受不符点,开证行再向国内银行确认。这种操作方式称为“电提不符点”。
4.不符点拒付的处理
不得已不符点交单,或者开证行自己判断为不符点的,有可能导致单据被拒付。
这样的事故中,首先要区分责任,判断开证行拒付是否有合理依据并符合程序,所谓合理依据,就是开证行提出的不符点应有站得住脚的理由,或是否出于误会。否则可通过国内银行回复解释申辩。程序上,开证行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单证并一次性提出不符点,否则即使有不符点也无权再提。
确有不符点的, 看看是否来得及换单,把修改正确的单证补交上去。只要修改后的单据在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内提交到指定银行,且新提交的单据没有新的不符点,则视为单据不存在不符点,开证行必须付款。但这种情况下必须争分夺秒。此外,尽早安排出货也是预防措施之一,早出货早出单,就有活动的余地。
无法及时更改的,即可与客户联系,说明情况,请客户接受不符点。多数情况下,客户也是通情达理的,毕竟是做生意,一般说来客户也等着收货,以便安排销售。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发生单据拒付的时候,要密切关注货物下落。在信用证业务中,相关各方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货物有关的货物及/或服务,之所以如此,最主要的原因是信用证所涉及的单据尤其是作为货权单据的提单,使得信用证的当事人能够控制货权,对单据的买卖,就意味着对货权的买卖,所以《UCP500》规定,银行拒付后必须要么持单听候指示,要么将单据退还交单者,也即是说开证行拒付后不经受益人或议付行同意,不得擅自向开证行申请人放单,否则其必须付款。另外,关注货物下落还可以了解到开证申请人是否已凭开证行的提货担保提取货物,凭保提货虽然构不成开证行拒付后必须付款的责任,但如受益人或议付行要求退单,然后向船公司索要货物,船公司因无法提供货物,必然转而找开证行,要求其履行提货担保项下的责任,则开证行信誉损失不说,还可能承担比货款更多的经济损失,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一经向其说明已知客户凭其提货担保提货的事实,开证行往往会妥协付款。
此外,还有一些信用证事故,是一开始就因为信用证的条款不合理而埋下隐患的。信用证操作中,有些条款表面看起来无伤大雅,实则暗藏杀机,需要格外警惕。常见的问题就是所谓的“软条款”。
“软条款”,是指在不可撤销信用证中出现的某些可能令受益人在无过错情况下蒙受损失的条款。“软条款”是外贸行业的俗称,并没有学术上的标准定义。软条款本身并不违背《UCP500》原则,也不一定会给受益人造成损失。其风险是潜在性的,表现形式也多种多样。
比如说一个典型的软条款:3份正本提单中,有一份直接寄给开证申请人。我们知道,凭借一份正本提单,就可以提货了。这个条款一经执行,就意味着客户可以在银行议付单证以前就径直去提货。假如客户蓄意欺诈,或对货物不满意,此时就有可能有意挑刺拒绝赎单,信用证受益人即出口商面临财货两空的危险。
还有一些不大明显的软条款,如:货物须经开证人检验,出具检验认可报告方可付运,检验报告作为议付单证之一。这个条款的风险在于,假如交货前因市场变化,客户有意毁约,则故意拖延检验,不出具检验报告,导致无法装运并提交单证议付。
软条款的表现形式虽然五花八门,但其中有个共同的特点,就是让信用证在不同程度不同上丧失执行的独立性和不可撤销性。也就是说,有了软条款的信用证,客户可以通过各种手段使其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以单方面废止。
因此,外贸业务员应该炼就火眼金睛,学会识别“软条款”。这其中有诀窍,就是牢记两个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的原则:
1.不能让客户有可能在付款赎单前自行提货。
2.开证以后,所有单证你可以单方收集办理,不需要依赖客户。
凡是违背了这两条原则的,基本上就是软条款了。再举两个例子来强化概念。比如:
1.信用证中规定提单使用的不是B/L(Bill of Loading),而是FCR(FORWARDERS CERTIFICATE OF RECEIPT),一种法律上不能作为物权凭证的提货证明(关于各种类型的提货单,我们在下一章国际运输中还会详细说明)。这种条款下客户可能通过与货运代理公司勾结,先行提货。
2.信用证规定在FOB条件下,由信用证申请人在出货前通知所订的运输航线航次,并出具申请人开出的订舱通知。这种条款下,客户可以通过不订舱中不及时订舱的方式导致无法装运或无法及时装运取得提单,造成交单时的重大不符点。
类似条款,都可以用上面提及的两个原则加以识别。
软条款的弊病还不止如此。本来信用证是一个很好的结算工具和融资手段。很多时候,企业可以凭借一份可靠的信用证去银行贷款,或者在交单银行而尚未拿到货款前预先贴现(银行收取一定的利息,预先将总金额的部分或全部垫支给受益人),这样能极大缓解出口商的资金压力。但只要出现了软条款,信用证就不“可靠”了,银行多半不愿意再做贷款或贴现。
那么,是否出现了软条款一概拒绝?也不尽然。“软条款”并不是死条款,完全可以磋商。排除蓄意诈骗的情况外,客户申请开证的时候加上软条款也只是出于方便操作和节省费用的考虑,并非恶意。比如一份正本单证径寄开证申请人条款,常见于日韩及东南亚地区的客户交易。因为这些地区离中国很近,海运几日可抵,如果正常操作单证银行议付,那么等到单证到客户手中时,货物已经堆放在目的港码头多日,将造成高额费用。再者,有些软条款是客户出于需要多年来形成的贸易习惯,不接受这些条款往往意味着不得不放弃交易,这对双方都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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