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凡律师的平凡事》
第18节

作者: 路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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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1-8-23 15:16:00

   开庭路线
  我有个习惯,凡是去不熟悉的法院或派出法庭开庭,都要预先走一遍路线,了解来去的路线,掌握路途的交通工具和路途时间。
  后天有个案子在某法庭法庭。我事先原打算开车去。结果前天开车过去探路的时候,发现该法庭门口的路被围挡起来,在修路。开车不是很方便,也不便于停车。
  我今天,试着坐地铁和公交去探路。
  我首先做1号线地铁坐到底站,找地铁站旁的公交站,结果发现地铁站旁的公交车站没有直接的公交车去法庭。我就在地铁站附近打了辆车(发现地铁站旁有一溜排的出租车在候车)去法庭,只一个起步价都到了。到了法庭,我试着找公交车回地铁站(因为案子早上开庭,不能保证在早上早高峰会有出租车在等你),发现因为修路,路边没有公交牌。我就在一辆公交车停下来的时候,跑去问司机在哪个地方坐回程车。司机不错,跟我讲了具体的位置,原来因为修路,公交车开到某大型商场的停车场临时作为公交站。

  我坐着这个公交车,计算大概三站路就到了地铁站位置,但下车的公交站离地铁站还有几百米的距离。
  去开庭,能打到车最好,如果车打不到,我就多走几步路,坐公交车去。无论如何,开庭时间一定要保证,我想这是对当事人负责,也是基本的职业精神。
  路摸清后,我打电话给需要出庭的证人,告诉他具体的行程路线。证人没有去过法庭,根本不知如何到法庭。我约他在地铁底站的三号门碰头,能打车则打车,打不到的就坐公交。
  我想,做律师就是这样一点一滴的做起来,锻炼起来、成熟起来。
日期:2011-08-29 12:54:02

  8月份即将过去。七、八月份,异常的忙碌,好像没有时间停下,歇一歇,身心俱疲。

  九月份,学生即将开学。对于做律师的,似乎到了收官阶段,业绩上不知能否有大的突破。
  小单做花销,大单做储蓄。律师业绩的突破与否,其实在于一、两单业务。这么多年,业绩基本平稳,都是做的小单,基本够平日生活花销,因此也没有什么储蓄,不知今年可否有突破。毕竟要挣点奶粉钱了。
日期:2011-08-30 11:43:07

  前段时间,和律所同事闲聊,都感觉最郁闷的事情就是:当事人自己本身不清楚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但硬要律师按照他们的思路来做事。律师做吧,会让其他人觉得律师不专业,不做吧,当事人又有意见。
  最近,碰到一个顾问单位,单位老总的“主人翁”意识极强,对于已经进入法律程序的案件,要求律师按照他的思路去做,问题在于他的想法根本不适合法律程序,律师和他沟通,他听不进去,还对律师有意见。
  做律师这么多年,还是第一次碰到这样的老总。
日期:2011-09-05 16:18:41

  罗生门的案件。
  离婚财产分割案件:男、女双方在婚后,用男方的个人存款60万支付首付,买了一套价值100万的房屋,其余40万房款,夫妻双方贷款共同偿还,房屋登记夫妻两人的名字。
  婚后三年,房屋升值到200万,夫妻感情也走到尽头。双方对感情破裂都无异议,但在房屋分割上有分歧。
  我代理女方,认为既然房屋是在婚后购买,登记有两人的名字,自然房屋各一半,女方拿房,应给男方100万的补偿。
  但一审法院判决:200万里先扣除男方的60万,其余140万各一半,女方拿房,要补偿男方130万。
  女方不服,上诉至中院,承办法官跟我沟通,我们一审占了便宜,他的理解是,男方的60万个人财产,体现在房屋上的增值60万,也应归于男方,即先扣除120万,其余80万,男女各一半,理由是《婚姻法解释三》中: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的收益,自然增值部分属个人所有。女方要拿房,需拿160万给男方。
  我说:如果房子的100万购房款都是男方一人婚前财产出资,但房屋登记在男、女方两人名字,按法官你的理解,虽有女方名字,也分不到房产,因为增值的100万也是男方婚前个人100万增值而来,女方有没有名字,有没有房产证都是一样的效果。
  法官说:是这个意思,现在房产局登记名字也比较随便。
  我接着又说:如果房子的100万是男方个人出资,但登记在女方一人名下,按法官你的理解,该房子还是男方所有,女方没有份,虽然女方有产权证,但在法律上还是归男方所有。那第三人要交易该房产,是认房产证上的人呢,还是认真实的出资人呢。
  法官听了,不言语了,说:也不能这么说,你的意思我听明白了,你的意见我们合议庭会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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