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中的道与术》
第1节

作者: 顺德天外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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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11-6-27 7:12:48
  【引言】
  道,即道理、道德、道义、公道、正道;术,指手段、方法、谋略、心计、技巧。我们平时所说的“道”,更接近于“王道”的内涵,是指通过常规手段、正常渠道解决问题,从而达成目标;而“术”则被延伸并赋予了更多的贬义,似乎变成了巫术、妖术、旁门左道、歪打正着之类非常规的的权谋之术。
  古人论述“道”与“术”的关系时,曾告诫我们:精于术而以道为本,守于道而以术御事。有道而乏术,易招人陷害,且不能发挥其所长;精于术而乏于道,乃无本之源,亦不能长久;只有精于术而明道者,才能生生不息!术合于道,相得益彰;道术相离,各见其害;轻道重术,则智术滥用;轻术重道,则徒劳无功。
  近代史上的曾国藩“以霹雳手段,显菩萨心肠”,在推行王道的同时,道术并用,终于成就了轰轰烈烈的事业与个人声名,这便是道术并用的典范。

  现代社会,我们常常发现,无论是职场,还是现实生活之中,许多工作、许多事件,如果按正规渠道,用常规手段去“公事公办”,在“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环境之中,往往四处受阻,最终前功尽弃;而暗渡陈仓,通过非正常渠道,采用非常规手段去处理问题,却反而能立竿见影或事半功倍,使问题最终得到解决。
  本系列案例将通过展现一些非常规“变通”做法,通过道与术的结合与运用,说明管理中的一些灵活做法与技巧。
  日期:2011-6-27 7:19:00
  【道与术系列01】谋求公道,冒险借助于旁门左道
  本世纪初,俺就职于顺德某家具集团时遇到一桩小题大作的事件:品管部一名检验员犯了一个小小的过错,被一名皇亲国戚当场“摛获”,上纲上线无限夸大其严重恶果之后,小报告直达“天庭”,HR部门很快得到“上谕”:立即炒掉,杀一儆百!
  按照企业管理层级方面的游戏规则,员工出现过错,无论任何管理者发现后,都理应按程序、按制度交给直接主管或相关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理,上级部门只是起到监督处理、并跟踪处理结果的作用,一般不需要直接经手处置。但民营企业,老板的指令就是“圣旨”,越过所有的中间环节和管理层级,直接向经办部门或经办人下达指令的情况屡见不鲜。

  行政主管收到“六百里加急”之后,不敢怠慢,马上进行调查,发现员工尽管不够“死罪”,但“皇上”却已下达了“立即执行”的谕旨,行政主管在“是否执行、如何执行”之间感觉难以取舍,于是,向俺请示操作办法。俺当时兼任HR部门经理,也属于行政主管的直接领导,参与这一事件的处置便责无旁贷。
  俺告诉行政主管:第一,我自己去找老板,争取让他收回成命,但你不要抱多大希望,因为在老板眼里,企业里多的是人,外面想进来的员工数不胜数,少一个普通员工没多大关系,炒掉一名基层员工就象扫出一片落叶一样简单,不会引起他的珍惜和重视,同时,作为老板,以他平时的处事风格,为了自己的威严和面子,让他收回成命的可能性极小;第二,你去与这名员工的直接主管、分厂厂长商谈,让他们出面协助办理员工的离职手续,并由他们与员工面谈、安抚,争取让员工走得不留痕迹,不造成负面影响。

  分头行动的结果马上就汇总到一起:老板不同意收回成命,并希望尽快执行;员工愿意委屈求全,接受先罚款、再解雇的处理结论,只有一个要求:离职之日结清所有工资。
  从法律层面上、从道理上讲,从职场上大多数人公认的是非标准来看,员工确实已经做出了极大的退步,这一要求也并不过份:你炒掉我,我接受,你处罚我,我也同意,但我走的时候,你还欠我的工资就不合情理,我就不能接受了。
  当时,《劳动合同法》尚未出台,民营企业炒掉员工的普遍规则是:对于员工,你炒我,要经过我的同意,什么时间能走,由我决定,并且按我的要求完成交接,如果在此期间招不到合适的接替者,你就得耐心等待,甚至遥遥无期;作为企业,我炒掉员工,你就得马上走人,并且得不到任何补偿,甚至连工资也不能现在就发给你,需要等到公司发薪日再划入你的帐号。这个霸道政策导致的直接后果是:很多被炒掉的员工外出找工作没有路费,打道回家没有盘缠。既然做事没有岗位,离开没有路费,便只能天天缠着相关领导,天天与公司、与管理人员发生矛盾或冲突了。

  按理说,企业管理者在日常工作中,理应站在劳资双方的中间立场上,不偏袒任何一方,用法律、用情理去调和、缓冲、化解双方的矛盾与分歧,以最大程度地达成共识,从而保证整个企业的正常运转。如果过分偏向于资本方并做出一些违法悖理、明显有失公平的举动,员工就会将你当成资本方的打手,事事处处与你为难,你想做什么,他们就会或明或暗地拆你的台,导致最后没有人配合你的工作,你也不能继续玩下去了,自然就会垮台;而管理者完全站在员工立场上,处处维护员工的利益,资本方也会把你当成员工要挟公司的后台,当成与企业作对的领头者和眼中钉,一旦成了这类“重点怀疑对象”,你也同样玩不下去。所以,聪明的管理人士,总是在每一件具体事件中,努力寻求双方之间的这种平衡点,并在实际工作中尽量不偏不倚,力图维持这种或表面、或实质上的平衡关系。

  这件事情发生之后,从“王道”、从正道上讲,HR部门完全可以向上反映,希望通过正规渠道去合理解决,而事实上,这一想法在民营企业,特别是在那个劳动法规并不健全、地方保护主义盛行的时期,所谓正常渠道解决问题,仅仅只是一种美好的奢望,这种情况下的企业管理,实际上是遇到了企业不讲道理的所谓“管理”,而面对无理可讲的企业环境,你这管理人员如何做人做事,更是对职业人士道德、良心和技巧的多重考验。

  作为经办者,HR部门面对当时的局面,实际上出现了一个两难的境地:向上级、向老板报告,上级和老板会认为你没有能力,连炒掉一个普通员工这么简单的事情也不能摆平,不但不会给予你支持,不会向你提供相关资源,甚至可能毫不犹豫地将“球”踢回来,强令你去想办法自己解决;而员工一方,他的诉求合法、合情、合理,他理所当然地要求起码的公道,便只能天天死缠着你,要求你按法律办,按约定办,按情理办。可是,不管按法、理、情哪一条来解决,即使是员工打了折扣的要求,遇到这种大环境之下老板不讲理、公司不讲理的境况,你就没有这个权限和能力去解决和应对,于是,向上不好交待,向下不易摆脱。而事件已经发生了,不解决又不行,一是老板骂你,二是员工逼你。

  处理这一事件似乎无路可走,似乎没有解决的途径了……
  日期:2011-6-27 7:20:00
  行政主管于山穷水尽之处,想出了一个又一个办法,甚至提出,让保安队长去强制执行,先赶走这名员工,而保安队长是这名员工的老乡,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因为有这种关系存在,不会发生大的摩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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