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北京永盛联机电产品有限公司(本案被告)系改制设立。改制时,徐尚忠、付秀兰(本案两原告)分别认缴了被告公司注册资本4%。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经审查验证后于第二年2月1日前送交各股东。
出资之后,两原告一直未参与被告公司的实际经营活动,公司也从未向两人出具全部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2010年1月8日,两原告通过物流公司向被告寄送文件,快运单上载明的快运内容为“查阅机电公司会计账簿请求书”。同年1月11日,被告签收了该文件。
被告签收后,没有向两原告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两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行使知情权。
被告提出,文件中只包括一份落款为打印字“徐尚忠”的请求书。请求书中记载:(徐尚忠、付秀兰)出资完成后一直未能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活动,现请求公司提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供其查阅、复制。两原告多年来从事的职业与被告公司经营内容一致,其查阅动机不明确,可能损害被告公司的利益。
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询问两原告的查阅目的。两原告陈述,被告改制之前连年盈利,改制之后几乎没有盈利,甚至亏损,故两人希望通过查阅会计账簿了解公司真正的经营情况。
本案经审理,法院最终认为:股东有权查阅、复制财务会计报告,因此对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需要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如果公司在15日内拒绝提供,股东才可以寻求司法救济。
本案中,两原告只是向被告提起要求查阅会计账簿的请求,但是没有说明目的,这违反了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前置程序存在瑕疵。即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两原告向法院说明了查阅目的,该程序瑕疵并不能得到救济。
故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在本公司备置2005年7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查阅、复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日期:2011-06-10 12:34:12
社区行
今年,决定做社区法律服务的项目。看了李海珠律师的《律师的天空》,觉得李律师说的很有道理:基层法律服务,是一块远未开发的蛋糕,是年轻律师在法律服务市场中能争得一席之地的领域,因为这个领域大律师们都不怎么看重。
在街道司法所的引荐下,与几个社区的调解员见了面,定好了律师与社区的合作事宜,当天有个社区就让律师能接待一个婚姻纠纷咨询。
这个老太太70岁,老伴78岁。老太太说,老伴多年来一直限制她的自由,不让她随便出去,也不让她随便跟别人讲话。她的朋友请她去香港玩,老伴把户口本藏起来,让她签不了证。老伴说,要拿户口本,就离婚。老伴还多次掐、捏她的脖子,手臂,她也报过警,也找过妇联、街道居委,这些部门也都找她的老伴谈过话,但问题一直没有解决。
她问,在法律上有没有手段限制老伴对她人身自由、权益的侵害?
其实,她的问题不是法律能解决的。唯一的选择,是离婚。但双方的年纪这么大了,离婚没有多大实际意义,老太太考虑到这一点,也不大想离婚。
我和她聊了一个小时,没有给出有效的法律建议,实际上也给不出什么法律建议。只是劝她离婚要慎重,要多和子女商量这个事,多听听子女的意见。
律师同事也有疑问,这个社区项目能不能拓展到业务。我说,就如李海珠律师在书中所讲的,不以赚钱为目的,反而能赚到钱。虽然我们平时,无偿做些法律咨询、书写诉状、甚至贴钱做几个法律援助案子,但人在做,天在看,自然而然会有效果的。
无论结果如何,尝试走这条路试试。成功固然好,失败也不怕,毕竟失败证明这条路目前还不好走,再去选择其他路径。
日期:2011-06-15 15:34:55
答辩状
案情简介:原告金博公司诉被告邱某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金博公司诉称邱某利用担任公司管理工作便利,2004年5月私下将公司商标“圆顶”转让给他人,2006年6月经诉讼,法院判决转让行为无效,金博公司重新将“圆顶”商标变更之自己名下。金博公司委托鉴定机构,鉴定2004年7月,“圆顶”商标的公允值为65万元,金博公司诉至法院,认为目前“圆顶”商标已无价值,要求邱某赔偿损失65万元。
作为邱某的代理人,我方发表如下答辩意见:
1、金博公司的损失已经追回,因此不存在还要求答辩人赔偿损失的事实依据。
在“圆顶”商标专用权转让行为中,金博公司的损失是失去“圆顶”的商标专用权。该转让行为经法院判决确认无效后,金博公司已将“圆顶”商标专用权重新变更至自己名下,即已追回损失。
2、“圆顶”商标专用权转让行为与该商标之价值的增减没有任何关系。
商标专用权的转让,仅是专用权主体的变更,不涉及到具体的商标及其所附属产品本身。消费者对“圆顶”商标的价值认同与否,不在于商标专用权人有无变更,而在于“圆顶”产品质量信誉有无改变。
商标的所谓价值,是消费者对商标所附属产品的质量认同,包括产品的售后服务。故商标不同于专利,专利价值的成本投入是一次性的,而商标价值的成本投入是持续性的。
商标的所谓价值,不是天生就有的。商标作为产品质量信誉的标注,必须持续不断地开发和投入,不是商标设计出来就具有市场价值。商标之市场价值的培育来源于企业对商标所附属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检验、销售、宣传、维修等各阶段持续性的生产要素投入。故商标价值的产生和保值、增值,对于企业的成本投入来说,不是一劳永逸,而是持续不断。(鉴定机构对“圆顶”商标公允值的评估只有一年有效期的的结论也证明了前述意见)
金博公司在诉状中自认一直未生产、经营“圆顶”所附属产品,故该商标即使存在商标价值的贬值问题,也是金博公司没有对“圆顶”商标所附属产品进行持续性的成本投入所致(生产、销售、宣传等)。一个没有投入市场的产品,其所附注商标是不可能有市场价值的。
3、“圆顶”商标的市场价值如何,金博公司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说明。
鉴定机构2004年出具的“圆顶”商标权公允值的评估报告书,不论该评估报告对“圆顶”商标公允值的判断是否准确,该报告书明确指出:该公允值的评估结果有效期为一年,即2004年7月31日至2005年7月30日。因此至今,该公允值已经失效。
金博公司拿已失效的评估书作为确认“时尚园丁”的商标价值显然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请求驳回金博公司的诉请。
日期:2011-06-17 13:12:30
法院奇遇
前日,同事去K区法院拿调解书及退还的一半诉讼费9700元。法官说:律师,你和当事人商量一下,支持一下我们业务庭,这个一半诉讼费就不退了吧。
同事一呆,从没见过法院或法官有这个要求,说:这个我仅是代理人,要问问当事人的意见。
同事跟当事人通了电话,讲了这个事,当事人说:什么话,法院哪能这样,钱我要的,一分不少。
【网站提示】 读者如发现作品内容与法律抵触之处,请向本站举报。 非常感谢您对易读的支持!
举报
© CopyRight 2011 yiread.com 易读所有作品由自动化设备收集于互联网.作品各种权益与责任归原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