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凡律师的平凡事》
第1节

作者: 路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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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11-2-17 15:53:00
  不知不觉,做律师已到第四个年头。
  静时回首,发现自己有所改变,但基本又未变。
  同时到律所的几个兄弟,有些已成合伙人,而我辈几个,依然还在“勤恳”做着专职。
  专职自有专职的快乐,虽时刻梦想者拥有合伙人待遇的独立办公室,但自知能力有限,仍安守于格子间。

  我只想做一个平凡的律师,过自己平凡的律师生活。
  三年执业,目睹并亲身经历着社会生活的种种事,在不满、遗憾,然有满足、成就和期望中前行。
  律师好做与否,只有身在其中之人,才有真实回答。
  日期:2011-02-25 14:20:40
   有次同学聚会,十多年没见的老同学,相见时,似曾熟悉又陌生。我在谈到介绍自己的职业时,调侃说:“我的工作岗位是律师,工作性质其实和医生是一样一样的,我们都是收人钱财、替人消灾。有所不同的是,医生大都是先收钱、后办事,而律师经常先办事,后收钱。”
  有感动的时刻,有气愤的时刻。律师经历的各类事多,也加速转变着对社会人和事的某些观念。

  平常对保险公司印象并不好,但2010年做的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改变了我对保险公司的以往印象。案件很简单,当事人的丈夫是电工,所在单位为其投了团体意外伤害险,意外死亡保险金额是20万元。当事人的丈夫在某次“干私活”时意外触电身亡,因为并非是在履行职务行为中死亡的,故保险公司出具了拒赔通知书。
  我看了当事人带来的材料,感觉这个案件胜诉的希望不大。但孤儿寡母的,愿意试试,看能否争取一点钱回来。开庭按程序走完,我也说了一通自己都觉得勉为其难的话,最后法官旁敲侧击的,提示我们尽量调解。经过与保险公司法务的多次协商构图,保险公司愿意补偿当事人5万元作为对死者家属的慰问,当事人在听了我的利害关系分析后,接受了这笔补偿金。达成调解协议后,保险公司依约在第一时间支付了这笔钱,相当讲诚信。

  当事人感谢律师的努力,其实我知道律师在这个案件里面并没有多少的作为空间,主要是保险公司愿意从人道立场上做补偿,以示对死者家属的帮助。如果保险公司唯利是图,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我们是拿不到钱的。
  这个案件也提示我,有些事情不仅是法律起作用,人的情感、社会的公共价值观在相当程度上左右着案件的进展。
  日期:2011-03-04 15:46:10
  多人都说,打官司要找关系,找到关系了,法官就帮你说话了。但我觉得,有些案子的判决不当,或许跟法官本身的业务素质有关。
  2009年,接了一个货款清欠的案子。原本以为很轻松的事,想不到最后搞得自己焦头烂额。

  当事人公司供了一批中央空调给对方公司,对方还欠10%的尾款没有给。我看了双方签订的供货合同,管辖争议条款是这样写的:双方的争议按照国际商会的仲裁规则解决,仲裁地在上海。
  按照民事诉讼原告就被告原则,一般法院诉讼要到被告所在地法院。而如果供货合同中管辖条款是有效的,那就能到上海仲裁,相比到被告地方法院,我和当事人公司都愿意到上海打官司。
  但直觉告诉我,这个管辖争议条款应是无效的。我仔细查了资料,发现国际商会是一家设在法国巴黎的国际仲裁机构。而当事人公司与对方公司都是国内企业,经济纠纷没有任何涉外因素,显然是不能到法国巴黎去仲裁的。
  法律明文规定,没有涉外因素的经济纠纷,如约定外国仲裁机构仲裁的,该约定无效。
  为了谨慎起见,我又查询了上海跟国际商会搭上边的机构,一家叫上海国际商会,一家叫上海浦东国际商会。我跟这两家机构联系,并把合同传真给对方看,对方都说他们跟法国巴黎的国际商会没有任何关联,不可能在自家仲裁还适用法国国际商会的仲裁规则,他们都有自己的仲裁规则。所以,他们不能对我们的案件立案。
  我又查到最高院专门有个司法解释,对于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纠纷,如果条款约定:双方的争议按照国际商会的仲裁规则解决,仲裁地在上海。则视为约定不明,条款无效。
  调查到这里,我只得到对方公司所在地法院立案。案件顺利立起来了,但没过多久,承办法官打电话给我,说对方公司提起管辖异议,认为案件应在国际商会审理,法院要就此进行听证。

  我听了,笑了笑,以为是一般的拖延战术。听证会上,我向承办法官仔细叙述了我先前的调查。但我没想到的是,我收到的法院裁定书,竟然是:本院认为案件应移交国际商会仲裁处理,驳回了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收到这样的裁定书,我啼笑皆非,法院不受理,上海也不受理,难道真的到法国巴黎去,诉状要翻译成法文或英文,但证据是中文啊,况且案件标的就24万,来回几趟巴黎还不够路费呢。真的是投诉无门了。
  没有办法,硬着头皮上诉,中院承办法官在开庭时说了一句:或许上海的仲裁机构能适用国际商会的规则审理呢。
  我一听,更感无望。随后,跟对方公司律师做了多次的沟通,也和当事人反复分析利弊,最终在让了很大一步后,达成了和解协议,我方撤回上诉。
  和解协议的履行,也是忧心忡忡,几番纠葛。
  案件彻底尘埃落定,虽说当事人对自己的工作是肯定的,但我心里实在不舒服。

  当生活仍要继续,工作仍要做。
  日期:2011-03-04 16:14:29
  什么是你感动的
  2010年,做了一个解除收养关系的案件。当事人是位老太太,身份证年龄已80出头,据她讲,实际年龄更大。
  老太太的丈夫早已去世,两人都没有孩子,在儿童福利院领养了一个孩子。孩子15岁的时候,老头走了,老太一人把孩子拉扯大。孩子不是很健康,在单位也提前内退了。

  老太太的房子拆迁,分了两套房,一套在自己名下,自己住;另一套在老太和孩子名下,孩子一家住。
  我问老太,为什么不和儿子一起住。老太说:过不下去,媳妇是再婚的,带着一个女儿,媳妇经常打骂老太,平常不做家务,整天就是打牌。老太太把随身带的受伤照片给我看了。
  老太前两年住院,儿子乘机把老太放在家中的房产证、身份证偷了出来,不知怎么做了个假公证,通过中介把房子给卖了。
  老太完全不知情,病好出院,准备到儿子家看看的,结果邻居告诉他,早搬走了,房子已属他人。
  老太太气愤不已,找到我,要求解除与儿子间的收养关系。我仔细寻询问,说如果解除,那在法律上这个儿子对你就没有赡养义务了。你孤身一人在家,年纪大了,又有病痛,没人照顾,我请老太三思。
  老太很坚决,说有这个儿子跟没有一样。如果不解除,恐怕剩下的一套也会被他卖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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