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钱——古人那些惊人的金融智慧》
第32节作者:
北极豪客 这个陋习到后来越闹越不像话,新官上任的第一件事就是考虑如何“捉钱”,这对干部队伍形象太有影响。
到晚唐时,唐武宗干脆做了规定,新选的官员可以互相“环环相保”,先向户部借两个月的津贴,这样不至于欠着一屁股债去上任,总还可以有个清廉的起点。
当时借债的利率如何?从吐鲁番出土的唐代借贷契约上,可以看出,一般都是月息10分,高的也有月息15分、20分的。
玄宗时代有官方的规定,民间放债利率不得超过月息4分,官本钱不得超过5分,典当月息也不得超过5分,可是从出土契约看,这个规定,民间并不执行,恐怕只是个官样文章。
因为有时皇帝会忽然高兴了,对全国百姓开恩,全面“免责”,把公私债务一扫而光。所以,有的放债人还特别在契约上注明,即使碰上皇帝免除债务,这一笔借款也不在免除之列(圣旨对契约关系无效)。
吐鲁番出土的借贷契约上,还有关于欠债不还的条文,写明如果借方拖期不还钱,那就要以家产抵充。
唐朝法律,一般是不审理这些民间债务纠纷的,但是有明文规定,当你强收别人的家产抵债时,如果其家产价值超过了你借出的金额,就要以“赃款”论罪。
这就是说,黄世仁可以向杨白劳追债,官府对这是不管的,但是你要是把人家女儿抢去抵债,那就是抢夺财产了——道理大致如此。
唐朝法律还规定“不得回利作本”,也就是不得按复利计算,不能把欠息折算成本金计息,搞“驴打滚”。
在我少年时,经常看到控诉万恶旧社会的文章,其中经常出现的一个词,就是穷人借的是“驴打滚”的债,最后被债主逼得家破人亡。
唐朝为了杜绝“驴打滚”,对放债取息有严格限制。比如,因借方还不上本金,拖延日久,导致付息超过本金一倍的,那就算还完了本金。
贷方要是另外再讨要本金,官方不予支持。
后梁、后唐也延续了这一规定。仁慈的后唐明宗还明确规定:凡是付息超过本金一倍的,就算已经收回本金;付息超过本金两倍的,本、息都不得再讨要,两下里就算清帐。
我说古人在很多地方放强于今人,有人也许要撇嘴。但这个事例起码说明:古人的思维逻辑还是很正常的,不会搞出200元的罚款单最后要交几万元滞纳金的荒诞剧。
唐朝的政策看起来很人性化,但我也怀疑:民间实际情况怕不会这样温和。
因为,凡是官方强调的,在实际上的情况可能就是正好相反。这一点我们在读史时也不要太单纯。
在《旧唐书》里就记载着,有借款人向富商借了八千贯,逾期三年没还,大概属于恶意欠账。
结果富商告了官,官府将借债人收捕,一顿打板子,限期偿还,并警告说还不上就要抵命。
这也是够厉害的!一面是维护弱势群体利益,一面是维护债权人利益,都是真理,就看你强调哪一面了。
日期:2009-01-12 08:34
谁的钱币在飞?
对中国古代金融业来说,唐朝就是一场大大的春雨,催生了形形色色的信用方式,也催生出了各种金融机构。除了前面所说的“公廨本钱”之外,还有别的类型。
这里分别来说一下。
汇兑这项业务,是从唐代起才开始有的。
现代银行里,汇兑是最基本的业务之一,但古代早期没有承揽这项业务的机构,所以李白才在诗里写“腰缠十万贯”。那时候用钱,就只能随身带。
今天有人较真,说:“一贯钱十斤,那么十万贯是多少斤?这么多的铜钱如何缠在腰间?甭说十万贯,十贯钱缠在腰间都行走困难,骑鹤上扬州更无从谈起。”
呵呵,不错。从李白的浪漫,可以看出现实的尴尬来。
在古代做一个行商,不大容易,真正的太平盛世还可以,世道稍一不靖,带钱上路就有性命之虞——绿林好汉不知道什么时候就会冒出来!
唐代,带钱上路难成了燃眉之急,不过不是因为治安问题,是因为钱币缺乏,有些地方政府立法,不许钱币出境,后来连京师也限制商人运钱出境。这一来,钱只能在局部地区流通,有时候大把钱在手,却办不了事情。
最后,解决的办法是由京师的商人想出来的。
举例说明:一个四川商人,在京师卖广柑,赚了十万贯钱,他没法子把这钱带回家,那么,在回乡前,就可以把钱交给剑南道的“驻京办”。
这种驻京办,往往有好几个不同系统的,可任意挑选。比如,可以交给各地在京的进奏院,也可以交给各地军政衙门的驻京办。
此外,交给民间人士也行,比如在剑南道有联号的京师富商。
只要你把钱给了他们,就可拿到一个文牒(取钱凭证)。这种文牒,是分成两半的,一半由商人自己持有,另一半由驻京办快递回本道。
等他到达了剑南道,再到相关衙门去,经过“合券”手续,就可在当地取出十万贯来。
这个办法,就叫“飞钱”。
瞧古人这说法,是何等形象!
——你不是能够“捉钱”吗?那我就会“飞钱”!
飞钱也叫“便换”,跟现代的汇兑毫无二致。
所谓“文牒”,就是我国古代最早的汇票。
那时候的汇兑,不收汇费,你存入十万,到了地方凭汇票就拿走十万,相关衙门分文不取。
那么,这些衙门难道是慈善机关,要干这种无利可图的买卖?
不,他们有利可图。
——利在哪里?猜一猜吧。
如果你是银行系统的读者,大概早就看明白了:
首先,来驻京办飞钱业务的,不可能是一个两个,而是好多。这样,驻京办的手里就总能有一大笔可以支配的活钱。
这些钱有走的,也有来的,可以保持一个相当的总量。
飞钱对于他们,虽然是过手钱,可是一样可以花、可以放债。驻京办,最需要的不就是钱吗?
其次是,过去交通不方便,钱能飞,人不能飞。
从京师到剑南道,起码得走两三个月。那么这笔钱放在我这儿三个月,我是不会给你利息的。它在我手头期间,我拿去放债,所产生的利息,对不起,那就是我的收益。
这个业务,并非朝廷批准的,而是各地衙门和民间达成的默契,算是制度创新吧。
唐宪宗的时候,大概看不惯地方政府在他眼皮底下这么取利,就下令禁止飞钱。
钱不准飞了,商人就只好囤积起来不用。
越不用,流通的货币就越少。货币的总量一少,物价就下跌,到处是百业不振的样子。
这倒是稳定了市场,不过死也是一种稳定,那有用吗?
为了拉动内需,几年以后,宪宗只得又开禁,但是肥水不能流入地方政府,他规定商人飞钱要通过中央的财政“三司”(盐铁、户部、度支),每飞1000钱,收手续费100钱。
商人立刻大哗:要杀我们你就趁早讲!
结果,没有一个去“三司”飞钱的。
宪宗没办法,只好又改政策:免费了,你们就尽管来飞吧。
这个飞钱制度,后来进一步扩大到外地。
飞钱的人,也不仅限于商人了,知识分子和官员也有飞钱的。
日期:2009-01-12 13:09
质库唐代的质库(也就是典当业),是由南北朝的质库延续而来,但规模比南北朝的要大得多。南北朝时,人们所用的抵押物,大多是动产;而到了唐朝,不动产多了起来,主要是田地,也有房屋。
《资治通鉴》里讲到过一则轶事,说是魏征的玄孙因为沦为赤贫,把房屋典当了,无力赎回,平卢节度使李师道心有不忍,便奏请皇上,愿以自己的私财帮助赎回。
隋唐时期专办抵押贷款的机构,仍叫做“质库”,但不再由寺庙经营,而是独立经营。其法人代表,也转为商人、官吏和皇亲国戚。武则天的女儿太平公主家,就开办了一家规模不小的质库。
【网站提示】 读者如发现作品内容与法律抵触之处,请向本站举报。 非常感谢您对易读的支持!
举报
© CopyRight 2011 yiread.com 易读所有作品由自动化设备收集于互联网.作品各种权益与责任归原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