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霄花】哈……哈哈……哈哈哈……(笑得上气不接下气),还是言归正传吧,咱们说一个学术与管理相结合的现象,姜太公《六韬》中说:“杀一人而三军震者,杀之;赏一人而万人乐者,赏之”,你如何看待这一论述?
【天外天】别给俺布陷阱了,俺不跳!俺既不是资本方的打手和砍刀,也没有权力去拿着东家的银子到下属面前通过随便行赏去笼络人心。前面说过,俺平时做得最多的工作,就是在劳资双方之间寻找利益的平衡点,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共识,达成约定之后,力争实现劳动与银子的等价交换。
【凌霄花】你常用的管理手段有哪些?
【天外天】最常用的,只有一种方法:胡萝卜加大棒!
【凌霄花】哈哈……哈哈……,插个题外话,局长大人说你QQ一直使用“天外天”的网名,是不是可以说明你内心深处时常感觉很自信?
【天外天】也不能这么说,惭愧啊!真实的情况是:年青时,俺使用“天外天”这一网名,很多狐朋狗友和陌生人都先后骂俺狂妄,因为天外有天啊!但那个时候,别人越是骂,俺越是置之不理,甚至在内心里鄙视他们。说真话,那个年纪,俺也的确有几分自命不凡,心想,俺就是要成为那天外之天,俺就是那天外之天!等到后来历经沧桑,反躬自省,知道了自己的浅薄和无知,也想过改用另一名称,但很多朋友早已习惯了,改了反而让别人不认识了,所以,也就算了,让朋友们骂了这么多年,都过来了,老了,还在乎和计较让人再多骂几句?……
【凌霄花】对了,又有一个敏感问题:假如上司挡住了你的职业发展之路,你一般会如何对待?
【天外天】俺会想方设法为上司创造业绩,将上司“抬上去”,给俺空出位置,然后,让他产生感激之心,举荐俺作为接替者,这样一来,大家共同进步,以后还可以相互照应,岂不是两全其美?
【凌霄花】假如遇到“阿斗”一样的上司呢?
【天外天】天要下雨,娘要嫁人,那是无法可设的事,你能有更好的办法吗?
【局长同学】好象又要说到阴谋诡计了,大家悠着一点吧……
【凌霄花】好,散会,散会,领导们外出也回来了,一起喝酒去,谢谢大家!
【天外天】美女,俺有个要求,酒肉穿肠过,胡侃心中留,俺们刚才讨论的问题,就不要当笑话说给领导们知道了,免得领导心里不舒服,伤了大家的和气,俺倒是无所谓,对局长不利的事,俺们坚决不能做啊!
【凌霄花】哈哈……,小女子明白的干活!
日期:2012-02-11 08:27:01
【08】摩托车失而复得引起的争议
2007年夏天,一名车间主管的摩托车停放在公司院外的临时车棚内,在值班保安的眼皮底下被盗走了。
临时车棚设置在公司正门一侧的马路边上,是专门提供给员工上班时间存放摩托车、自行车的专用区域,平时由正门值班保安兼顾看守。按公司要求,员工存放摩托车、自行车时,必须用公司事先安装在车棚内的铁链,按员工上班时先来后到的顺序,自己动手依次将铁链穿过车轮空隙,将自己的车轮与别人的车轮串联在一起后再用铁链联结上锁。如果按照这一要求操作,车辆存放期间发生被盗、受损事件,则由值班人员与公司共同赔付,各承担50%的损失。但很多员工一是弯腰动手怕麻烦,二是存在“贼不爱我”的侥幸心理,干脆就省略了依次叠放、再用铁链穿过车轮上锁的安全存放过程,直接将车辆单独锁上之后停放在车棚之内的某个角落。
车间主管摩托车被盗之后,HR部门调查了解到两个信息:一是车间主管的摩托车当时也未按公司要求用铁链穿过车轮后上锁;二是被盗时,两名值班保安正在指挥、查验通过正门出入的货车,致使盗窃者有机可乘。
情况明朗了,HR部门由此断定,车间主管未按公司要求执行,是窃贼容易得手的主要原因;两名值班保安顾此失彼,全部集中在正门应付车辆进出,忽视了车棚的看管,属于工作失职,应承担部分责任。于是,HR经理将责任划分为:车间主管承担80%,两名保安共同承担10%,公司承担10%的责任。按照摩托车价值3000元计算,两名值班保安共同承担300元,各赔付给车间主管150元,公司负担300元。
车间主管对于自己承担大部分责任不仅坦然地接受了,而且还大度地要求不要处罚值班保安,不用公司赔付,此事就当未曾发生过一样。
但是,事件既然已经发生了,众人已经知晓,而且公司对于相关事件的处置早有明文规定,如果不了了之,今后发生类似事件如何处置?基于这一想法,俺在HR经理呈送的处置报告上签名核准后,公告全公司。
部分股东看到公告后提出异议:员工的物品丢失了,与公司并没有任何直接关系,即使牵连公司,也应该由值班责任人全部承担,现在却还要公司凭白无故承担50%,实在是大冤大枉,这一规定有些荒唐,应该立即修改。
俺据理力争:第一,员工如果不打工、不上班,自然就不会出现这类现象,或者是在其它地方、其它公司丢失了,也确实与本公司没有关系,但员工的物品是在本公司上班期间丢失的,况且是在公司集中保管的情况下丢失的,这就不能说没有关系了!我们想一想,员工上班在做什么?在为本公司创造价值啊!公司为什么要集中保管?是为了让员工安心工作啊,怎么能说与公司没有任何直接关系呢?所以,由公司承担部分责任,并非牵强附会,而是合情合理的做法;第二,如果全部由值班人员承担,我们也要考虑别人的承受能力。假如这次事件中车间主管没有任何责任,按这种方法计算,这3000元全部就要由值班保安来分别承担,他们两人一个月工资就基本上扣得所剩无几了,这不是变相逼走员工吗?我们规定员工承担50%的责任,这个赔付比例已经很高了,如果还要让他们全部承担,并制定出这样恐怖的规矩,让别人承担超出自己承受能力之外的经济损失,当事人工资扣完了,是不是还要家里汇款来赔付?这样一来,就出现了“贴本打工”的笑话,谁还敢来这个岗位、来这家公司上班?
股东们无话可答了,值班保安却又站出来认为处置不公:一是车间主管要求不予追究,而公司却抓住不放,二是当时确实忙于正门车辆查验事务,属于疏忽大意之类的客观原因,似乎情有可原。
俺回复两条:第一,车间主管要求不予追究,只是他个人的善意,并不代表你们没有过错,同时,他的要求也并不能成为阻碍公司“执法”的理由,不能成为处理的依据;第二,工作疏忽大意、顾此失彼也不是可以原谅、可以免予处罚的借口,多看几遍你们的工作职责,就明白了公司的做法不是具体针对你们个人,而是站在全局的角度在处理问题。
企业管理中,如果任何事情力图做到人人满意,达到百分之百的绝对公平,那是痴人说梦。作为管理者,除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之外,尽量做到相对公平,尽量保障大多数人的利益,尽量让更多人满意,尽量体现出更多的公平,才是符合客观实际的想法和做法。这一事件的处置也是如此,虽然部分股东有想法,值班保安提出了客观理由,但公司的处理方案却得到了绝大多数员工的认可,让大家看到了公司做事有依据,处置有尺度,既不放过出现的问题,又能站在情理的角度去面对。
事件过去之后,HR部门检讨了工作中的漏洞,为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迅速采取了补救防范措施,在临时车棚的两端装上了摄像装置,增加了对盗窃者的威慑力度。
大千世界,真是无奇不有。两个月之后的一个星期天,车间主管与几名同事一起步行到附近的菜场购物,经过菜场的停车位置时,眼睛突然一亮,发现自己被盗的摩托车静静地停放在那里,于是,紧急采取措施,一面让同事目不转睛地盯着摩托车,一面拦下巡逻丨警丨察报案,经过丨警丨察的介入,三天之后就将摩托车领回了公司。
物归原主了,车间主管马上向HR部门提出要求,希望撤销对两名保安当时的处罚,并退还公司与保安赔付的银子。HR经理不敢做主,向俺请示如何办理,同时也表达了他个人赞同撤销“原判”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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