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够兑现的法律——秦史的秦律视野》
第37节作者:
嵩阳云树
失期三日到五日,谇;六日到旬,赀一盾;过旬,赀一甲。其得也,及诣。水雨,除兴。
迟到三天到五天,斥责;六天到十天,罚一盾;超过十天,罚一甲。所征发人数已足,应尽速送抵服役处所。遇降雨不能动工,可免除本次征发。
“谇”作为一种刑罚,什么样子,谁也没见过。不过记忆里《红楼梦》有一场景,似可提供参照。“享福人福深还祷福”一回中,贾珍领着张道士向内堂拜见贾母,路上遇见贾蓉和贾蔷等几个年轻少爷纳凉闲聊,贾珍就让小厮啐贾蓉。“那小厮们都知道贾珍素日的性子,违拗不得,有个小厮便上来向贾蓉脸上啐了一口。贾珍又道:‘问着他。’那小厮便问贾蓉道:‘爷还不怕热,哥儿怎么先乘凉去了?’贾蓉垂着手,一声不敢说。”这样的斥责是很让人难堪的。前文提过一甲值钱1344,一盾需384钱。[15]
是为民法上的失期。
日期:2014-10-08 14:29:07
【连载85】
那么军法上的失期又是怎样的呢?话说春秋时期,齐国有位大将叫田穰苴——习惯上称司马穰苴,齐景公命他率兵以御燕、晋之敌。田穰苴说:“我平民出身,资历浅,恐难服众,不如派个重臣来做监军。”田穰苴于是和齐景公指派的庄贾约定说:“明天正午在营门碰头。”
第二天,田穰苴早早赶到军营,立起计时的木表和漏壶,专等庄贾。问题是庄贾骄奢惯了,上头仗着齐景公,又自认为自己做监军,专“监”别人,敢有“监”他的,反了还!于是特别不着急,又是饯行,又是喝酒,磨磨蹭蹭。这边的田穰苴直等到正午还不见庄贾来,火冒三丈,使起性子打倒木表,摔破漏壶,然后杀气腾腾地巡视营地,整饬军队,宣布各种规章号令。等他布署完毕,已是日暮时分,庄贾这才姗姗来迟。田穰苴辟头问他:“何后期为(为什么迟到)?”庄贾见田穰苴的面色不大好看,心里一惊,不得不找现由弹塞。田穰苴正眼不看他一眼地把庄贾数落了一顿,然后问军法官(军正):
“军法期而后至者云何?”
军法上,对约定时刻却迟到的人是怎么说的?
回答说:“当斩。”
等齐景公风风火火地派人搭救,庄贾早已人头落地了。
“后期者斩”亦出现在《史记·彭越列传》中,彭越是楚汉时期的风云人物。《史记·卫将军列传》也提到,曾经出使过西域的张骞,作为卫青的麾下出击匈奴,“失期,当斩”,最后“赎为庶人”。后期、失期不过是提法上的不同,实质并无两样。同卷还提到公孙敖“以将军出北地,后骠骑期,当斩,赎为庶人”。从春秋到秦汉,这说明军法上的“失期当斩”,由来有自。所以狠,是因为国之大事,惟祀与戎,借用田穰苴的话说就是:“身为将领,从受命的那一刻起,就应当忘掉自己的家庭;来到军队宣布规定号令后,就应当忘掉私人的交情;擂鼓进军,战况紧急的时刻,就应当忘掉自己的生命。如今敌人已侵入国境,国内骚动不安,国君睡不安稳,百姓的性命全维系在你一人身上,你竟然说你在送行?”这是批庄贾的话。
我在想,导致陈胜举旗的“会大雨,道不通,度已失期。失期,法皆斩(《史记·陈涉世家》)”,会是什么一种情况呢?彭越的例子,张骞的例子,公孙敖的例子,无疑是打战,一开拔就得投入战斗,含糊不得。我有足够的理由认为,陈胜的情况与之不同。就算陈胜辈此行是去打战的,那也得等到了指定地点以后,先集结,然后才能投入战斗。就如毋忧必得先到达屯所,然后才能接受任务,投入作战一样。于此有必要引述《秦律杂抄》里面的一条律文:
军新论攻城。城陷,尚有栖未到战所,告曰“战围已折亡”,假者耐;屯长、什伍知弗告,赀一甲;伍二甲。
日期:2014-10-09 08:45:07
【连载86】
应募士兵到达指定集结地点,秦律称为“战所”。军队新近展开新一轮攻势,可是有人在战斗结束之后还迟迟未到战所报到。有人报告说“未到者在围城作战中死亡”,报告人后来被证明在说假话,因此对他科以耐刑。屯长和什长、伍长知道而不报告,罚一甲;同伍的人罚二甲。虽然本条款没有提到如何处置未按时报到的那个人,但请注意一点,同伍的人、伍长、屯长并未因“连坐”而“法皆斩”。这从侧面反映出“未到者”不应属于军法上的失期。这是因为根据军中士卒连坐条令,凡同一伍的战士,有一人“干令犯禁”,其他人必须如实揭发,揭发则免罪,否则全部连坐,与犯罪者同罚(请十分注意这一点)。
上述同款律文还提到,“应募的军士回乡,声称服役期限已满,但是证明其服役期满的文劵未到,这种情况与本人所说不符”,亦即经证实确系到达屯所后逃亡的,这就是“乏徭”,相应的处罚是“罚居边服役四个月”。那么民事上的九百人“失期”,又如何构成军法上的“法皆斩”呢!唯一的解释是,陈胜别有用心地置换了概念。这种炙热的企图同样表现在,陈胜让人暗夜里躲在草丛里学鬼叫,什么“大楚兴,陈胜王”之类。
再者,秦律对官吏的约束向来比百姓严。就算陈胜那拨人属于军法上的失期,押送他们的二个县尉也应先负最重大的责任。秦时征发戍役直接由县尉负责。在征发徭役时,若不按规定进行,主管人要受到处罚《徭律》规定:
御中发征,乏弗行,赀二甲。
为朝廷征发徭役,如耽搁不加征发,应罚二甲。
《戍律》曰:
同『居』毋并行,县啬夫、尉及士吏行戍不以律,赀二甲。
同『居』者不要同时征服边戍,县啬夫(县令)、县尉和士吏如不依法征发边戍,罚二甲。
何谓同『居』?户为同『居』。不管张三张四,其户籍关系都登记在同一户主名下,隶属于同一户主,然后同吃同住,同『居』共处,表示共同的财产、生活关系,就叫同『居』。夫妻除外,因为他们是无法分割的一个整体,不能独立出分立户,否则也就不成其为家了。其他皆可独立户头,另立户籍,各自过活,比如兄弟同『居』,父子同『居』,乃至私奴与主人同『居』。陈平初与兄长陈伯吃住在一起,就叫同『居』,后来成家立业了,开个锅灶自己过活,是为分异。“同『居』毋并行”是对生产的关照,干农活凭的是劳力,农忙时节家里缺劳力那可不行。黑夫与惊在前线打仗,其兄衷就留在家里。秦律中多有这种体贴到实际的规定。比如《司空律》:“一室二人以上居赀赎债而莫视其室者,出其一人,令相为兼居之。”居赀赎债就是以劳役抵偿债务。一家中有两人以上居赀赎债而无人照看家室的,必须放回一人照顾农业生产。就是留下的这一人,也还有“归田农”的时间,春耕夏锄共有四十天农忙假,曰:“居赀赎债者归农田,种时、治苗时各二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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