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迷案往事》
第31节

作者: 春春花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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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彭杰继续说道:“您之前说,王安因为您,导致他身体上可能出现了一些问题,能具体说说,是什么事吗?”
  “之后,文韬和王安发生过肢体冲突。当时是在食堂,文韬借口王安撞了他一下,然后和几个同学打了王安。学校只当这是学生之间普通的打架斗殴事件,对双方进行了批评教育处理。”章静说。

  章静和石晶说的应该是同一件事。文韬应该是不敢暴露自己暗恋王安,发现王安和章静发生关系后,对王安“因爱生恨”,才发生了后续的打架斗殴事件,石晶和李伟去向文韬交涉时,文韬才会信口开河的说章静是他女朋友这一说。同时,文韬和王安都很聪明的对学校进行了隐瞒,一个瞒的是自己的性取向,另一个瞒的是“师生恋”。
  小王和彭杰心照不宣,静静的听着。
  “现在想想,文韬这孩子的性格有点儿……不可理喻。他也是单亲家庭,他父亲在他小时候忙于生意,除了他母亲外,可能还有别的女人。可能是因为缺乏父爱,所以在性取向上和别的男生不一样,他母亲对他又十分宠溺,所以这孩子很执拗。”
  “食堂的那一次打架,只是一个开始。我原本以为文韬那孩子并不坏,但实际上并不是这样。有些孩子天生就善于伪装,甚至于他们而言,得不到的东西,他们就会把它毁掉。”
  “除了食堂那次围殴王安外,另外我还碰到过两次文韬殴打王安。我当时想委婉的向王安解释清楚,就是既能保守文韬的小秘密,又能让王安知道我和文韬之间没有什么乱七八糟的关系。所以,总会找机会跟着王安,想单独和他谈谈。结果,都碰到了文韬殴打王安。”
  “一次是在教学楼的天台上。文韬一边对王安施暴,一边说之所以欺负王安,是因为他喜欢他,要王安和他在一起,王安要是服软求饶的话,就不用挨打了。我突然出现之后,文韬才住了手,不情不愿的走了。王安对我不理不睬,文韬走了后,他也走了。”
  “另一次是在高考结束后,学生们回宿舍清理衣服和被子。这次,文韬纠集了校外的四五个人,将王安拉到学校偏僻的后山。他们不仅对王安施暴,还强迫他……进行了很多自虐行为。我出面想要制止他们,结果……他们把我也控制起来,还强迫王安……要么在现场和我发生关系,要么和他们……在现场轮流发生关系。王安选择了后者。事后,他们还攻击了王安的……那里……”

  二人瞠目结舌,也明白了章静为什么会问王安“有孩子了没”。
  “您在第一次发现文韬殴打王安时,没有报警,也没有向学校反映,应该是当时临近高考,王安也没有受到较大伤害,同时也是出于保护文韬的考虑,毕竟他也是您的学生。但在第二次事后,为什么没有选择报警?”小王问。
  章静眼眸微红。看得出来,她在极力控制自己想要哭泣的情绪。
  片刻后,章静吸了吸鼻涕,说:“文韬要挟我和王安,说谁敢报警的话,他就把我和王安的事捅出去。老师和学生之间,本来就是禁忌,更何况还是十几年前。要把这些事情说出来,需要很大的勇气,二位警官能理解吗?”
  真正的勇士,敢于面对惨淡的人生。

  敢于面对自己的过错,并揭开自己的伤疤,需要真正的勇气。
  二人沉默,心想这应当也是章静之前借口不记得王安的原因。
  “您后来,为什么会辞职?”彭杰问。
  “这些事情,一直在折磨我……”章静微笑着说。
  二人默然。
  “根据目前我们对王安的了解,他应该不是一个懦弱的人,在他被文韬暴力对待时,为什么不反抗?”彭杰问。
  章静摇摇头,说:“我也不能理解。我和他在我家……被文韬发现后,他就变得沉默寡言。我原本认为是他对我和文韬的关系有所误解,受了打击才变得一蹶不振。但是根据我第一次遇到文韬殴打王安来看,按照文韬说的,王安应该知道了文韬的性取向,也知道文韬喜欢他,所以他应该能猜到我和文韬之间其实没有什么乱七八糟的关系。不过,也许他会怀疑文韬是……男女通吃的那一类,对不对?”

  小王和彭杰对视了一眼,一个猜测不约而同的在他们心底出现,但是缺乏证据。
  二人不动声色。
  “王安还有一个叫王康的双胞胎弟弟,您知道吗?”小王问。
  章静一副很意外的表情,显然也是头回听说。之后,又明确表示不知道。
  过了片刻,她若有所悟,一双会说话的大眼睛一直盯着小王看。
  小王读出了她眼里的疑问,说:“王康是个什么人,我们暂时还不清楚,我们也没有证据,所以没法确定……”
  彭杰不说话。

  章静似乎明白了什么,沉默片刻后,又陷入轻声抽泣。
  良久过后,章静问:“王安……到底发生了什么事?”
  “对不起,无可奉告。”小王说。
  二人从星未来英语培训学校出来后,认为有必要找到文韬,但夜色已晚,所以向信息组提供了文韬的姓名和已知的一些基本信息,计划弄清楚他在什么地方后,翌日再与他取得联系,或对其进行走访。
  很快,段明将文韬的资料通过微信发给了他们。
  段明还在微信里说了一句:“这是个奇葩。”
  二人好奇之下点开一看,不由也对段明说的深以为然。
  原来文韬已经被判刑,其罪名是组织卖.淫,但他组织的不是女性,而是男性,提供性.服务的对象也不是女性,也还是男性。但文韬不服从判决,正在提出上诉。
  基本案情并不复杂。文韬为营利,先后与他人预谋后,采用某音、某手等自媒体的方式发布广告,招聘男青年做“公关人员”,并制定了《公关人员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对“公关人员”的台费、出场费、包房过夜费,以及岗前体检、培训,日常作息、点名、请销假、离店辞职,甚至对客人的投诉处理,都有明确而又详细的规定。
  文韬指使他人对“公关先生”进行管理,并在其经营的“皇家一号”、“遗梦”及“玛格丽特”酒吧内将多名“公关先生”多次介绍给男性顾客,由男性顾客将“公关人员”带至堰城市“富贵城”大酒店等处从事同性卖.淫活动。
  文韬辩称,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提出,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同性之间的性.交易是否构成卖.淫未作明文规定,而根据有关辞典的解释,卖.淫是“指妇女出卖肉体”的行为。因此,组织男性从事同性卖.淫活动的,不属于组织“卖.淫”,不危害社会公共秩序和良好风尚;依照罪刑法定原则,文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法院认为:文以营利为目的,招募、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依法应予严惩。文关于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解,其辩护人关于卖.淫不包括男性之间的性.交易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管理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组织他人卖.淫中的“他人”,主要是指女性,也包括男性。文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公关人员”从事金钱与性的交易活动,虽然该交易在同性之间进行,但该行为亦为卖.淫行为,亦妨害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破坏了良好的社会风尚,故文的行为符合组织卖.淫罪的构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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