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经』中的历史,与历史中的基督教》
第9节

作者: lisayan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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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2-02-18 01:24:28

  读了几天历史,很有感悟。历史,和法律真不一样啊。
  法律,要求的都是最新跟进,新证据,新法规,去支持自己的主张。诉讼时效转瞬即逝,必须寸秒必争。法律法规对时间的要求精确到小时。律师的素质之一就是简洁凝练,准确及时回击,否则就game over了。历史则要求翔实,史料丰富,甚至不要求精准,比如神话传说都可以被利用,比如同一历史事件在不同史书的记载可以相差很多年。而且史料是越古老越有价值。
  法律不溯及既往,再先进的法律无法规制立法之前的事件。比如近亲不得结婚,而我的爷爷奶奶的表兄妹婚姻不得被宣布为无效。而最新考古发现可以立刻推翻以前的论断。法律重证据不轻信口供,而历史可以采信口述的,无确凿证据的。
  法律无情,当然人也无情,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得过多投入个人情绪。法官要是见你很激动,会很不耐烦地宣布,休庭!那你的当事人会被气的休克,而这个律师恐怕要被休息了。但历史很多情,常常参杂叙述者的个人情感和价值观,体现对古人的悲悯。所以我老搞不清三国演义是历史还是小说。
  法律必须辩论,时刻准备像好斗的公鸡一样,斗志昂扬,逻辑理性随时待命,并且要以强大的感染力直中要害,把法官和对方辩友讲哭讲笑都行,唯独不能把他们讲睡,否则职业生涯快over了。但是历史,怎么那么罗嗦啊?动辄就扯到上下五千年,纵横百万里,前后左右比较,似乎没个格式条款什么的,每个作者都有一个风格。
  法律需要一事一议,个案处理,你要是在一个诉讼过程中讲到其他请求,则法官会黑着脸说,这与本案无关。意思是请你闭嘴,否则,滚。而历史问题,各个历史时期古今中外深刻纠缠,剪不断理还乱。时空跨度很大,有感性发挥的空间。
  “伤害”这个词,对于一个有职业素养的法律人,是个很敏感的词汇,基本可以引发一个或几个诉讼案件,不论是身体上,精神上还是财产上的伤害。只要不学刑侦法医,就不会接触恐怖的血腥场面。可我看了几天历史,伤害太多了,比比皆是,司空见惯。迫害,残害,掠夺,屠杀,酷刑,惯看尸横遍野。吓人啊,让我恶梦连连。

  人喜欢把恶人比做动物,毒如蛇蝎,狼心狗肺,etc。可我觉得,狼,狗,狼狗,都没有人凶恶啊。谁见过一个狼把另一个给凌迟了,一批狗把另一批给活埋了,一个猴把另一个给钉十字架了?只有自诩文明的人。像人一样野蛮残暴,酱子说才对。折磨自己同类的时候,不遗余力。当然,折磨异类,也是如此。抽取完熊胆,我们会嬉皮笑脸地说,熊很爽啊,很high啊。到底是什么使我们野蛮凶残到禽兽不如呢?

  从法治角度看,人很重要,法律的主旨是保护人权,每个人都有尊严,任何权利都不得轻易侵犯,甚至个人都无权放弃自己的某些权利。但从历史角度,我看到了人的渺小,卑微,可怜,周而复始,无限循环,直到世界的末了。
  从事法律工作,必须面对一个无奈的现实-----人脉相当重要。不打关系,就不要打官司。不知道历史行业如何。
  说句实话,不怕得罪诸位。法律人是对历史人都偏见的,甚至学法制史的同行也对自己有偏见,认为自己前景堪忧,钱景堪忧。假如某女生审美水平有问题,我们会挖苦她----将来只能嫁给考古系或历史系的哥们了。该女生则一定痛心疾首痛改前非。历史系的师兄我见过几位,感觉比较温和,感性,忧郁古朴执著,还真比法律人更宅心仁厚。
  套用钱老先生的话,学经济的看不起学法律的,学法律的看不起学历史的,学历史的没有谁可以看不起的,就只好看不起自己的先生了。纯属玩笑哈。
  最近同学与我聊天说我罗里罗嗦的,我也有同感。先前我写东西,一条是一条,基本是一页A4纸搞定,全是原则,十分骨感。现在发胖了,一写一堆,还不知所云。比如我写的这一大堆,其实一句话就够了---------
  法律与历史属不同范畴,不能以同样的思维逻辑对待。
  当然,目前我也不是法律人了,而是闲散人。下次就聊点闲散人员对历史的看法。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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